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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懷化學院學生手冊

發(fā)布時間:2022-11-17 | 雜志分類: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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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懷化學院學生手冊

砥礪跋涉,歲月流金。懷化學院坐落于“五省通衢”之城——湖南省懷化市,染雪峰山之靈秀,汲氵舞水河之神韻,是祖國“西南明珠”里的一所應用性地方本科院校。學校創(chuàng)辦于1958 年,前身為懷化師范高等專科學校,1998 年開辦本科教育,2002 年經教育部批準升格為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2004 年獲得學士學位授予權,2012 年通過教育部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學校獲評為湖南省文明窗口單位、湖南省文明高校、湖南省高校黨建示范校、湖南省文明校園、全國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先進單位、全國公共機構節(jié)能示范單位等。學校現(xiàn)有兩個校區(qū),占地 1158 畝,建筑面積 52 萬平方米;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總值 20836 萬元;教職工 1235 人,其中專任教師 949 人,具有正高級職稱人員 104 人、博士學位 197 人;館藏紙質書刊 153.27 萬冊,電子圖書 49.9 萬冊。學校有職能機構26 個,教學科研業(yè)務單位 62 個。學校設有 22 個學院,有在校學生的本科專業(yè) 54 個。學校有園林、社會工作、思想政治教育、漢語言文學、英語、數(shù)學與應用數(shù)學、信息與計算科學、生物科學、材料化學、化學、物理學、小學教育、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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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懷化學院學生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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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內容
第3頁

二 茵 二一年九月

第5頁

前 言

根據(jù)工作實際和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范化要求,我們對

《懷化學院學生手冊 (2020 版)》 做了適當修訂,請同學

們認真學習,遵照執(zhí)行。

第7頁

1. 懷化學院概況 1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4

3. 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16

4. 懷化學院學生管理規(guī)定 17

5. 懷化學院學生日常管理細則 36

6. 懷化學院大學生日常行為考評辦法(試行) 65

7. 懷化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69

8. 懷化學院學生注冊管理辦法 85

9. 懷化學院學士學位條例管理細則(試行) 87

10. 懷化學院學分管理實施辦法 90

11. 懷化學院本科學生學分制選課管理辦法 97

12. 懷化學院學分制學費收費管理辦法 101

13. 懷化學院學生考試紀律和考試違紀、舞弊行為的認定與

處理辦法 105

14.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111

15. 湖南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條例 119

16. 懷化學院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guī)定 131

17. 懷化學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管理辦法 134

18. 懷化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145

目 錄

第8頁

19. 懷化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160

20. 懷化學院學生獎勵辦法(修訂) 165

21. 懷化學院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

評審辦法(修訂) 174

22. 懷化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修訂) 181

23. 懷化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187

24. 懷化學院學生臨時困難補助管理辦法 193

25. 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 195

26. 懷化學院學生寢室衛(wèi)生檢查制度 201

27. 懷化學院學生寢室衛(wèi)生要求及評分標準 204

28. 懷化學院學生宿舍(公寓)用電管理規(guī)定 207

29. 懷化學院學生校外居住管理辦法 209

第9頁

砥礪跋涉,歲月流金。懷化學院坐落于“五省通衢”之

城——湖南省懷化市,染雪峰山之靈秀,汲氵舞水河之神韻,是祖

國“西南明珠”里的一所應用性地方本科院校。學校創(chuàng)辦于

1958 年,前身為懷化師范高等??茖W校,1998 年開辦本科教育,

2002 年經教育部批準升格為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2004 年獲得

學士學位授予權,2012 年通過教育部本科教學工作合格評估。

學校獲評為湖南省文明窗口單位、湖南省文明高校、湖南省高校

黨建示范校、湖南省文明校園、全國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先進單

位、全國公共機構節(jié)能示范單位等。

學?,F(xiàn)有兩個校區(qū),占地 1158 畝,建筑面積 52 萬平方米;

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總值 20836 萬元;教職工 1235 人,其中專任

教師 949 人,具有正高級職稱人員 104 人、博士學位 197 人;館

藏紙質書刊 153.27 萬冊,電子圖書 49.9 萬冊。學校有職能機構

26 個,教學科研業(yè)務單位 62 個。學校設有 22 個學院,有在校

學生的本科專業(yè) 54 個。學校有園林、社會工作、思想政治教育、

漢語言文學、英語、數(shù)學與應用數(shù)學、信息與計算科學、生物科

學、材料化學、化學、物理學、小學教育、公共事業(yè)管理、物流

管理、旅游管理、酒店管理、音樂學、學前教育、商務英語、體

育教育、美術學、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光電信息科學與工

程、軟件工程、網絡工程、食品質量與安全、風景園林、生物工

程、生物制藥、投資學、國際經濟與貿易、法學、財務管理、電

氣工程及其自動化、通信工程、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計算機科

學與技術、制藥工程、網絡與新媒體、環(huán)境設計、產品設計、數(shù)

- 1 -

第10頁

字媒體藝術、舞蹈學、視覺傳達設計、人工智能、機器人工程、

數(shù)據(jù)科學與大數(shù)據(jù)技術、歷史學等 48 個專業(yè)面向全國 27 個省

(市、自治區(qū)) 招生,有全日制在校生 20550 人。

學校與美國、英國、德國、烏克蘭、馬來西亞等 14 個國家

及澳門、臺灣地區(qū)的 32 所高校簽署合作協(xié)議,在合作辦學與學

分互認、科學研究、教師培養(yǎng)交流、學生交流等方面已開展實質

性合作。

學校擁有國家級特色專業(yè) 1 個、國家級綜合改革試點專業(yè) 1

個、省級重點建設專業(yè) 2 個、省級特色專業(yè) 7 個、省級綜合改革

試點專業(yè) 4 個、國家級一流專業(yè)建設點 3 個、省級一流本科專業(yè)

建設點 23 個、省級教學和研究團隊 3 個、省級精品課程 7 門、

省級一流課程 12 門。

學校建有校級建制教學實驗實訓室 41 個,其中省級教學示

范中心 3 個、省級基礎課教學示范實驗室 1 個、省級虛擬仿真試

驗室 1 個;建有大學生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教育中心 (基地) 10 個;建有

244 個校外實踐教學基地和人才培養(yǎng)基地,其中國家級大學生校

外實踐教育基地 1 個、省級校企合作人才培養(yǎng) (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 基地

5 個、省級優(yōu)秀實習教學基地 8 個。學校擁有民族藥用植物資源

研究與利用湖南省重點實驗室、湖南省民間非物質文化研究基地

等 15 個省級科研平臺,民族醫(yī)藥研究與開發(fā)、中藥制劑與質量

控制等 2 個湖南省高校產學研合作示范基地。學?,F(xiàn)有省級應用

特色學科 3 個。

近五年來,教師發(fā)表的論文被《SCI》《EI》《ISTP》收錄 284

篇,CSSCI 論文 145 篇,獲授權專利 932 項,出版學術專著 133

部;獲國家自科基金、國家社科基金立項 16 項,省部級科研項

目 215 項;湖南省科學技術進步三等獎 2 項,懷化市科技進步三

等獎 1 項??蒲谐晒D化金額 70 萬元,專利轉化 35 個。教師發(fā)

