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建立信任 成果見證價值
中國 · 上海
商業(yè)特許經營(加盟連鎖)
合同糾紛訴訟分析報告
(2020-2022 年)
行動建立信任 成果見證價值
中國 · 上海
商業(yè)特許經營(加盟連鎖)
合同糾紛訴訟分析報告
(2020-2022 年)
商業(yè)特許經營(加盟連鎖)合同糾紛訴訟分析報告
(2020-2022年)
前言
特許經營被稱為二十世紀最成功的商業(yè)模式。自二十世紀60年代以來,特許經營締造了
麥當勞、肯德基的神話,直至今天,全世界范圍內基本各行各業(yè)都可以采取特許經營這種商業(yè)模式
來發(fā)展壯大。2007年5月中國國務院頒布《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來,中國的特許經營活動
開始進入有序且蓬勃發(fā)展的時代。但是隨發(fā)展而來的不僅有利益,也有風險。越來越多的品牌,越來
越多的特許體系,如何規(guī)范化,如何面對突發(fā)的疫情及防控措施、如何應對電子商務發(fā)展的沖突,毫
無疑問地為市場增加了更多的不確定性。同時,近年來,餐飲行業(yè)掀起一陣上市熱潮,蜜雪冰城、老鄉(xiāng)雞、
紫燕百味、楊國福、和府撈面……一方面疫情倒逼連鎖企業(yè)逆境狂奔,另一方面資本市場對連鎖企業(yè)的垂
涎,也使得越來越多的企業(yè)擬為特許經營這種經營方式大顯身手。近年疫情及防控措施一定程度上
降低了潛在被特許人參與特許經營活動的熱情,亦增加特許經營活動特別是餐飲導致特許雙
方之間的摩擦。在市場經營過程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加盟商)之間產生的糾紛數量不斷增加,
基本上每年呈持續(xù)上漲趨勢,但在2020年起,案件數量有所下降。
經過對大量案例分析,我們發(fā)現(xiàn)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糾紛發(fā)生的具體原因雖然各不相
同,但是總體上是商業(yè)特許經營模式和屬性的特點所致。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相較于傳統(tǒng)的知識
產權案件而言,兼具了知識產權案件與商事案件的雙重屬性,經營行為的復合性、合同的復雜性、
知識產權授權和各系統(tǒng)運營的專業(yè)性,都是商業(yè)特許經營區(qū)別于其他模式的特點。同時,在商業(yè)特
許經營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除了一般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外,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面對特許
經營的特點時的態(tài)度和采取的行為也是糾紛產生的重要原因。被特許人的投資行為往往缺乏理
性,對商業(yè)經營活動缺乏經驗、對項目的投資預期過高,具有一定的沖動性;而特許人為占領行
業(yè)市場,往往快速擴張,但擴張的同時往往并沒有做好管理和服務等各方面的準備,另外,雙
方面臨著不確定不可控的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影響。因此,特許雙方之間的糾紛也就在所難
免。
以翟敏律師為核心的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連鎖及零售業(yè)態(tài)專業(yè)律師團隊,梳理和總結了
近三年全國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的裁判文書,分析糾紛特點,提示問題和給出建議,希望能為特
許人和被特許人在面對復雜的專業(yè)的特許經營合同時有更清晰的認知,識別和預防其中的法
律風險,從而更加理性、誠信地履行雙方之間合同,共同促進知識產權市場健康發(fā)展、構建公平
有序的營商環(huán)境。
翟敏律師
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2023年1月
目錄
一、我國商業(yè)特許經營的立法規(guī)范及司法審判指導現(xiàn)狀..............................................1
二、近三年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訴訟可視化......................................................................... 2
(一) 整體情況分析........................................................................................................................ 3
(二) 訴訟案件地域分布情況......................................................................................................4
(三) 行業(yè)分布..................................................................................................................................5
(四) 程序分類..................................................................................................................................6
(五) 裁判結果..................................................................................................................................7
(六) 標的額可視化...................................................................................................................... 11
(七) 審理期限可視化..................................................................................................................12
(八) 法院.........................................................................................................................................13
(九) 高頻法條............................................................................................................................... 14
三、商業(yè)特許經營常見民事法律糾紛類型、分析與建議............................................16
(一)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訴訟緣起及糾紛種類......................................................... 16
(二)特許經營合同的性質、效力的界定...................................................................... 16
(三)特許經營備案和信息披露在訴訟中的法律效果...........................................19
(四)特許經營合同的解除條件.......................................................................................20
(五)特許經營費用是否應當返還..................................................................................21
(六)特許經營合同中的競業(yè)限制問題........................................................................23
