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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在虧損責任追究工作中,證明項目虧損真實情況
的各種事實均可作為認定證據(jù),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
證據(jù)、社會中介機構的經(jīng)濟鑒定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yè)內部證據(jù)。
第十七條 責任虧損金額應當依據(jù)認定證據(jù)分類分項進行認
定。未在會計賬簿記錄或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資產(chǎn),
應當按照重置成本、可變現(xiàn)凈值、現(xiàn)值、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
差額確認相關金額。
第十八條 責任虧損區(qū)分標準:
(一)一般責任虧損:責任虧損金額在 500 萬元(不含)以
下或責任虧損額占合同額在 5%(不含)以內的;
(二)較大責任虧損:責任虧損金額在 500 萬元(含)至 1000
萬元(不含)或責任虧損額占合同額 5%(含)-10%(不含)的;
(三)重大責任虧損:責任虧損金額在 1000 萬元(含)以
上至 3000 萬元(不含)或責任虧損額占合同額 10%(含)-20%
(不含)的;
(四)特別重大責任虧損:責任虧損金額在 3000 萬元(含)
以上或責任虧損額占合同額超過 20%(含)的。
第五章 虧損責任劃分
第十九條 違紀違規(guī)人員責任區(qū)分:
(一)直接責任者: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
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虧損和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人員。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
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虧損或后果負直接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