表教改論文 512 篇,主持省級以上教改課題 115 項,研究成果獲

- 2 -

第11頁

省級教學一等獎 1 項、二、三等獎 7 項。

學校已為國家培養(yǎng)各類畢業(yè)生 15 余萬人,其中一大批成為

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或國內外知名學府和科研單位的教學、科

研骨干。中國科學院院士席南華、長江學者專家賈宗超、著名作

家王躍文、青年歌唱家陳思思、“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蔣

悟真等優(yōu)秀人才是其中的代表。

追求卓越,逐夢前行。站在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的新征程

上,學校堅持“建應用型學科、辦應用型專業(yè)、做應用型研究、

育應用型人才、建應用型大學”的辦學方針,確立“開放發(fā)展,

快速跨越”的發(fā)展目標,秉承“懷仁化物、立地仰天”的辦學理

念,立足懷化,面向西南,輻射全國,以實施校企合作為突破,

開放辦學;以問題為導向,促進應用科學研究;以培養(yǎng)應用型人

才為目標,服務地方;以引領地方經濟社會發(fā)展為重點,做出貢

獻贏得地位,朝著建設區(qū)域性高水平應用型大學的奮斗目標穩(wěn)步

邁進。

- 3 -

第12頁

(員怨怨愿 年 愿 月 圓怨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四次會議通過 員怨怨愿 年 愿 月 圓怨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號

公布 自 員怨怨怨 年 員 月 員 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fā)展高等教育事業(yè),實施科教興國戰(zhàn)略,促

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jù)憲法和教育法,制

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高等教育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級中等教育基礎上實施的

教育。

第三條 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

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fā)展社會主義的高等教

育事業(yè)。

第四條 高等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為社會主義現(xiàn)

代化建設服務,與生產勞動相結合,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

等方面全面發(fā)展的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 高等教育的任務是培養(yǎng)具有創(chuàng)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

高級專門人才,發(fā)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

第六條 國家根據(j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

育發(fā)展規(guī)劃,舉辦高等學校,并采取多種形式積極發(fā)展高等教育

事業(yè)。

國家鼓勵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等

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高等學校,參與和支持高等教育事業(yè)的改革和

發(fā)展。

- 4 -

第13頁

第七條 國家按照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和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

經濟的需要,根據(jù)不同類型、不同層次高等學校的實際,推進高

等教育體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學改革,優(yōu)化高等教育結構和資源

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質量和效益。

第八條 國家根據(jù)少數(shù)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和支持少數(shù)

民族地區(qū)發(fā)展高等教育事業(yè),為少數(shù)民族培養(yǎng)高級專門人才。

第九條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

國家采取措施,幫助少數(shù)民族學生和經濟困難的學生接受高

等教育。

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入

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第十條 國家依法保障高等學校中的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chuàng)

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在高等學校中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和其他文化活

動,應當遵守法律。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

主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之間、高等學校與科學研究機

構以及企業(yè)事業(yè)組織之間開展協(xié)作,實行優(yōu)勢互補,提高教育資

源的使用效益。

國家鼓勵和支持高等教育事業(yè)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三條 國務院統(tǒng)一領導和管理全國高等教育事業(yè)。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統(tǒng)籌協(xié)調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高

等教育事業(yè),管理主要為地方培養(yǎng)人才和國務院授權管理的高

等學校。

第十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高等教育工作,

管理由國務院確定的主要為全國培養(yǎng)人才的高等學校。國務院

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高等教

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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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頁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條 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國家支持采用廣播、電視、函授及其他遠程教育方式實施高

等教育。

第十六條 高等學歷教育分為專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

教育。

高等學歷教育應當符合下列學業(yè)標準:

(一) ??平逃龖斒箤W生掌握本專業(yè)必備的基礎理論、專

門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yè)實際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 本科教育應當使學生比較系統(tǒng)地掌握本學科、專業(yè)必

需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掌握本專業(yè)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

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yè)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 碩士研究生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

論、系統(tǒng)的專業(yè)知識,掌握相應的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

從事本專業(yè)實際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應

當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系統(tǒng)深入的專業(yè)知

識、相應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獨立從事本學科創(chuàng)造性科學研究工

作和實際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條 ??平逃幕拘迾I(yè)年限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

的基本修業(yè)年限為四至五年,碩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業(yè)年限為

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業(yè)年限為三至四年。非全日

制高等學歷教育的修業(yè)年限應當適當延長。高等學校根據(jù)實際需

要,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對本學校的修業(yè)年限作出

調整。

第十八條 高等教育由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

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主要實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

??茖W校實施專科教育。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科學研究

機構可以承擔研究生教育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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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頁

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非學歷高等教育。

第十九條 高級中等教育畢業(yè)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

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錄取,取得??粕蛘弑?/p>

科生入學資格。

本科畢業(yè)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

歷教育的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

構錄取,取得碩士研究生入學資格。

碩士研究生畢業(yè)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

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

研究機構錄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學資格。

允許特定學科和專業(yè)的本科畢業(yè)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學

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

第二十條 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

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根據(jù)其修業(yè)年限、學

業(yè)成績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發(fā)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

業(yè)證書。

接受非學歷高等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其他高等

教育機構發(fā)給相應的結業(yè)證書。結業(yè)證書應當載明修業(yè)年限和學

業(yè)內容。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

的,發(fā)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和

博士。

公民通過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學,其學業(yè)水平達到國家規(guī)定

的學位標準,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應當根據(jù)社會需

要和自身辦學條件,承擔實施繼續(xù)教育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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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頁

第三章 高等學校的設立

第二十四條 設立高等學校,應當符合國家高等教育發(fā)展規(guī)

劃,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十五條 設立高等學校,應當具備教育法規(guī)定的基本

條件。

大學或者獨立設置的學院還應當具有較強的教學、科學研究

力量,較高的教學、科學研究水平和相應規(guī)模,能夠實施本科及

本科以上教育。大學還必須設有三個以上國家規(guī)定的學科門類為

主要學科。設立高等學校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制定。

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

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國務院規(guī)定的原

則制定。

第二十六條 設立高等學校,應當根據(jù)其層次、類型、所設

學科類別、規(guī)模、教學和科學研究水平,使用相應的名稱。

第二十七條 申請設立高等學校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

列材料:

(一) 申辦報告;

(二) 可行性論證材料;

(三) 章程;

(四) 審批機關依照本法規(guī)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的章程應當規(guī)定以下事項:

(一) 學校名稱、校址;

(二) 辦學宗旨;

(三) 辦學規(guī)模;

(四) 學科門類的設置;

(五) 教育形式;

(六) 內部管理體制;

(七) 經費來源、財產和財務制度;

(八) 舉辦者與學校之間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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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頁

(九) 章程修改程序;

(十) 其他必須由章程規(guī)定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設立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其

中設立實施??平逃母叩葘W校,經國務院授權,也可以由省、

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由國務

院授權的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對不

符合規(guī)定條件審批設立的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國務院

教育行政部門有權予以撤銷。

審批高等學校的設立,應當聘請由專家組成的評議機構評議。

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分立、合并、終止,變更名

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由原審批機關審批;章程的修改,應

當報原審批機關核準。

第四章 高等學校的組織和活動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

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以培養(yǎng)人才為中心,開展教學、

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第三十二條 高等學校根據(jù)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

的辦學規(guī)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jié)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條 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yè)。

