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較早者為準);如拍賣標的拍賣未成交或因任何原因未上拍,則保險
期間至委托人領取拍賣標的之日止或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領回拍賣標的的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屆滿為止(以二者中較早者為準)。
第 17 條 委托人安排保險
如委托人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賣標的,則風險由委托人自行承擔,且委托
人應隨時承擔以下責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機構另有裁定):
(1) 對其他任何權利人就拍賣標的的毀損、滅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賠或訴訟做出賠償;
(2) 對因任何原因造成拍賣標的損毀、滅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權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損
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費用承擔賠償責任;
(3) 將本條所述的賠償規(guī)定通知該拍賣標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 18 條 保險免責
以下事項不屬于本公司及保險賠償范圍:
(1)因任何修理、修復、潤飾或類似工作過程;因自然磨損、變質、內在或潛在缺陷、
固有瑕疵、物質本身變化(自然變形)、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
蟲咬、蟲害、霉變、真菌、腐爛、汗?jié)n、水漬、大氣 ( 氣候或氣溫 ) 變化、濕度或溫度轉變、
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因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地
震、海嘯;火災、爆炸時拍賣標的遭受的盜竊;戰(zhàn)爭、類似戰(zhàn)爭行為、敵對行為、軍事行
動、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放射性污染;
(2)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圖書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插冊、軸頭或類似
附屬物的毀損、滅失;
(3)因任何情形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第 19 條 保險賠償
凡發(fā)生本公司為拍賣標的所購保險承保范圍內的事件,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保險的
法律處理。本公司在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并獲得保險賠償后,以保險賠款扣除本公司費
用(傭金除外)的余款為上限向委托人支付補償金。
第 20 條 競買禁止
委托人不得競買自己委托本公司拍賣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若違反本條規(guī)定,
委托人應自行承擔相應之法律責任,并賠償因此給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 21 條 傭金及各項費用
除委托人與本公司另有約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價百分之十扣除傭金并同時扣除
各項費用,且認可本公司可根據本規(guī)則第 46 條的規(guī)定向買受人按落槌價百分之十五收取
傭金及各項費用。
第 22 條 未成交手續(xù)費
如某拍賣標的的競買價低于保留價的數目而未能成交,則委托人授權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
留價百分之三計算的未拍出手續(xù)費,并同時收取其他各項費用。
第 23 條 出售收益支付
如買受人已按本規(guī)則第 47 條的規(guī)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則本公司應自拍賣會結
束之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幣的貨幣形式將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銀行收取之匯款費用由
委托人承擔。
第 24 條 延遲付款
如本規(guī)則第 47 條規(guī)定的付款期限屆滿,本公司仍未收到買受人的全部購買價款,則本公
司將在實際收到買受人支付的全部購買價款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但該時限亦應在拍賣會
結束之日起三十五天后)將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 25 條 撤銷交易
拍賣成交日起九十日內,如買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則自第九十一日起,
委托人向本公司發(fā)出書面通知并經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權撤銷交易。委托人申請撤銷
交易的,應當將已收取的買受人支付的款項全部退回本公司。委托人以賠償損失等任何理
由拒不退回或拒不全額退回的,本公司有權拒絕委托人撤銷交易的申請。本公司將在做出
同意委托人撤銷交易的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買受人發(fā)出撤銷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
將撤銷交易的通知送達本公司之時,買受人已經付清全部購買價款和 / 或已經辦理完畢提
貨手續(xù)的,委托人撤銷交易的通知視為自動廢止,相關交易應按照本規(guī)則第 24 條等規(guī)定
繼續(xù)履行,委托人應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異議。如委托人撤銷交易,則委
托人應自收到本公司領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標的,委托人自行承擔包裝及搬
運等費用。若超過該期限,委托人應自該期限屆滿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規(guī)則第 2 條第(15)
款的規(guī)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費用。若在該期限屆滿后的九十日內,委托人仍未取回拍賣標
