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館消防安全
檢查指導手冊
消防救援委員會辦公室
體育館消防安全
檢查指導手冊
消防救援委員會辦公室
序 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
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
推進消防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全力防范
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風險,強化行業(yè)消防安全
管理標準化建設,全面提升行業(yè)部門消防安
全業(yè)務能力水平,現(xiàn)編寫體育館消防安全檢
查指導手冊,以供行業(yè)部門工作人員閱讀參
考。
目錄
第一章 消防安全管理相關文件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02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28
《體育建筑設計規(guī)范》(JGJ 31-2003) 48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檢查要點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確定 50
消防檔案要求 51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檔案 51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檔案 52
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 53
消防安全責任人工作職責 54
消防安全管理人工作職責 54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5
消防安全制度內(nèi)容 55
多產(chǎn)權單位管理 56
防火巡查 56
消防安全培訓教育 57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及演練 59
消防宣傳提示 61
目錄
第三章 微型消防站建設
人員設置 64
日常工作職責 64
器材配備 65
火場處置流程 66
第四章 重點部位(用火用電)檢查
電氣管理 67
用火管理 68
裝修材料 68
配電室 69
柴油發(fā)電機房 71
高位消防水箱間 72
庫房 73
第五章 疏散設施檢查
消防車通道 75
安全出口及疏散樓梯 78
第六章 消防設施器材檢查
疏散指示標志 82
應急照明燈 83
滅火器 83
目錄
防火門 85
室外消火栓 8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 88
火災探測器 88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90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 90
消防水泵 91
穩(wěn)壓設施 93
消防水泵接合器 94
防排煙設施 94
自然排煙設施 95
機械排煙設施 95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tǒng) 97
防火卷簾 98
消防控制室 99
附 典型火災事故案例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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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委員會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相
關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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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委員會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
全管理規(guī)定
公安部令第 61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 61 號令 2001 年 10 月 19 日公安部
長辦公會議通過,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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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委員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
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jù)《中
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機關、
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
管理。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下
統(tǒng)稱消防法規(guī)),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
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
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
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
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
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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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委員會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
全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
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chǎn)、科研、經(jīng)營、管
理等活動統(tǒng)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jīng)費和組織保
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
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
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jù)消防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
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
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jù)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
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
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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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
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
規(guī)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
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
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
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
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
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
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jīng)營、管理時,產(chǎn)
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
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guī)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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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委員會
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
施應當由產(chǎn)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tǒng)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jīng)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
規(guī)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nèi)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chǎn)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
物,各產(chǎn)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
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
可以委托統(tǒng)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qū)的物業(yè)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
內(nèi)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
好有效。
其他物業(yè)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nèi)的公共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
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
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xiàn)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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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委員會
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
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xiàn)場的消防安
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
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xiàn)場
的消防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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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
當按照本規(guī)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一)商場(市場)、
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
聚集場所(以下統(tǒng)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yī)院、養(yǎng)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
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
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fā)電廠(站)和電網(wǎng)經(jīng)營企業(yè);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chǎn)、充裝、儲存、供應、
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chǎn)、加工企業(yè);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fā)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fā)生火災
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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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委員會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
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
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
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xiàn)場,應當按照本
規(guī)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shù)毓蚕罊C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
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
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
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
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
件后,向當?shù)毓蚕罊C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jīng)檢
查合格后方可開業(yè)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xù),并經(jīng)消
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
規(guī)程;
(四)員工經(jīng)過消防安全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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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委員會
(五)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
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
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xiàn)場進行消防安全檢
查,經(jīng)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
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
作規(guī)程,并公布執(zhí)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nèi)容:消防安全教
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
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
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
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
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nèi)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fā)生火災、一旦發(fā)生火災
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
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
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
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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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委員會
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yè)的,動火部門和人員
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xù),落實現(xiàn)場監(jiān)
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
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
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
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
采取措施,將施工區(qū)和使用區(qū)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qū)
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jiān)護,保證施工
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yè)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
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
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
狀態(tài)。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
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yè)、生產(chǎn)、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
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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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委員會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易燃易
爆危險物品的生產(chǎn)、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
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jù)消防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建
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
并組織開展消防業(yè)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
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fā)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
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
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人員都應
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
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xiàn)場,接受事故調(diào)查,
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xié)助公安消防機構調(diào)查火災原
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jīng)公安消防機
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xiàn)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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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委員會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
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nèi)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
以根據(jù)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nèi)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
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
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
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yè)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
小時一次;營業(yè)結束時應當對營業(yè)現(xiàn)場進行檢查,消除遺
留火種。醫(yī)院、養(yǎng)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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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委員會
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
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
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fā)現(xiàn)初起火災應
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
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
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
檢查。檢查的內(nèi)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
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
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
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
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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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委員會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
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nèi)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
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
養(yǎng)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
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
關規(guī)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
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定期對滅火器進
行維護保養(yǎng)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
明配置類型、數(shù)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
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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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行為,單位
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一)違章進入
生產(chǎn)、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yè)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
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
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
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堆放
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
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
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
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jù)本
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
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
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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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委員會
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
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fā)火災或者
一旦發(fā)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
產(chǎn)停業(yè)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
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
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guī)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
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確無能力解
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
級主管部門或者當?shù)厝嗣裾畧蟾妗?/p>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
患,單位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
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jīng)常性的消
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
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nèi)容應當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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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委員會
(一)有關消防法規(guī)、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
的操作規(guī)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
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
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nèi)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
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
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yè)、活動期間,應當
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
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
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guī)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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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委員會
前款規(guī)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
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nèi)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lián)絡組、
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lián)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
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
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
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
內(nèi)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
20
消防救援委員會
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
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
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jù)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tǒng)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yè)前的消防
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
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chǎn)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fā)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
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yǎng)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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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委員會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
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guī)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
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nèi)容、發(fā)現(xiàn)的火災隱
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
間、參加人員、內(nèi)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
的時間、地點、內(nèi)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
安消防機構填發(fā)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
和記錄等統(tǒng)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 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nèi)部檢
查、考核、評比內(nèi)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
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
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
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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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委員會
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guī)定的執(zhí)行情況依法
實施監(jiān)督,并對自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
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本規(guī)
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發(fā)布的規(guī)章中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
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