第三十四條 高等學校根據(jù)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劃、

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三十五條 高等學校根據(jù)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

技術開發(fā)和社會服務。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同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

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國家支持具備條件的高等學校成為國家科學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條 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自主開展與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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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頁

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七條 高等學校根據(jù)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

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

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

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第三十八條 高等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

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學校不得將用于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財產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 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高等學校

基層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高等學校基層委員

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guī)定,統(tǒng)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

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領導職責主要是:執(zhí)行中國共產黨的

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的思想政

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內部組

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fā)展和基本管理制

度等重大事項,保證以培養(yǎng)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按照國家有關社會

力量辦學的規(guī)定確定。

第四十條 高等學校的校長,由符合教育法規(guī)定的任職條件

的公民擔任。高等學校的校長、副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任免。

第四十一條 高等學校的校長全面負責本學校的教學、科學

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 擬訂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具體規(guī)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

組織實施;

(二) 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 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

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 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

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 擬訂和執(zhí)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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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頁

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 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高等學校的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務會議,處理前款

規(guī)定的有關事項。

第四十二條 高等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審議學科、專業(yè)的

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等有

關學術事項。

第四十三條 高等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

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維護教職工

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接受教育行

政部門的監(jiān)督和由其組織的評估。

第五章 高等學校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條 高等學校的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規(guī)

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yè)。

第四十六條 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

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研究生

或者大學本科畢業(yè)學歷,有相應的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

可以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不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yè)學

歷的公民,學有所長,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經認定合格,也

可以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第四十七條 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職務制度。高等學校教師職

務根據(jù)學校所承擔的教學、科學研究等任務的需要設置。教師職

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高等學校的教師取得前款規(guī)定的職務應當具備下列基本

條件:

(一) 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二) 系統(tǒng)地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

(三) 具備相應職務的教育教學能力和科學研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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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承擔相應職務的課程和規(guī)定課時的教學任務。

教授、副教授除應當具備以上基本任職條件外,還應當對本

學科具有系統(tǒng)而堅實的基礎理論和比較豐富的教學、科學研究經

驗,教學成績顯著,論文或者著作達到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

學、科學研究成果。

高等學校教師職務的具體任職條件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四十八條 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經評定具備任

職條件的,由高等學校按照教師職務的職責、條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學校的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平等自愿的原則,由

高等學校校長與受聘教師簽訂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條 高等學校的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高

等學校的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實行專業(yè)技術職務

聘任制度。

第五十條 國家保護高等學校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

權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學校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條件

和生活條件。

第五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為教師參加培訓、開展科學研究

和進行學術交流提供便利條件。

高等學校應當對教師、管理人員和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

業(yè)技術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xiàn)、職業(yè)道德、業(yè)務水平和工作實績

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者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

的依據(jù)。

第五十二條 高等學校的教師、管理人員和教學輔助人員

及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以教學和培養(yǎng)人才為中心做好本職

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學校的學生

第五十三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遵守學

生行為規(guī)范和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尊敬師長,刻苦學習,增強

體質,樹立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努力學習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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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掌握較高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yè)技能。

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十四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學費。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補助或者減免學費。

第五十五條 國家設立獎學金,并鼓勵高等學校、企業(yè)事業(yè)

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立

各種形式的獎學金,對品學兼優(yōu)的學生、國家規(guī)定的專業(yè)的學生

以及到國家規(guī)定的地區(qū)工作的學生給予獎勵。

國家設立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基金和貸學金,并鼓勵高等

學校、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各

種形式的助學金,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幫助。

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學生,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在課余時間可以參加社會服務

和勤工助學活動,但不得影響學業(yè)任務的完成。

高等學校應當對學生的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給予鼓勵和

支持,并進行引導和管理。

第五十七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團

體。學生團體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范圍內活動,服從學校的

領導和管理。

第五十八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規(guī)定的修

業(yè)年限內學完規(guī)定的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滿相應的學分,準

予畢業(yè)。

第五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為畢業(yè)生、結業(yè)生提供就業(yè)指導

和服務。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yè)生到邊遠、艱苦地區(qū)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條件保障

第六十條 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高

等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使高等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同經濟、社會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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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的水平相適應。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

條的規(guī)定,保證國家舉辦的高等教育的經費逐步增長。

國家鼓勵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向

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條 高等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證穩(wěn)定的辦學經費來

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辦學資金。

第六十二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

根據(jù)在校學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規(guī)定高等學校年經費開支標準和

籌措的基本原則;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

同有關部門制訂本行政區(qū)域內高等學校年經費開支標準和籌措辦

法,作為舉辦者和高等學?;I措辦學經費的基本依據(jù)。

第六十三條 國家對高等學校進口圖書資料、教學科研設備

以及校辦產業(yè)實行優(yōu)惠政策。高等學校所辦產業(yè)或者轉讓知識產

權以及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獲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學校辦學。

第六十四條 高等學校收取的學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管

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合理使用、嚴格管理教育經費,提高教育投資效益。

高等學校的財務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監(jiān)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對高等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規(guī)定的,依照教

育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七條 中國境外個人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條件并辦理有關

手續(xù)后,可以進入中國境內高等學校學習、研究、進行學術交流

或者任教,其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

第六十八條 本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

和高等??茖W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yè)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本法所稱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是指除高等學校和經批準承擔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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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外的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組織。

本法有關高等學校的規(guī)定適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和經批準

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但是對高等學校專門適用

的規(guī)定除外。

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 員怨怨怨 年 員 月 員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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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志存高遠,堅定信念。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

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

國情,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社會主義道路、實現(xiàn)中華民族

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努力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

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

二、熱愛祖國,服務人民。弘揚民族精神,維護國家利益和

民族團結。不參與違反四項基本原則、影響國家統(tǒng)一和社會穩(wěn)定

的活動。培養(yǎng)同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

人三者利益關系,增強社會責任感,甘愿為祖國為人民奉獻。

三、勤奮學習,自強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學;刻苦鉆

研,嚴謹求實;積極實踐,勇于創(chuàng)新;珍惜時間,學業(yè)有成。

四、遵紀守法,弘揚正氣。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遵守校紀

校規(guī);正確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敬廉崇潔,公道正派;敢

于并善于同各種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

五、誠實守信,嚴于律己。履約踐諾,知行統(tǒng)一;遵從學術

規(guī)范,恪守學術道德,不作弊,不剽竊;自尊自愛,自省自律;

文明使用互聯(lián)網;自覺抵制黃、賭、毒等不良誘惑。

六、明禮修身,團結友愛。弘揚傳統(tǒng)美德,遵守社會公德,

男女交往文明;關心集體,愛護公物,熱心公益;尊敬師長,友

愛同學,團結合作;儀表整潔,待人禮貌;豁達寬容,積極向上。

七、勤儉節(jié)約,艱苦奮斗。熱愛勞動,珍惜他人和社會勞動成

果;生活儉樸,杜絕浪費;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實際的物質享受。

八、強健體魄,熱愛生活。積極參加文體活動,提高身體素

質,保持心理健康;磨礪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適應能力;增強

安全意識,防止意外事故;關愛自然,愛護環(huán)境,珍惜資源。

教 育 部

二茵茵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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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 依法辦學,維護學校

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斷提高教育和教學質量,保

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yǎng)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fā)展的社會主

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依據(jù)教育部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