(七) 疫情及防疫政策相關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24
四、對特許經營合同雙方避免民事糾紛的相關建議.....................................................25
(一)對特許人主要建議.....................................................................................................26
(二)對被特許人主要建議................................................................................................ 26
第 1 頁
一、我國商業(yè)特許經營的立法規(guī)范及司法審判指導現(xiàn)狀
在我國,有關連鎖業(yè)最早的規(guī)范意見是原國內貿易部于1997年3月27日發(fā)布的《連鎖店
經營管理規(guī)范意見》,對連鎖經營的業(yè)態(tài)、店鋪的設計標準、物流配送以及規(guī)范化管理等方面
作了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
繼而,相關部門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陸續(xù)出臺:
1997年5月,國內貿易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
題的通知》;1997年6月,國家經貿委、國內貿易部、文化部、郵電部、國家新聞出版署、國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煙草專賣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連鎖店經營專營商品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7年9月,財政部發(fā)布《企業(yè)連鎖經營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暫行規(guī)定》;1997年11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連鎖經營企業(yè)增值納稅問題的通知》;1997年11月14日,原國內
貿易部發(fā)布《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1999年10月19日,國家內貿局下發(fā)《關于進
一步規(guī)范特許加盟活動的通知》;2002年10月10日,國家經貿委辦公廳頒布了《全國連鎖經
營“十五”發(fā)展規(guī)劃》;2003年4月,文化部頒布了《關于加強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連
鎖經營管理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商務部頒布《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于2005年
2月1日正式實施。
2007年2月6日,國務院第167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特許經營
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并于2007年5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對商業(yè)特許經營的
定義、特征、特許人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被特許人享有的權利以及備案年檢、信息披露等重要內
容都作了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至此,《條例》在除《民法典》以及知識產權相關法律規(guī)定外,成為規(guī)
范及裁判商業(yè)特許經營行為的主要法律依據。之后,為了更為詳細的規(guī)范及指引條例的適用,商
務部分別于2011年和2012年頒布了《商業(yè)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2011年12月12日)和《商
業(yè)特許經營信息披露辦法》(2012年2月23日)兩個規(guī)范性文件,從而與《條例》形成現(xiàn)在
業(yè)界內規(guī)范商業(yè)特許經營活動常說的“一條二法”,在行政管理和市場經營活動中規(guī)范著特許
人和被特許人雙方的行為。
但是,目前國內有關商業(yè)特許經營行業(yè)糾紛處理法律層面尚無專門的部門法立法,在各
地法院司法審判過程中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官對相同問題上有不同的裁判觀點。上海市高級人
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先后出臺了指導意見,指導本地各級法院司法審判活動,為當
地各級法院審理該行業(yè)糾紛案件提供了參考;同時隨著市場的發(fā)展,各地司法裁判案例越來越多,
各地法院根據各自的審判實踐,不約而同地開始對本院審理的這類糾紛案件進行梳理,分析審理中
發(fā)現(xiàn)的問題,形成各種調研報告、典型案例以及審判白皮書等,這些不僅有效地推動了司法裁判標
準的統(tǒng)一,同時也為專業(yè)律師代理該類案件提供了指引,更為商業(yè)特許經營這種商業(yè)模式的健康發(fā)
展提供了有利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第 2 頁
二、近三年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訴訟可視化
時間:2019年12月27日—2022年12月27日
案例來源:Alpha案例庫
案由: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案件數量:17713件
數據采集時間:2022年12月27日
第 3 頁
(一) 整體情況分析
從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例數量的變化趨勢。通過
趨勢可以看出自2002年以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的案件數量逐年上升。2020年案件數量達
到三年內的高峰,為9228件。2021年相較2020年案件數量下降,截止到2022年12月27日,檢
索到的2022年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例數量為2280件。
2020年以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數量下降的原因分析:
受到客觀的案件數量分析工具的和主觀認識的限制,檢索得到的案件數量與現(xiàn)實存在
的案件數量之間具有聯(lián)系,數據雖能一定程度上反映實際情況,但并非現(xiàn)實案件數量本身。
一方面,現(xiàn)實案件數量轉為數據案件數量時需要經過各類流程,司法機關可能受到新冠肺
炎疫情的影響,訴訟案件受理與審理過程變緩。另一方面,受到新冠疫情影響,餐飲、住
宿等眾多行業(yè)的特許經營活動發(fā)展滯緩。另外,2021年,上海地區(qū)發(fā)生一起某知名女星代
言的某奶茶產品被曝涉刑案件,引起社會嘩然。連鎖餐飲行業(yè)特別是茶飲行業(yè)受該事件的
風波影響,多地加盟商群體要求退費。為消除爭端、維護社會治安,政府多部門協(xié)調司法
機關解決一大批爭議案件,最終未進入訴訟程序,該等情形亦可導致2021年案件數量大幅
度下降。
第 4 頁
(二) 訴訟案件地域分布情況
從地域分布來看,當前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例主要集中在廣東省、上海市、北京市,
分別占比19.60%、16.74%、11.88%。其中廣東省的案件量最多,達到3472件。(注:此處顯
示該條件下案例數量排名前五的省份。)從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訴訟案件地域分布方面的數
據也可以明顯看出,經濟發(fā)達地區(qū)的特許經營活動更加活躍,尤其是在北上廣地區(qū),特許
經營糾紛尤為頻發(fā),而我國西部地區(qū),如青海、西藏案件數量相對較少。
第 5 頁
(三) 行業(yè)分布
從上面的行業(yè)分類情況可以看到,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當前的行業(yè)分布主要集中在租賃