的的,本公司有權按本規(guī)則第 30 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 26 條 代為追索
如買受人未按本規(guī)則規(guī)定按期足額付款,且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向買受人追索拖欠款項,則
本公司在認為實際可行的情況下,可以采取適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協助委托人向買受人追索拖欠款項,但是委托人應向本公司墊付因追索行為可能產生的合
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本公司有權自行決定合理費用的具
體數額,并在實際產生的追索費用數額確定后,向委托人退還其墊付的費用余額或要求委
托人補齊追索費用。
上述約定并不排除委托人親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買受人追索拖欠款項的權利,亦不導致
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承擔代委托人向買受人追索相應拖欠款項的義務。本公司在任何情況
下不應因買受人未能按期足額付款而向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 27 條 稅項
委托人應就其所得按照中國法律之規(guī)定自行履行納稅義務。如委托人所得應向中華人民共
和國政府納稅,且本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負有代扣代繳義務,
則本公司將依法代扣代繳委托人應繳納之稅費,委托人應協助辦理所有手續(xù)。本公司將在
繳納稅費后將納稅憑證交付給委托人。
第 28 條本公司之最終決定權
本公司可視具體情況獨立決定下列事項:
(1) 同意購買價款以特殊付款條件支付;
(2) 搬運、儲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賣標的;
(3) 根據本規(guī)則有關條款,解決買受人提出的索賠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賠;
(4) 與買受人和解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買受人拖欠的款項。
第 29 條 拍賣標的未能成交
如拍賣標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應自收到本公司領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標的,
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續(xù)費及其他各項費用,委托人自行負擔包裝及搬運等費用。本公
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拍賣合同自委托人領取該拍賣標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
人未取走拍賣標的的,則本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拍賣合同自上述期限屆滿之日即告解
除,但本規(guī)則仍對本公司與委托人繼續(xù)有效。若在委托拍賣合同解除后七日內,委托人仍
未取走拍賣標的的,委托人應自委托拍賣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規(guī)則第 2 條第(15)
款的規(guī)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費用。若在委托拍賣合同解除后九十日內,委托人仍未取回拍
賣標的的,本公司有權按本規(guī)則第 30 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 30 條 延期取回拍賣標的
委托人應對其超過本規(guī)則規(guī)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賣標的而在該期限后所發(fā)生之一切風險及
費用自行承擔責任。如因拍賣標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拍賣標的未能成交、委
托人撤銷拍賣交易等情形導致委托人應按本規(guī)則規(guī)定取回拍賣標的,委托人卻延期未取回
的,則本公司有權在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后,以公開拍賣或其他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方式
及條件出售該拍賣標的,處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產生之全部損失、費用(保管費、保
險費、搬運費、公證費等)后,若有余款,則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該余款不計利息。
無論委托人是否延期取回拍賣標的,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協助退回其拍賣標的,退回的風
險及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除非特別指明并負擔保險費外,一般在運輸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關于競買人和買受人的規(guī)定
第 31 條 拍賣標的圖錄
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為便于競買人及委托人參加拍賣活動,本公司均將制作拍賣
標的圖錄,對拍賣標的之狀況以文字及 / 或圖片進行簡要陳述。拍賣標的圖錄中的文字、
參考價、圖片音視頻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傳品,僅供競買人參考,并可于拍賣前
修訂,不表明本公司對拍賣標的的真實性、價值、色調、質地、有無缺陷等所作的擔保。
第 32 條 圖錄之不確定性
因印刷或攝影等技術原因造成拍賣標的在圖錄及 / 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圖示、影像制品和宣
傳品中的色調、顏色、層次、形態(tài)等與原物存在誤差者,以原物為準。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拍賣標的用口頭或書面方式(包括證書、圖錄、狀
態(tài)說明、幻燈投影、新聞載體、網路媒體等)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
成對拍賣標的的任何擔保或承諾。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無需對上述之介紹及評