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

生和預科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

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

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yǎng)學生的

社會責任感、創(chuàng)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

理,健全和完善學生管理制度,規(guī)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

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

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

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zhàn)略,

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

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

具有團結統(tǒng)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

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遵守公民道德規(guī)范,遵守

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

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xiàn)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yè)技

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yǎng),培養(yǎng)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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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情趣。

第五條 學校實施學生管理,要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

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

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jiān)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

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 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

技文化創(chuàng)新等活動,獲得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指導和服務;

(三)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或學校學生資助

體系的其他幫助;

(四) 在思想品德、學業(yè)成績和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完

成學校規(guī)定的學業(yè)任務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 在校內依法依規(guī)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

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

表達權和監(jiān)督權;

(六) 公平獲得按規(guī)定條件和程序選擇專業(yè)、選修課程和參

與國內外交流學習的機會;

(七) 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

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事權、財產權等合法權

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出訴訟;

(八) 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guī);

(二) 遵守學校章程和規(guī)章制度;

(三) 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guī)定學業(yè);

(四) 按規(guī)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

金的相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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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愛護并合理使用學校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 遵守學生行為規(guī)范,尊敬師長,團結同學,誠實守信,

養(yǎng)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七) 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八) 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jié)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guī)定錄取的新生,持學校簽發(fā)的 《錄取

通知書》 和 《新生入學須知》 中規(guī)定的有關證件,按規(guī)定日期到

校辦理入學報到注冊手續(xù)。因故不能按時入學報到注冊者,應寫

信并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xiāng)鎮(zhèn)證明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超

過兩周。未經請假或逾期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

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校在新生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

審查合格辦理入學手續(xù),予以注冊學籍;如審查時發(fā)現(xiàn)新生的錄

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

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guī)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因病或應征入伍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

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新生保

留入學資格期滿前須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因病保留入學資格

的,期限為一年,一年之內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適當延長一年,

但須向學校提出申請;應征入伍保留入學資格四年。經學校審查

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xù),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

辦理入學手續(xù)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

學資格。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guī)定

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 錄取手續(xù)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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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頁

(二) 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符合相關規(guī)定;

(三) 本人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書、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yè)或者專業(yè)類別體檢要

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 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yè)水平是否符合

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fā)現(xiàn)學生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

不合格,應當取消其學籍;情節(jié)嚴重的,學校將移交有關部門調

查處理。

復查中發(fā)現(xiàn)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合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

級甲等以上醫(yī)院診斷,需在家修養(yǎng)的,可按第五條規(guī)定保留入學

資格。

對學生做取消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應由學校招生管理

部門提出意見,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學校應出具書面決定并

送達本人,同時報省教育廳及生源地省級招生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guī)定辦理注冊手

續(xù)。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事先履行請假手續(xù),否則作曠課

處理。未請假或者請假未準逾期兩周以上 (含兩周) 未注冊者,

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其學籍。未按學校規(guī)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

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

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xù)后注冊。

第十三條 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或者取消學籍處理有異議

的,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可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

會提出申訴。申訴程序按照 《懷化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執(zhí)行。

第二節(jié)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四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課程和各

種教育教學環(huán)節(jié)的修習 (免修者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辦理) 與考

核,成績合格方能取得學分??己顺煽兣c學分同時載入成績表,

并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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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課程考核可采取閉卷或者開卷、

筆試、口試、現(xiàn)場操作等方式進行。課程考核成績的評定,采用

百分制或五級制 (優(yōu)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其中考

試課程應采用百分制記分,考查課程一般采用五級制記分。課程

成績在 60 分或者及格以上者,視為合格,取得該課程學分。

第十五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教育部 《普通高

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 第四條為主要依據(jù),采取個人小結、師生

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對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等方面犯有錯誤

的學生,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jù)考勤、課內教

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畢業(yè)論文 (設計、創(chuàng)作) 成績由答辯委員會根據(jù)評閱、答辯

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六條 學校采用平均學分績點衡量學生學習質量。學生

修讀的全部課程均應參與學分績點計算。學分績點按學生考核成

績進行折算,績點具體折算方法為:

課程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為:

(一) 課程學分績點=課程學分數(shù)伊所獲學分績點;

(二) 平均學分績點=所修課程學分績點之和/所修課程學分

之和。

學生經過自學,認為已經掌握某門課程的基礎,可向所屬學

院提出免修申請,參加課程免修考試。課程免修考試的成績在

80 分 (含) 以上者,可準予免修,給予應得的學分,并按實得

成績記入學籍檔案,未達到該分數(shù)的,該課程不得免修。實驗、

實習及其他單獨列課的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

不得免修。

分數(shù)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以下

等級 優(yōu)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績點數(shù) 4 3 2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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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上一學期平均成績在 3 個績點以上,可對下一學期開出

的 1—2 門課程提出免聽申請,學生申請課程免聽須經任課教師

同意、所屬學院批準,報教務處審核備案。免聽課程須參加考

核,考核成績合格,取得學分和學分績點;考核成績不合格者,

該課程必須重修。

獲得免聽、免修課程的學生在不影響正常修讀課程的情況下

即可申請后續(xù)課程的修習。

第十七條 學生根據(jù)學校有關規(guī)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

專業(yè)或者選修其他專業(yè)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yè)或者修讀課

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

(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十八條 學生參加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fā)表論

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yè)學習、學業(yè)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

可按 《懷化學院學分管理實施辦法》 (懷院發(fā) 〔2016〕 68 號)

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獲得相應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學分,并計入學業(yè)成績和建立

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檔案。在校期間,學生須獲得不少于 10 個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學

分。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活動,

超出的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學分可沖抵課程性質相近的限選課程或校級選修

課程學分。

第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業(yè)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

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yè)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

獲得的成績在檔案成績中進行標注。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

效,并根據(jù) 《懷化學院關于學生考試違紀、舞弊行為的認定與處

理辦法》,視其違紀或作弊情節(jié),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

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xiàn)

較好,學生可向所屬學院提出該違紀或舞弊課程的補考申請 (留

校察看處分的學生需憑學校解除處分的文件),經學院簽署意見,

報教務處審批,在畢業(yè)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機會。

未辦理學期注冊手續(xù),或者正在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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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不具備課程考試資格,既使參加考試,所取得的成績亦無

效。學生因退學等情況終止學業(yè),其在我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

已獲得學分,在學生成績管理系統(tǒng)中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

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相關課程的學

分,經錄取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二十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活

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

一律以曠課論處,并根據(jù) 《懷化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給予批

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

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在學生中大力開展誠信教育,并建立學生

誠信檔案,記錄學生學業(yè)、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對有

嚴重失信行為的學生,視情節(jié)的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

過、留校察看、勸以退學和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

信的,可以對其獲得的學位及學術稱號、榮譽等一律作出終止、

撤銷處理,并按 《懷化學院學術不端行為處理條例 (試行)》

(懷院發(fā) 〔2016〕 94 號) 對當事人作出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或

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節(jié) 轉專業(yè)與轉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學校和專業(yè)完成學業(y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允許轉專業(yè):

(一) 新生學習一學年內,成績優(yōu)秀或確有興趣和專長并達

到學校規(guī)定條件的,在學校教學資源允許的條件下,經本人申

請,報學校批準,可以轉入相應的專業(yè)學習;

(二) 學校根據(jù)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fā)展變化或學科專業(yè)