和商務服務業(yè),批發(fā)和零售業(yè),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yè),制造業(yè),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
技術服務業(yè)。近三年特許經營糾紛案件涉及了住宿餐飲、房地產、教育培訓、美容美發(fā)、
娛樂休閑、體育健身、服飾服裝等各個方面。
根據此前上海楊浦法院發(fā)布《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特許經營糾紛涉
及最多的是食品零售行業(yè),占糾紛的33.23%;其次是餐飲服務行業(yè),占27.22%。洗衣服務、
教育培訓、美容保健行業(yè)占11.39%、10.13%和8.86%。其他傳統(tǒng)行業(yè)還涉及物流、服飾、玩
具零售行業(yè)、母嬰服務行業(yè)、藝術培訓行業(yè)等。餐飲、零售、快遞、教培、服裝、住宿等
行業(yè)頻發(fā)該類案件,這也說明特許經營模式在上述行業(yè)中的運用更加活躍。新興行業(yè)如VR
體驗店等,雖然案件總量不大,但行業(yè)的多樣化與新穎性使得不同案件需要考慮的因素有
所差異。
第 6 頁
(四) 程序分類
從上面的程序分類統(tǒng)計可以得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下當前的審理程序分布狀況,其中
一審案件有13432件,二審案件有3263件,再審案件有217件,執(zhí)行案件有754件。并能夠推
算出一審上訴率約為24.29%。
第 7 頁
(五) 裁判結果
?一審裁判結果
通過對一審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5002件,
占比為37.24%;撤回起訴的有4023件,占比為29.95%;其他的有3309件,占比為24.64%。
第 8 頁
?二審裁判結果
通過對二審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維持原判的有1937件,占比
為59.36%;撤回上訴的有588件,占比為18.02%;改判的有399件,占比為12.23%。
第 9 頁
?再審裁判結果
通過對再審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駁回再審申請的有161件,占
比為74.19%;提審/指令審理的有23件,占比為10.60%;撤回上訴的有13件,占比為5.99%。
第 10 頁
?執(zhí)行裁判結果
通過對執(zhí)行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的有397件,
占比為52.65%;其他的有163件,占比為21.62%;財產執(zhí)行的有61件,占比為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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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標的額可視化
通過對標的額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標的額為10萬元以下的案件數量最多,有5712
件,10萬元至50萬元的案件有4021件,50萬元至100萬元的案件有490件,100萬元至500萬元
的案件有344件,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案件有3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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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審理期限可視化
通過對審理期限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的審理時間更多處在31-90天的區(qū)
間內,平均時間為1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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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法院
通過對法院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審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別
為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廣州知識產
權法院、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
第 14 頁
(九) 高頻法條
此處統(tǒng)計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中所有被援引的高頻法條,其中,高頻實體法條見
下表:(內容見附件)
序號 法規(guī)名稱 條目數 引用頻次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七條 3121
2 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三條 2467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 1978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1750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 1544
6 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1505
7 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 1448
8 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三條第一款 1347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 1266
10 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1177
11 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七條 920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第四項 816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第一款 610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536
1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
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
第一條第二款 491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488
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六條 482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471
19 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 375
2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369
第 15 頁
高頻程序法條見下表:
序號 法規(guī)名稱 條目數 引用頻次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二百五十三條 4786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
款
2120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2013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
第一項
