張某訴何某、高某民間借貸糾紛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浙杭商終字第1168號民事判決書
u 何某因資金需要向張某借款。張某于
2011年3月14日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向何某
賬戶匯款60萬元;于2011年4月19日通過
中國工商銀行向高某賬戶匯款40萬元。何
某于2011年4月20日向張某出具《借款協(xié)
議》一份,載明:乙方(何某)向甲方
(張某)借款人民幣100萬元,乙方做資
金周轉,借期一年。逾期部分按借款金額
的1%月息支付給甲方。
u 何某、高某原系夫妻關系,于2005年8月
16日登記結婚。于2011年4月3日協(xié)議離
婚。何某、高某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書》約
定雙方無共同債務,各自名下的債權債務
由各自享有和承擔。
u 高某提出,借款發(fā)生時何某、高某已經分
居,雙方經濟獨立,其對借款事實并不知
曉,不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借款發(fā)生在夫妻關
系存續(xù)期間
已分居,配偶一方
不知曉、未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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