的發(fā)展需要,經學生同意,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yè);

(三) 休學創(chuàng)業(yè)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經個人申請、學校批

準,可以轉入相關專業(yè)學習;

(四) 學生因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 (隱瞞既往病史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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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學校認定的醫(yī)院診斷,確實不能在原專業(yè)學習,但尚能在其它

專業(yè)學習的,可以轉入相應的專業(yè)學習。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考慮轉專業(yè):

(一)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 跨學科門類的;

(三) 應予退學的;

(四) 因違紀違法受到處分的;

(五) 正在休學或者保留入學資格的;

(六) 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七) 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

(八)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四條 轉專業(yè)手續(xù)的辦理

(一) 學生轉專業(yè),須由本人填寫 《懷化學院學生轉專業(yè)申

請表》,經轉出專業(yè)所屬學院和轉入專業(yè)所屬學院同意,報教務

處審核、分管副校長審批、公示后辦理相關轉專業(yè)手續(xù)。

(二) 學生申請轉專業(yè),一律在開學初進行轉專業(yè)學籍異動,

其他時間不予受理。被批準轉專業(yè)并已辦理手續(xù)者,不得申請轉

回,在校期間只允許轉一次專業(yè)。

(三) 學生轉專業(yè)后,須修滿轉入專業(yè)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全部

課程和總學分方可畢業(yè)。轉專業(yè)前已修讀的同名課程,學分和學

時等要求高于或等同轉入專業(yè)課程要求的,該課程可免修,否則

必須補修。如果須補修的專業(yè)基礎課程達到 5 門以上 (含 5 門)

的則自動轉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二十五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yè)。因患病或

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

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其中,患病學生需提供學校認可的醫(yī)院

的檢查證明;特殊困難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況,確需學生本人

就近照顧。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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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錄

取學校的;

(三) 考生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yè)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四) 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五) 通過定向就業(yè)、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

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六) 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

成績錄取入學的 (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專升本等);

(七) 應予退學的;

(八)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七條 轉學手續(xù)的辦理

(一) 本校學生要求轉學轉出的,須由學生本人申請,填寫

《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表》,經所屬學院同意、學校教務處審核,

報校長辦公會議批準,再由學校推薦,擬轉入學校審核報批。

(二) 外校學生要求轉入本校者,經轉出學校同意后,學校

教務處審核其轉學條件和相關證明,符合學校培養(yǎng)要求且學校有

培養(yǎng)能力的,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后,由校長簽署接受函。

(三) 轉學學生的相關手續(xù)和證明材料,除學校留存外,同

時報湖南省教育廳和擬轉入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

在地公安機關。

(四) 學生轉學的手續(xù),一般在每學期末申請辦理,上報教

育主管部門審批,以保證學生在新學期到轉入學校學習。

第二十八條 學校按規(guī)定對擬轉專業(yè)、轉學的有關情況進行

公示和公開,并接受省教育廳的監(jiān)督。

第四節(jié)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九條 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yè)。本科學生的標準

學制為四年,允許學生在校最長修業(yè)的年限為七年 (含休學)。

在修讀期限內 (本科 4耀7 年) 完成本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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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課程的學習,取得相應課程的學分,達到畢業(yè)要求者,準予畢

業(yè)。

第三十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學,應當提交申請并經學

校同意。休學期間保留其學籍。學校支持學生休學創(chuàng)業(yè),并簡化

審批程序,可采取先休后批或備案制。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

期,特殊情況經學校批準可續(xù)休一年,但累計不得超過二年;休

學創(chuàng)業(yè)最多一次可休學三年。學生在修業(yè)年限內最多可休學二

次,累計不超過三年。

第三十一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 (含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三十二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手續(xù)離校。學生休學期間,

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并對自己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的行

為負責。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因病休學學生,其醫(yī)療

費由學生自行解決。

第三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滿前應在學校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復

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五節(jié) 留級與退學

第三十四條 在學制年限內的任何一個學年結束時,必修課

程和限選課程經補考后累計超過五門 (含五門) 不及格的,予以

留級。留級學生必須到下一年級學習和考試,不得參加原年級課

程的學習和考試,達到免修條件的課程,可申請免修。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退學:

(一) 學業(yè)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guī)定學習年限內

(含休學) 未完成學業(yè)的;

(二) 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提出復

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 經學校指定醫(y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

續(xù)在校學習的;

(四) 超過學校規(guī)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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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頁

(五) 一學期曠課累計超過 60 學時或未請假離校連續(xù)兩周未

參加學校規(guī)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 在學制年限內的任何一個學年結束時,必修課程和限

選課程經補考后累計超過 10 門 (含 10 門) 不及格的;

(七) 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六條 退學學生,應當在退學決定書送交本人或者公

告發(fā)布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xù)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

戶籍所在地,學校根據(jù)財務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財務結算;退學

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六節(jié) 畢業(yè)與結業(yè)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學校規(guī)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

劃規(guī)定內容,成績合格,修滿學分,達到學校畢業(yè)要求,準予畢

業(yè),由學校發(fā)給畢業(yè)證書。學生在學制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前修完教

育教學計劃規(guī)定內容,獲得畢業(yè)所要求的學分,可申請?zhí)崆爱厴I(yè)。

第三十八條 學生在學校規(guī)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

劃規(guī)定內容,未達到畢業(yè)要求,準予結業(yè),由學校發(fā)給結業(yè)證書。

(一) 在學校規(guī)定的修業(yè)年限屆滿時,部分課程雖經補考仍

不合格或者畢業(yè)實習、畢業(yè)論文 (設計、創(chuàng)作) 未通過的;

(二) 申請擬提前畢業(yè)被批準,屆時達不到畢業(yè)要求且未辦

理延期手續(xù)的;

(三) 申請擬延期畢業(yè)被批準,屆時達不到畢業(yè)要求的;

(四) 體育不合格或者未達到 《大學生體質健康標準》 的;

(五) 受留校察看處分,畢業(yè)時未解除留校察看處分的。

第三十九條 結業(yè)學生可在結業(yè)后一年內向學校申請補考不

及格課程或者補做畢業(yè)實習、畢業(yè)論文 (設計、創(chuàng)作) 答辯,合

格者由本人申請,經所在學院審核,報學校批準,可換發(fā)畢業(yè)證

書。換發(fā)畢業(yè)證書中標注的畢業(yè)時間,按換發(fā)證日期填寫。

畢業(yè)時未解除留校察看處分的結業(yè)學生,處分期滿后憑學校

解除處理的決定,由本人申請,經所屬學院審核,報學校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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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換發(fā)畢業(yè)證書。換發(fā)畢業(yè)證書中標注的畢業(yè)時間,按換發(fā)證日

期填寫。

第四十條 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和 《懷化學院

學歷學位管理辦法》 (懷院發(fā) 〔2016〕 74 號) 規(guī)定學位授予條件

者,經學生本人申請,所屬學院學位評定委員分會審核,報學校

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批準,學校授予學士學位并發(fā)給學位證書。

第四十一條 對學滿一學年以上的退學學生,發(fā)給肄業(yè)證

書;未達一學年的,發(fā)給學習證明。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

學生不發(fā)給肄業(yè)證書和學習證明。

第四十二條 無學籍或者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fā)給任何形式的

學歷證明,只發(fā)給學習證明。

第四十三條 學校按相關規(guī)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

冊,建立學籍學歷注冊制度,健全學籍學歷信息查詢系統(tǒng)。

第四十四條 對完成本專業(yè)學業(yè)同時輔修其他專業(yè)并達到該

專業(yè)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fā)給輔修專業(yè)學位證書及寫實性輔修專