1673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一百四十四條 1572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六十四條 1517
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
款第十一項
1283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一百一十八條 813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二百六十條 636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
款第五項
607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一百四十二條 562
1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法》的解釋(2020修正)
第二百一十三條 506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三十四條 489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三十六條 451
1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 438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
款
419
1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三條 395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 第一百七十一條 378
1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法》的解釋
第五百一十九條 333
2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
款第十一項
326
第 16 頁
三、商業(yè)特許經營常見民事法律糾紛類型、分析與建議
特許經營作為以知識產權為重要資源的合作模式,以其獨特的運行機制,規(guī)?;?/p>
低成本的擴張方式,致力雙贏的獲益方式,而被賦予良好的經濟前景。通過對近三年來
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進行了梳理,分析了商業(yè)特許經營糾紛中核心問題與常見糾紛
類型,為特許雙方提出針對性的建議和舉措,以冀對特許雙方合規(guī)參與及開展特許經營
活動、促進商業(yè)特許經營市場健康發(fā)展與建設略盡綿力。
(一)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訴訟緣起及糾紛種類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的訴訟緣由較為多樣,從合同雙方主體各作為原告歸納的起訴理由來
看,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特許人作為原告
(1) 被特許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對經營活動進行準備,導致加盟店等特許經營活動無法按期
開展,特許人市場機會喪失;
(2) 被特許人未按時繳納加盟費、管理費等費用;
(3) 被特許人隨意違約,比如不遵循特許經營合同關于采購的約定,存在私采行為;在未
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的情況下即開始經營;侵害特許人的知識產權等行為;或者在特許人無明
顯違約行為的情況下起訴要求解除合同;
(4) 被特許人提前終止經營、合同到期后仍使用被特許的經營資源;
(5) 其他情形。
2.被特許人作為原告
(1) 合同簽訂過程中特許人存在的問題。如:特許人沒有特許經營資源(商標、著作
權、專利、技術等)、不具備“兩店一年”、特許經營行為未到商務部門進行備
案、虛假宣傳、未進行或者未充分進行信息披露等。
(2) 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問題。如:未按時供貨、供貨質量問題、未按約指導培訓等。
這些訴訟緣起最終形成的糾紛大致會分為以下幾類:確認特許經營合同效力、特
許經營合同解除和撤銷、要求特許人退還加盟費以及違約損害賠償等。
(3) 其他情形。
(二)特許經營合同的性質、效力的界定
1、特許經營合同性質的認定
通過案例梳理,本報告發(fā)現(xiàn)涉案合同是否屬于特許經營合同常被歸為案件的爭議焦點之一。根
據《條例》的規(guī)定,商業(yè)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
第 17 頁
企業(yè)(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
按照合同約定在統(tǒng)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渡虾J?/p>
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對特許經營的法律特征進行了概
括,認為特許經營:
一是特許人擁有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專利、專有技術,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
標、商業(yè)秘密、字號商號等具有知識產權屬性的經營資源;
二是被特許人在特許人授權的特定經營模式下使用特許人的經營資源;
三是被特許人應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在審判實務中,存在著特許經營合同性質難以把握等問題,如有的特許經營合同名稱為“加盟合
同”、“連鎖經營合同”、“品牌專營合同”,或有的名稱為“項目合作協(xié)議”、“專柜經營
協(xié)議”、“特約經銷協(xié)議”等。在通過對案例的分析,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如何對特許經營
合同性質進行認定,觀點基本一致,即認為對特許經營合同性質的把握應采取實質性認定原則,即
應當根據合同是否具備了特許經營的法律特征予以認定,而不能僅以當事人所簽合同的名稱來認定。
特許經營合同性質的認定>>>案例:萬XX公司與徐某某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關于涉案的《餐飲業(yè)服務合同》是否屬于特許經營合同,本案中,根據涉案合
同的約定,萬XX公司擁有“絕對牛風尚烤魚館”餐飲配套產品銷售和餐飲技術服務項目等經
營資源,徐某某通過向萬XX公司支付服務費用,獲準使用萬XX公司“絕對牛風尚烤魚館”餐
飲配套產品銷售和餐飲技術服務項目等經營資源,雙方約定的內容符合特許人許可被特許人使
用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被特許人遵循合同約定的統(tǒng)一經營模式進行經營等商業(yè)特許經營合同的
基本特征,故一審法院認定雙方之間建立特許經營合同關系,萬XX公司辯稱其與徐某某之間
不屬于特許經營合同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2、特許經營合同效力的認定
(1) “兩店一年”條件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法律規(guī)定特許人應具備“兩店一年”的標準是因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
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xù)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yè)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稐l
例》自2007年頒布實施到現(xiàn)在已經15年,對于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在司法審判實踐中,
已經不是一個存在爭議和不確定的問題。產生的爭議的起因都在于被特許人對《條例》規(guī)定的不理解,
片面認為“兩店一年”理解為是特許人開展特許經營活動的許可性條件。而司法實踐已經達成共識,
第 18 頁
即《條例》關于特許人“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的規(guī)定”屬于行政法規(guī)的