價中的不準確或遺漏之處負責。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拍賣標的任何說明中引述之出版著錄僅供競買人參考。
本公司不提供著錄書刊等資料之原件或復印件,并保留修訂引述說明的權利。
第 33 條 競買人之審看責任
本公司特別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zhèn)?、年代、品質及價值,對拍賣標的不承擔瑕疵
擔保責任。競買人及 / 或其代理人有責任自行了解有關拍賣標的的實際狀況并對自己競買
某拍賣標的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本公司鄭重建議,競買人應在拍賣日前,以鑒定或其他方式親自審看擬競買拍賣標的之原
物,并自行判斷該拍賣標的的真?zhèn)?、年代、品質及價值等情況,而不應依賴本公司拍賣標
的圖錄、狀態(tài)說明以及其他形式的口頭或書面之表述做出決定。
第 34 條 競買人登記
競買人為自然人的,應在拍賣日前持有效身份證或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可的其他
有效身份證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填寫并簽署登記文件;競買人為法人或者
其他組織的,應在拍賣日前持有效的注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
委托證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填寫并簽署登記文件,根據本公司公布的
辦理競買號牌的條件和程序,辦理并領取競買號牌。本公司有權要求競買人提供財務狀況
證明、擔保、存款證明及 / 或要求競買人為其有意競買的拍賣標的提供其他擔保。
第 35 條 競買號牌
本公司可根據不同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任何情況,在拍賣日前公布辦理競買號牌的條件
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競買人辦理競買號牌的資格條件。
本公司鄭重提示,競買號牌是競買人參加現場競價的唯一憑證。競買人應妥善保管,不得
將競買號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丟失,應立即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辦理掛失手續(xù)。
無論是否接受競買人的委托,凡持競買號牌者在拍賣活動中所實施的競買行為均視為競買
號牌登記人本人所為,競買號牌登記人本人應當對持競買號牌者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除
非競買號牌登記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在本公司辦理了該競買號牌的掛失手
續(xù),并由拍賣師現場宣布該競買號牌作廢。
第 36 條 競買保證金
競買人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應在領取競買號牌前交納競買保證金。競買保證金的數額由
本公司在拍賣日前公布,本公司有權減免收取保證金。若競買人購得拍賣標的,則該保證
金自動轉變?yōu)橹Ц杜馁u標的購買價款的定金;若競買人未能購得拍賣標的或部分保證金轉
變?yōu)槎ń鸷蟊WC金仍有余額,且對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關聯公司或分支機構無任何欠款,
則本公司將于拍賣會結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理保證金余款匯付手續(xù),競買人收到款項
的時間以銀行實際到賬時間為準。本公司有權將競買人交納的競買保證金用于清償競買人
欠付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關聯公司或分支機構之任何款項。當買受人以同一競買號牌同時
購得多件拍賣標的時,本公司有權決定保證金轉變?yōu)槎ń鸷蟮姆峙浞绞健?/p>
第 37 條 本公司之選擇權
本公司有權酌情拒絕任何人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或進入拍賣現場,或在拍賣會現場
進行拍照、錄音、攝像等活動。
第 38 條 異常情況處理
當拍賣現場出現異常情況影響拍賣活動正常進行時,本公司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相應處
理,直至暫停拍賣活動。如拍賣現場出現任何爭議,本公司有權予以協調解決。
第 39 條 以當事人身份競買
除非某競買人在拍賣日前向本公司出具書面證明并經本公司書面認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競
買人的代理人,否則每名競買人均被視為競買人本人。
第 40 條 委托競投
競買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如不能出席,可采用書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為競投。本公司有
權決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委托本公司競投之競買人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遲于拍賣日前
二十四小時)辦理委托手續(xù),向本公司出具書面委托競投授權書,并應根據本規(guī)則第 36
條之規(guī)定同時繳納競買保證金。
競買人應在委托競投授權書中準確填寫即時通訊方式及工具。在本公司受托競投期間,該
即時通訊工具所傳達之競買信息(無論是否為競買人本人傳達)均視為競買人本人行為,
競買人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競買人應親自使用該即時通訊工具,一旦丟失或無法控制該
即時通訊工具,應立即以本公司認可的書面方式通知本公司并變更委托競投授權書中填寫
的即時通訊方式。競買人以書面方式確認某種即時通訊方式及工具,即應視為競買人認可
該即時通訊方式及工具的安全性、通訊內容之真實性和客觀性,不得提出異議。
委托本公司競投之競買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權,應不遲于拍賣日前二十四小時書面通知本公
司。競買人委托本公司代為競投的,競買結果及相關法律責任由競買人承擔。
第 41 條 委托競投之免責
鑒于委托競投系本公司為競買人提供的代為傳遞競買信息的免費服務,本公司及其工作人
員對競投未成功或代理競投過程中出現的疏忽、過失或無法代為競投等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 42 條 委托在先原則
若兩個或兩個以上委托本公司競投之競買人以相同委托價對同一拍賣標的出價且最終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