業(yè)證書。輔修某些課程合格者,由學校出具輔修課程學習證明。

第四十五條 畢業(yè)證書、結業(yè)證書、肄業(yè)證書和學位證書遺

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

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guī)定入學者,不得發(fā)給學歷證

書、學位證書;已發(fā)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為無效證書。對無效

證書,學校可以追回的,應當予以追回,難于追回的應宣布作

廢,同時依照有關規(guī)定注銷已注冊學歷證書。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采取有力措施,

與學生一起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huán)境安全、穩(wěn)定,

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

式,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各級學生團學組織等途徑,通過書記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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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 (電子郵箱)、校長信箱 (電子郵箱)、校長熱線、校長接待

日、學生代表提案、聽證會等校務公開的途徑、方式,支持和保

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guī)范,自覺遵守學

校規(guī)章制度,創(chuàng)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yōu)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

環(huán)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

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紀違法行為;不得參與

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

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fā)現(xiàn)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

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xié)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一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

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五十二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開

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fā)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

《懷化學院學生社團管理條例》 的規(guī)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團委

批準登記。同時學校要加強學生社團管理,建立健全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規(guī)章制度范圍內活

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個人及學生團體開展活動、出

版刊物以及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應當?shù)玫?/p>

學校黨委宣傳部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開展相關活動。

第五十三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

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應當按照 《懷化學院校園文化活動管理規(guī)

定》 進行,接受學校的管理,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和生活秩序。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

勤工助學活動,并給予必要幫助。學校將社會實踐納入學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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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總體規(guī)劃和教學大綱。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

律、法規(guī)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

有關協(xié)議。

學生集體外出活動堅持“安全第一”原則,堅持“誰組織、

誰負責”的原則,并實行申報審批制度。凡學生集體組織校外活

動,必須提前履行審批程序,得到批準后方可實施。學生集體外

出活動必須明確帶隊老師、活動負責人責任,落實活動前各項準

備事項,做好對突發(fā)事件的應急預案,對組織鶴城區(qū)以外的活動

要嚴格控制。

第五十四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

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guī)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當依法

勸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

規(guī)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

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

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tǒng)。

第五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宿舍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

守 《懷化學院宿舍管理條例》 的規(guī)定,接受學校的統(tǒng)一安排和管

理,不得自行調換、出租、出借宿舍床位;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

?。徊坏昧羲尥鈦砣藛T和異性;不得損壞公共財物。學生應當配合

學校做好學生宿舍的防火、防盜、安全、衛(wèi)生等工作。學校鼓勵和

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七條 學校每學年對學生進行綜合素質測評,具體測

評辦法按照 《懷化學院大學生日常行為考評辦法》 執(zhí)行。對在

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fā)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yè)成績、科

技創(chuàng)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xiàn)

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表現(xiàn)特別突出的學生,學校將

負責向省、市和國家有關部門推薦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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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學校制定 《懷化學院學生獎勵辦法》,對獎勵

范圍與標準、評選組織與程序進行嚴格規(guī)定。學生獎勵包括集體

獎勵、個人綜合獎勵、學業(yè)成績獎學金、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獎學金、農林

師特殊專業(yè)獎學金、配套獎勵等。學校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采取

授予榮譽稱號、頒發(fā)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

者物質獎勵。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社會組織和個人 (設獎人) 在校內設立

的學生獎項,按設獎人的意愿,對學生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 學生獎勵的評定,要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

則,以學生綜合素質考評和現(xiàn)實表現(xiàn)為依據(jù),嚴格按照評選條件

和程序進行。對學生進行表彰和獎勵,應在民主評議的基礎上,

經二級學院審核,網上公示,由學校批準。

第六十一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本規(guī)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

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jié)輕重,依據(jù) 《懷化

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按其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給

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學生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 警告;

(二) 嚴重警告;

(三) 記過;

(四) 留校察看;

(五) 開除學籍。

第六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梢越o予開除學籍

處分:

(一)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

社會秩序的;

(二)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

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

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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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學位論文、公開發(fā)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

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 違反本規(guī)定和學校規(guī)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 屢次違反學校規(guī)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條 對違紀學生做出處分決定的權限和審批程序為:

(一) 對違紀學生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的,經違

紀學生所在二級學院 (部) 黨政聯(lián)席會議討論,提出處分意見,

報學校學生管理部門審核,經學校學生工作委員會會議審定,以

學校學生工作委員會名義下發(fā)處分文件。

(二) 對違紀學生給予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的,由違紀

學生所在二級學院 (部) 及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查證,二級學院

(部) 黨政聯(lián)席會議討論,提出處分意見,經學校學生管理部門

審核和學校學生工作委員會會議復核,報校長辦公會議審定,以

學校名義下發(fā)處分文件。

(三) 對考試違紀學生的處分,按照 《懷化學院學生考試違

紀、舞弊行為的認定與處理辦法》 進行處理。

第六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要出具處分決定書。處

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 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jù);

(三) 處分的種類、依據(jù)、期限;

(四) 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內容。

第六十五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要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

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

校對學生的處分,要做到證據(jù)充分、依據(jù)明確、定性準確、程序

正當、處分適當。

第六十六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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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頁

校要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學生享有陳

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在處分決定書下達

之日起的 3 個工作日內,由二級學院 (部) 直接送達給學生本

人,由學生本人簽字 (一式兩份) 后,處分決定即生效。學生本

人拒絕簽字或本人不在學校的,送達的工作人員應將情況記錄在

案,并將處分決定留置在該生宿舍,由兩位老師或同宿舍的兩位

同學簽字見證,視為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

難于聯(lián)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處分決定在各種送達方式均無法實現(xiàn)的情況下,報校長辦公會議

研究同意可采用適當?shù)姆绞焦?,公示一周后即視為送達。對涉

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等情況的處分決定由學校根據(jù)情況決定公

布范圍。

第六十七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

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

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

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六十八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學校給予學生處分設置

如下期限: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期限為 6 個月,記過處分期限為

9 個月,留校察看處分期限為 12 個月,在基本學制的最后一年,

一般不給予學生留校察看處分。學生處分到期,經本人申請,可

以按照學校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

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六十九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

要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fā)給學習證明,學生應當在處分

決定書送交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相關手續(xù)并離校,學生的

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xù)者,學

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內的各種關系;逾期不離校者,學校依照

規(guī)定勸其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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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頁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七十條 學校制定 《懷化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成立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明確相關工作規(guī)則,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

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等相關事宜。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 1 人,由學校分管紀檢

監(jiān)察的校領導擔任。委員由學校監(jiān)察部門負責人、相關職能部門

負責人、法務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學生申訴

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校監(jiān)察部門。

第七十一條 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

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 10 日內,向學校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三人以上因同一事件受處理

或處分的共同申訴,由共同申訴人選出 1—2 人做代表,并出具

委托書。

第七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

查,并在接到有效書面申訴書之日起 15 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

知申訴人,申訴人無法聯(lián)系的,可以公告送達。情況復雜不能在

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結論的,經校長批準,可延長 15 日。學生申訴

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zhí)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jù)實際情況,對申訴分別作出下列處