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故特許人不具備上述條件,并不當然導致特許經營合同無效。當然,如果特許
人以欺詐的手段對“兩店一年”進行虛假表示或者故意隱瞞欠缺“兩店一年”的情況導致被特許人
做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違背了被特許人的真實意思,可要求撤銷合同。
“兩店一年”條件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案例:上海定X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胡某某特許經營合
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
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
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上述規(guī)定的目的在于保護被特許人,使其在決定是否投資特許經
營項目之前能夠獲得特許人的必要信息,以預測投資風險。本案中,定X公司與胡某某自愿簽
訂特許經營合同,合法有效。簽約時,定X公司……未主動告知不滿足“兩店一年”特許經營
資質,隱瞞了相關信息,其行為違反了《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
(2) 企業(yè)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特許人必須為企業(yè)的標準,法律規(guī)定則十分嚴格。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
案件年度報告(2010)》(法辦〔2011〕81號)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批復認為:2007
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關于“企業(yè)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
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規(guī)定,可以認定為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企業(yè)以外的其他單
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與他人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可以認定為無效。
企業(yè)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案例:趙某某訴
李某某、井某某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
法院認為:根據《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企業(yè)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根據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該條款認定為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
定。企業(yè)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與他人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認定為無效。被告李
某某為個體工商戶,屬于企業(yè)外從事經營的公民,其不能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故其
與原告簽訂的涉案《尚品優(yōu)鮮水果店合作協(xié)議》無效。
(3) 需要經批準方可經營的產品或服務對特許經營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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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稐l例》第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特許經營的產
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準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如果特許人沒有提供有關
批準文件,則特許人與加盟商之間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會被司法確認無效。
需要經批準方可經營的產品或服務對特許經營合同效力的影響>>>案例:王某某訴李某某、山東
XX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
法院認為:從本案來看,涉案加盟代理協(xié)議書的核心內容是上訴人某公司向被上訴人王某
某提供一種用于近視患者眼部按摩、治療近視的藥膏,該藥膏由于作用于人的眼部,關乎消費
者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因此無論是定性為藥品,還是保健產品,其生產和銷售均應經有關主
管部門許可,或者應當具有相應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但某公司并不能提供相關生產、銷
售許可證明……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認定涉案合同
無效并無不當。
(三)特許經營備案和信息披露在訴訟中的法律效果
《條例》實施后,商務部陸續(xù)頒布了《商業(yè)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和《商業(yè)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
理辦法》,對特許人在特許經營活動中備案和信息披露事宜做了更加詳細的規(guī)定。
1、商業(yè)特許經營備案
《條例》第八條“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向商務
主管部門備案”的規(guī)定,備案條件是要有符合條件的“兩店一年”,如果特許人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備案,
并不會導致特許經營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但是會被認為特許人不具備特許經營能力,除會根據《條例》
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對特許人進行處罰外,實踐中也有法院認為是特許人對被特許人的違約。
2、信息披露
《條例》規(guī)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其目的在于保護被特許人,使其在決定是否投資特許經營項目之
前能夠獲得特許人的必要信息,以預測投資風險,防止商業(yè)欺詐。信息披露制度是解決特許經營合同雙
方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的根本手段。就信息披露而言,實踐中常見的是特許人存在不披露、不充分
披露、虛假披露等行為。我國《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及《商業(yè)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均明確
了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如果因披露的信息內容未及時披露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則
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被特許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一方面,被特許人因法律意識淡薄,往往會忽略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有些不良特許人限于企業(yè)規(guī)模不足,樂于選擇不披露或虛假披露,引發(fā)
糾紛。需要注意到,特許人的信息披露是一個持續(xù)性的披露,在企業(yè)發(fā)展過程中,特許人的信息會不斷
更新,應當及時向被特許人進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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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面需要強調的是,并不是說特許人因披露的信息內容不及時或者不充分就一定會導致合
同被解除,而是需要達到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后果。
除了行使合同解除權的的救濟方式外,對特許人違反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義務時,被特許人還可以
行使合同撤銷權以及要求損害賠償的救濟方式。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的規(guī)定,合同撤銷的原因
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致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思而簽訂合同。這些情況在特許經
營合同中都有可能發(fā)生,但涉及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的主要是由隱瞞真相、虛假陳述或引人誤解的陳述構成
的特許經營欺詐。在特許人故意提供的虛假信息的引誘下,具有投資意向的潛在被特許人陷于錯誤判斷,
并基于此錯誤判斷做出了投資加盟的決定。對這種具有嚴重瑕疵的特許經營合同,受害人一方有三種處理
方式:第一,確認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二,撤銷合同,使合同溯及既往地失去效力;第三,受害人如受有損
害,可以要求賠償。在合同被撤銷后,投資者可以請求特許人返還因加入特許經營體系而支付的加盟費、
商標、商號使用費、貨款保證金。如果還存在其他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四)特許經營合同的解除條件
談到特許經營合同的解除,與一般民商事合同不同的地方,就是《條例》賦予了被特許人在一
定條件下的單方任意解除權,也就是常說的“冷靜期”條款。這樣,特許經營合同的解除根據《民法
典》《合同法》(現(xiàn)已失效)和《條例》的規(guī)定,就有了三種情形,即法定解除、約定解除和冷靜期條
件下的被特許人單方任意解除。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主要是依據《民法典》,合同相對方依照法律規(guī)定行使合同解除權。例如《民法典》第一百
五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2、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主要是特許人被特許人雙方在合同簽訂以及履行過程中,就合同解除事項和條件進
行約定,一旦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任何一方有權依據合同約定請求解除合同;再者就是雙方協(xié)商一
致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雙方合同解除。
3、冷靜期條件下的單方任意解除
《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
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本條是對被特許人的保護條款,也是對特許經營“冷靜期”的規(guī)
定,目的是為了保護被特許人,以緩沖被特許人的投資沖動,賦予被特許人可以反悔的權利。因此,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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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合同中沒有約定冷靜期解除條款的,被特許人仍可以根據《條例》規(guī)定單方解除合同。
但是,《條例》中只是規(guī)定“一定期限”,并沒有明確這一定期限的應當為多久,因此實踐中
在會因此導致爭議。司法審判觀點認為如果合同中約定期限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結合行業(yè)
特點、商業(yè)慣例等確定,但合理期限的時間一般不宜過長,通常應掌握在特許人的經營資源尚未被
被特許人實際利用之前為宜。如果被特許人已經正式開店并實際利用了特許經營資源進行營業(yè)活動,
而后僅僅是因為盈利狀況不佳要求單方解除特許經營資源,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五)特許經營費用是否應當返還
在合同無效、合同撤銷、合同解除的情況下,一般都會涉及財產的返還和賠償損失兩種責任形式。
司法實踐中,容易產生爭議的主要是被特許人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特許人是否應當返還。本報告重點收
集并梳理了2022年1月6日檢索獲得的2021年上海地區(qū)餐飲業(yè)收集100份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例,
對其中涉及特許經營費用的案件進行閱讀、統(tǒng)計,并總結以下特許經營費用退還情形:
1、被特許人冷靜期解除合同
《條例》第十二條賦予了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
權利。
在司法實踐中,裁量行使冷靜期解除權的合理期限,一般以被特許人是否實際使用了特許
人的經營資源進行經營為限。其中是否實際開店是法院衡量是否使用經營資源的重要因素。
例如,(2021)滬73民終48號判決書中,特許人(被告、上訴人)認為已經對被特許人進
行了培訓,被特許人雖未開店,但實際已實質利用了經營資源,因此主張不應適用冷靜期條款,
而法院認為被特許人雖接受部分培訓,未實際開店,在簽訂合同三個月后解除合同適用冷靜期
條款并無不當。
2、特許人欺詐導致合同撤銷,返還加盟費
在收集的100份案例中,涉及特許人欺詐的案例共計6例。合同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
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
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例如,(2021)滬0115民初47343號中,法院認為,加盟費的返還,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
程度、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涉案合同的履行中,雖特許人在“許可標識”存
在欺詐行為,但特許人還提供了設備、培訓、裝修模板等內容,且被特許人未提出異議,被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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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權利審核亦存在疏漏等主觀因素,因此審理法院酌情認定被告應返還的部
分特許經營費。
3、特許人、被特許人均未違約或非惡意違約,但雙方陷入合同僵局
該等情形共計8例,主要表現(xiàn)為被特許人以特許人違約而主張單方面解除合同、返還加盟
費等,經法院認定特許人違約不成立,而被特許人非惡意違約,但特許經營合同不適合繼續(xù)履
行,雙方陷入僵局,或合同期限內店鋪未經營或停止經營。
例如,(2020)滬0104民初6772號民事判決書中,加盟店鋪實際開設并經營,特許人也提
供各類服務,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法院認為被特許人要求退還全部加盟費無法支持,但合
同期限內店鋪停止經營后,被特許人亦不再使用相應的經營資源,特許人也不用再履行該費用
中包含的部分管理及服務內容,因此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定特許人返還部分加盟費。
4、被特許人存在重大違約行為或為主要過錯方
被特許人存在重大違約行為時,特許人是否需要退還加盟費用?