理:事實清楚、依據(jù)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shù)模?/p>

予以維持;認定事實不存在,或者原處理或處分部門超越職權、

違反上位法規(guī)定作出決定的,提出予以撤銷的意見;認定事實清

楚,但認定情節(jié)有誤、定性不準確,或者適用依據(jù)有錯誤的,提

出變更或者重新作出決定的意見;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

者違反學校規(guī)定的程序和權限,提出重新作出決定的意見。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對原處理決定提出撤銷、變更或重新作出

決定的復查意見,應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并重新提交校

長辦公會議作出決定。

第七十三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者,在接到學生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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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委員會復查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可向湖南省教育廳提

起申訴。

第七十四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

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

員會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

自學生知道或應當知道處理或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

超過 6 個月。

第七十五條 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侵害

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與法律法規(guī)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 相抵觸的,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廳

投訴。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有關學生管理事項發(fā)生在本規(guī)定生效前而又在

本規(guī)定生效后處理的,按原規(guī)定處理;若相較于原規(guī)定本規(guī)定更

有利于學生的,按本規(guī)定處理。

第七十七條 學校對接受高等學歷繼續(xù)教育的學生、港澳臺

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根據(jù)本規(guī)定制定修改學校的學籍管理辦

法、學生獎懲規(guī)定、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學生日常管理規(guī)定等

相關管理規(guī)定及制度,須報湖南省教育廳備案,并及時向學生

公布。

第七十九條 本規(guī)定及與本規(guī)定配套的各項細則,按照職能

分工分別由學校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規(guī)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有關文

件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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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管理和生活秩序,保障

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fā)展,發(fā)揚“厚德

博學唯實求新”的優(yōu)良校風,促進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的良好養(yǎng)

成,使廣大學生成為思想過硬、學風嚴謹、基礎扎實、成績優(yōu)

異、身心健康的合格人才,根據(jù) 《懷化學院學生管理規(guī)定》 及相

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

生和預科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

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

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yǎng)學生的

社會責任感、創(chuàng)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

理,健全和完善學生管理制度,規(guī)范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

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校實施學生管理,要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

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

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jiān)督。

第二章 日常事務管理與服務

第一節(jié) 升旗、早活動

第五條 升旗實行交替輪值,相關學院 (部) 根據(jù)學生處輪

值安排,組織一、二年級學生周一參加升旗儀式。一年級學生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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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至周五參加早活動。

第六條 升旗時,參與升旗的班級需到指定地點按時列隊

出操。要求隊列整齊,嚴守紀律,不得喧嘩打鬧。任何班級和

個人未經學院 (部) 批準,不得缺勤,也不得進行其他活動。

升旗開始之前,班級體育委員要負責清點本班的人數(shù),并及時

向校學生會文體生活部值班人員報告,值班人員要嚴格核實并

做好相應記錄。

第七條 各班班主任及學院 (部) 輔導員要按照學校要求組

織學生參加升旗、早活動,維護升旗和早活動紀律,督促學生進

行體育鍛煉。

第二節(jié) 早、晚自習

第八條 一年級學生由學院 (部) 按實際情況安排教室或區(qū)

域參加早、晚自習。二、三年級學生由學院 (部) 自行組織早、

晚自習。

第九條 學生參加早、晚自習時要保持教室安靜,不得大聲

喧嘩,影響他人的學習。任何班級和個人未經學院 (部) 輔導員

批準,不得擅自決定不參加早、晚自習,也不得在自習期間進行

其他活動 (班會除外)。

第十條 學院 (部) 要安排人員對早、晚自習進行督察和考

核。班級學習委員負責清點本班參加自習人數(shù),并及時向校學生

會學習部值班人員報告,值班人員要嚴格核實并做好相應記錄。

第三節(jié) 晚上就寢

第十一條 夏秋季就寢時間為 22 點 30 分,熄燈時間為 23

點。冬春季就寢時間為 22 點,熄燈時間為 23 點。

第十二條 學生下晚自習后,不得在校園內長期逗留,要按

時進入宿舍,抓緊洗漱,不得在宿舍樓內劇烈運動,大聲喧嘩。

熄燈后,學生進入宿舍休息,不得在宿舍內談笑,不得走串寢

室,不得點蠟燭或進行其它違紀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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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jié) 請假銷假

第十三條 學生要按要求參加教學計劃規(guī)定和學校統(tǒng)一安排

組織的一切教學活動。各學院 (部) 對學生上課、實習、勞動、

軍訓等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辦理請假手

續(xù)或超假者,一律以曠課論處。

第十四條 學生因病請假 1 天以上者,須有診斷證明;因事

請假一天以上或需要外宿者須提交書面請示。學生請假 1 至 7 天

(含) 由班主任或輔導員簽署意見,學院 (部) 分管學生工作領

導批準;8 至 15 天 (含) 由學院 (部) 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簽

署意見,報學生處批準;16 天以上由學院 (部) 簽署意見,并

呈學生處轉交主管校領導長批準。學生自習時間外出須向班長請

假。學生凡請假 3 天以上均需報學生處備案。

第十五條 學生請假須親自書寫假條,以便存查,非因特殊

事故不得托人代辦請假手續(xù)、續(xù)假和事后補假手續(xù)。學生請假期

滿返校后應及時到學院 (部) 學工辦辦理銷假手續(xù)。

第十六條 學生考勤由各班副班長或學習委員登記,并定期

統(tǒng)計公布,報各學院 (部) 學工辦,各學院 (部) 要建立起規(guī)范

的學生請假、銷假檔案。根據(jù)考勤,學校將對請假、曠課等不同

情況按學籍管理規(guī)定分別處理。

第五節(jié) ?;?、學生證、火車票優(yōu)惠卡管理

第十七條 學生?;铡W生證和火車票優(yōu)惠卡由學生處統(tǒng)一

編號、登記發(fā)放,只限學生本人使用。學生應珍惜、愛護,注意

保管,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入學資格與健康復查合格后,發(fā)給學生

證和?;?。學生在每學期開學報到時,應持本人學生證到各學院

(部) 辦理報到注冊手續(xù),取得學籍資格?;疖嚻眱?yōu)惠卡辦理對

象為:家庭和學校不在同一地,需乘火車回家或返校的在籍本、

預科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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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火車票優(yōu)惠卡辦理程序:新生經過入學資格審

查,符合辦理學生證條件者可辦理火車票優(yōu)惠卡。新生火車票優(yōu)