案例一:(2020)滬73民終575號民事判決書中,法院查明事實,被特許人確實存在中重大
違約行為,特許人有權以被特許人存在超過許可范圍內行使被許可的特許經營權、違反競業(yè)禁
止條款等重大違約行為等為由依據合同約定行使單方解除權特許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法院
認為被特許人要求返還加盟費無合同依據,不支持被特許人訴請,并判令駁回被特許人訴訟請
求,特許人無需返還加盟費。
案例二:(2021)滬73民終462號民事判決書中,被特許人違反合同約定在加盟店內經營非
特許人的商品、向第三方購買指定物料等違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法院認為,但涉案的區(qū)域
代理費系合同期間賦予被特許人區(qū)域內唯一代理商的對價,在合同提前解除的情況下,已支付
的剩余合同期限區(qū)域代理費應予以返還,履約保證金系作為合同履行的擔保,不予返還保還。
5、特許人違約或為主要過錯方。
涉及該等情形的導致特許人退還或部分退還加盟費的案例在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在特許
人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時,法院判令特許人退還的全部加盟費。如特許人部分履行合同義務,
法院根據雙方合同的履行情況,扣除一定費用后,判令特許人退還部分加盟費。
此外,當特許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中包含區(qū)域代理內容的,司法實踐中認為被特許人
未開設店鋪或特許人存在某些違約行為,并不影響被特許人作為代理商在代理區(qū)域內發(fā)展加盟
商活動時,被特許人占用代理商權限或實際獲得相應資源等,應就此支付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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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據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返還加盟費
例如(2020)滬0104民初27145號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中,合同中就相關情況,約定了退
款金額(較合理時),即“3個月選不到店鋪退還費用(只扣除相關選址費用)”法院據此判令特
許人返還扣除相關選址費用后的加盟費。(2020)滬0104民初7563號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
(2021)滬0104民初5302號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特許雙方起訴前已經就糾紛簽訂的和解協(xié)
議,約定退還金額的,而特許人后續(xù)不履行退款義務的,法院就該協(xié)議判令特許人返還加盟費。
以上情形并非能囊括全部特許人退還部分或全部加盟費的情形,特許人在從事特許經營的
實踐中,全面掌握相關法律知識,防范法律風險是非常重要的。
此外,實踐中還有一種特許經營協(xié)議中約定“概不退還加盟費”的情況,那么是不是可以
返還呢?《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
第六章第三節(jié)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
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F(xiàn)在
司法觀點中普遍認為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的“概不退還加盟費”條款,免除了特許人的責任,加重
了被特許人的責任,排除了被特許人合法權益,有悖公平原則,應被認定無效。在“概不退還加
盟費”條款被認定無效的情況下,被特許人可依法主張返還加盟費,但加盟費的具體返還請求,仍
應結合特許經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實際經營期限以及合同相對方是否存在違約行為、過錯
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并非簡單化全額返還。
(六)特許經營合同中的競業(yè)限制問題
特許經營合同中往往約定被特許人的競業(yè)限制義務,一般表現(xiàn)為被特許人在合同期內和合同
終止后的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相同或類似的經營活動。結合法院審判觀點和商業(yè)特許經營模式的
特點來看,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于保護特許人獨有的經營管理模式等商業(yè)秘密。特許經營中的競業(yè)限
制義務,不是法定義務,而是合同約定義務,雖然有上述的存在合理性,但是實踐中也確實會與被特許人的
利益存在著沖突,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分析。與一般常見的勞動合同法律關系中企業(yè)高管離職后競業(yè)禁止
的法定義務存在較大區(qū)別,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卻很少明確約定競業(yè)禁止義務與競業(yè)禁止補償的
相關問題。
法院審判觀點認為在沒有必要約定競業(yè)禁止的行業(yè)卻約定競業(yè)禁止條款,是特許人濫用強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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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導致合同權利義務失衡,限制被特許人的發(fā)展。例如,在零售等某些行業(yè)領域加盟店面技術含量
不高,客戶大眾化,加盟取得的優(yōu)勢主要在于品牌效應,所以沒有訂立競業(yè)禁止的必要。
同時從另一個角度,商業(yè)特許經營的特點之一就是模式復制性極強,在被特許人同業(yè)競爭方面也存
在著很強的模式復制性,針對特許人特許資源具有較高技術含量、行業(yè)及客戶相對特殊情況下,由于被特
許人作為獨立的經濟主體都有趨利性,因此,一旦某一被特許人的同業(yè)競爭行為得逞,便會帶來大批被特
許人的模仿、復制,從而威脅到特許經營體系的安全。因此,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約定的競業(yè)限制義務,有
其存在的合理性,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屬雙方意思自治,法庭予以支持。
但是,對于競業(yè)限制的跨度一般法院會從限制期限、區(qū)域、補償等幾個方面來審查其合理性。1)
有關競業(yè)期限,在技術含量和基于經營培訓獲得經營能力占較大比例的項目中,規(guī)定的競業(yè)禁止
期限,一般不宜超過兩年。2)有關競業(yè)地域,對于有必要約定地域限制的特許經營領域,其范圍一
般應以加盟時約定的區(qū)域為限,不宜過于寬泛。3)有關競業(yè)禁止補償金或約定不明。實踐中在特許
經營合同中約定競業(yè)禁止補償金的情形很少,要根據案件具體情形具體分析。