惠卡以各學院 (部) 為單位集中統(tǒng)一辦理,時間定于每年 10-11

月份,學生處不接受學生個人辦理。

(一) 填寫乘車區(qū)間:1.學生應在學生證中如實填寫與生源

地一致的乘車區(qū)間,將家庭所在地填至“市、縣”,并將乘車

(換乘) 末端火車站名填在乘車區(qū)間欄內,填寫要認真準確,不

得私自涂改。證內乘車區(qū)間涂改、不填寫或與生源地不一致的均

屬無效。2.學生父母不在同一地時,由學生選擇其中一地填寫在

乘車區(qū)間欄內。3.學生入校后變換家庭住址或父母在家庭住址以

外工作,應及時修改乘車區(qū)間 (以上均憑家庭住址變更有效證明

或父母工作單位證明)。修改乘車區(qū)間的,需在修改處經學生處

審核蓋章方為有效,同時需對火車票優(yōu)惠卡卡內信息予以修改。

4.在校期間,乘車區(qū)間因父母工作地點變換只能修改一次。如父

母工作所在地再次變換,學校將不接受變更申請,但可調整回生

源所在地。

(二) 審核:1.輔導員應認真核實學生填寫的乘車區(qū)間是否

屬實。并將審核合格的學生證交學生處統(tǒng)一辦理。2.學生處審核

通過后,將在火車票優(yōu)惠卡中寫入學生身份信息,并將以上信息

在教育部學籍管理平臺中予以標注。

(三) 發(fā)卡:學生處寫卡完畢,將貼有火車票優(yōu)惠卡的學生

證發(fā)放給學生。

第十九條 每年新生入學后,由學生處根據(jù)新生人數(shù)向國家

指定機構購買火車票優(yōu)惠卡,購買資金由學校先行墊付。學生處

根據(jù)各學院 (部) 新生申購需要和補卡需求下發(fā)優(yōu)惠卡,由各學

院 (部) 負責優(yōu)惠卡集中辦理,并按國家指定機構出售價格收取

費用,上交學生處,學生處匯總后沖抵學校墊付款。

第二十條 優(yōu)惠卡僅限于本人并與身份證、學生證配套使

用,學生應妥善保管,慎防遺失或損壞,不得涂改和轉借他人,

不得一人持有多張火車票優(yōu)惠卡。在首次使用的卡中已輸入優(yōu)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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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數(shù) 4 次,每充值一次將新增優(yōu)惠次數(shù) 4 次,四年共計優(yōu)惠 16

次。實行實名制購票后,一個學生一學年只能購買四次優(yōu)惠票,

無論優(yōu)惠卡中是否還有剩余優(yōu)惠次數(shù)。學生票乘車時間限定為每

年暑假 6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寒假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第二十一條 ?;?、學生證、火車票優(yōu)惠卡應妥善保管,損

壞嚴重或丟失需要換領時,應按下列手續(xù)補辦:

(一) 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講明丟失原因,經輔導員核

實后簽署意見,報學院 (部) 學生工作辦公室審查,審查屬實后

加蓋公章。

(二) 學生持加蓋公章的申請、本人身份證和一張 1 寸免冠

照片到學生處辦理更換補辦手續(xù)。

(三) 學生處更換補辦學生證時間為每月 15 日;補辦優(yōu)惠卡

的時間為每年的 12 月份,充值時間為每年 11 月份的第二周。在

校期間,每名學生最多補辦一次,補辦優(yōu)惠卡需按國家指定機構

出售價格交成本費。每名學生每學年只能辦理一次充值,充值一

次將新增優(yōu)惠次數(shù) 4 次,學生在學校規(guī)定的時間內,到所在學院

(部) 辦理充值。

第二十二條 ?;?、學生證和火車票優(yōu)惠卡只發(fā)給具有懷化

學院正式學籍的在校生,一人一徽一證一卡。學生有下列行為之

一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口頭批評、勒令書面檢查、全校

通報批評等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一經查實,按照 《懷化學院

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中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分。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

影響和損失,由學生本人負責。

(一) 擅自涂改學生證和火車票優(yōu)惠卡乘車區(qū)間的;

(二) 擅自將學生證轉借給他人使用的;

(三) 冒用他人學生證的;

(四) 使用偽造、變造的學生證的;

(五) 騙領多徽、多證、多卡的;

(六) 在辦理學生證和火車票優(yōu)惠卡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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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

第二十三條 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是學校對學生進行日常教育

和管理、維護廣大學生利益的基本依據(jù),是對學生學習、生活及

從事其它活動的基本要求和行為指南。學校建立學生自治組織—

校園文明督察隊,對學生日常不文明行為進行及時地督導。

第一節(jié) 政治思想品德

第二十四條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關心時事,積極參加政治

學習和黨團活動,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

秩序。

第二十五條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校規(guī)校紀,不參加非法

組織,不參與傳銷、非法游行示威集會等活動。敢于并善于同各

種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

第二十六條 熱愛祖國,熱愛人民,增強社會責任感,愛護國

旗和國徽,在涉外活動中,表現(xiàn)應有的民族氣節(jié),保守國家秘密。

第二十七條 熱愛集體,熱愛學校,積極參加集體活動,服

從集體決議,履行集體公約,不組織不參與“同鄉(xiāng)會”等小團體

的活動,同學之間團結友愛,互相學習,互相幫助;熱愛所學專

業(yè),刻苦鉆研,掌握文化知識及各項技能,立志報國;熱愛勞

動,愛惜糧食,節(jié)約水電,生活儉樸,合理使用獎學金、助學

金;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公共秩序,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尊

敬師長,敬老愛幼,樂于助人;自立自強,自尊自愛,明禮修

身,積極進取,誠實守信,實事求是。

第二節(jié) 校園行為規(guī)范

第二十八條 舉止有禮,師生見面,應主動打招呼行禮,如

“老師好”、“您好”。同學之間,每日初次見面,也要以禮相待,

相互問好。行走時,要注意姿勢,遵守規(guī)則,同老師相遇,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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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先行。進辦公室應先敲門或打招呼,經老師允許后方可入

內。進辦公室不要隨便翻閱辦公桌上資料或打開電腦。如果有需

要應先征得老師或辦公室工作人員同意。

第二十九條 嚴于律己,不看、不傳播反動淫穢書刊和音像

制品、不參加色情活動,不賭博、不參加迷信活動。遵守校園網

絡的有關規(guī)定,文明上網。

第三十條 儀表端莊,衣著打扮整潔大方,符合學生身份,

在公共場所不穿背心、短褲、超短衣裙和拖鞋。談吐有禮,語言

與場合相宜,提倡使用普通話,文明用語,不講粗話、臟話,男

女交往舉止得體。舉止文明,不隨地吐痰,不亂扔果皮紙屑,不

吸煙酗酒,不打架罵人。生活儉樸,不亂花錢,不貪圖享受,不

沉迷網絡。

第三十一條 愛護公物,自覺維護環(huán)境衛(wèi)生和校容校貌,保

護公共設施、教學設備,不亂貼亂畫,不亂撕海報,不亂潑亂

倒;自覺做到綠化、美化、凈化校園環(huán)境,愛惜花草樹木,不踐

踏草坪。

第三節(jié) 課堂行為規(guī)范

第三十二條 提前五分鐘到教室,做好上課準備,保持教室

安靜。上課鈴響后,任課老師喊“上課”,班長司“起立”口令,

全班同學要站立端正向老師致禮,待老師允許后坐下上課。

第三十三條 維護教學秩序,遵守學校紀律,不遲到、不早

退、不曠課。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課的,應事先請假,并出具

請假條,特殊情況可事后補假。班長每節(jié)課要向老師報告學生出

勤情況。

第三十四條 上課時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儀容整潔,衣著

得體,不穿背心、拖鞋進入教室。上課要專心聽講,積極思考,

做好筆記。上課期間,不將食品、飲料帶入教室、禮堂、體育

館、電腦房以及其它教學區(qū)域,不使用手機、音樂播放器等任何

與課堂教學無關的物品。熱愛所學專業(yè),刻苦學習本專業(yè)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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