(七)疫情及防疫政策相關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時至2022年末,新冠開始實行“乙類乙管”,各地的各類防疫政策的也在不斷地優(yōu)化。然而,
在過去的近三年里,疫情對特許經營活動的活躍造成許多負面影響。疫情造成的特許雙方糾紛不
勝枚舉。餐飲、住宿、教培、美容美發(fā)等是特許經營模運用最多的傳統(tǒng)行業(yè),而這類行業(yè)多是受
疫情及各類防控措施影響首當其沖的行業(yè)。通過梳理涉疫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民事案件,整理并歸
納了一下的內容:
1、疫情與不可抗力規(guī)則的適用
特許經營合同并不是簡單的交付即完成的合同,需要特許雙方的互相配合與長期的持續(xù)履行。
新冠疫情的確會對特許雙方經營活動造成影響,特別是餐飲行業(yè)。被特許人營業(yè)收入下降,同時
面臨著房租、人力資源和特許經營費用的壓力。在此情形下,許多被特許人以不可抗力導致合同
目的根本不能實現(xiàn)為由,特許經營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為由,停止經營、退租搬離,并提出解除特
許經營合同。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主張是否會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綜合合同期
限、履約情況、疫情影響程度、持續(xù)時間等綜合認定。
新冠疫情不可抗力與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例XXX快餐店與XX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特許經營
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一方面,特許經營合同并非一次給付可以完結,其具有持續(xù)性的交易內容,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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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繼續(xù)性合同。另一方面,雖然疫情防控措施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特別是疫情初期餐飲行業(yè)的經營由此受到較大沖擊,對涉案合同履行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但由
于防控措施有效,國內疫情逐步好轉,且涉案特許經營合同履行期較長,疫情持續(xù)及影響的時間
相對有限。受疫情影響一段時間后(2個月)已恢復經營,可見涉案合同在疫情發(fā)生后并非不能繼
續(xù)履行,且被告在涉案區(qū)域其他近20家加盟店也都處于正常經營狀態(tài)、部分店鋪外賣業(yè)務月售量
較大,可以認定疫情影響尚未達到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程度等。因此,不予支持原告以不可
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張。
2、疫情與情勢變更規(guī)則的適用
所謂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使
合同賴以成立的基礎和環(huán)境發(fā)生了當事人預料不到的重大變化,若繼續(xù)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顯
失公平,受不利影響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情勢變更規(guī)則與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例北京CC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AA教育科技集團有限
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疫情導致的經營環(huán)境的變化不應歸責于合同任一方,在AA公司積極采取應對措施
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CC公司僅嘗試一次線上課程就認為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缺乏充分的事
實依據;CC公司可基于經營環(huán)境的變化改變經營策略以減少損失,但應依法依約與AA公司進行協(xié)
商,而非將其所承受的經營風險一味轉嫁他人,其以情事變更為由單方解除合同并經催告拒不履
行合同義務,缺乏合同依據及法律依據。故此,本院對其主張的2020年6月24日合同解除的意見不
予支持,并認定其經催告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構成違約。
3、特許經營合同、租賃合同這類合同,并不適宜強制執(zhí)行。存在裁判案例顯示,當被特許人主張
適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規(guī)則解除特許經營合同未獲得法院支持,但被特許人已經退租搬離、停
止經營,而新冠疫情確實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造成影響時,法院為避免合同僵局的情形,解除
合同,并依照公平和誠信原則在保證金、特許經營費用事宜上,酌情考慮疫情的影響進行裁判。
四、對特許經營合同雙方避免民事糾紛的相關建議
特許經營合同的訂立與履行中,被特許人在締約能力、商業(yè)眼光、市場價值判斷等方面處于相對
弱勢地位,這種地位的相對不對等的以導致糾紛的發(fā)生。我們分析訴訟糾紛案例,目的就是希望能發(fā)
現(xiàn)問題,減少爭端,防微杜漸。經過上面的分析和總結,在本次分析報告的最后,我們對特許經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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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雙方提供些許建議。
(一)對特許人主要建議
1、苦練內功,規(guī)范經營,眼光長遠,逐漸完善經營資源和模式,合理合法授權,有效提升其
品牌效益及市場競爭力,從根源上減少糾紛的產生;
2、在招募加盟商時,盡量規(guī)范信息披露,合理提示被特許人的經營風險;
3、積極并適時優(yōu)化特許經營合同條款,盡量避免有被無效可能的條款,確保條款明確且具有可
操作性,在合理范圍內做到平等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4、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指導、支持、培訓等義務,并做好相關證據的留存工作,完善自身的
培訓及督導體系;
5、最后但是最重要的是,特許人要構建與被特許人共生共贏的理念,與被特許人共同維護特許
體系的持續(xù)穩(wěn)健發(fā)展。
(二)對被特許人主要建議
1、增強法律意識、契約意識;
2、注重前期市場調研,并時刻持審慎加盟態(tài)度,多方面了解特許人和特許體系,做好風險評估;
3、掌握與法律有關的調研工具,可以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等第三方平臺查詢
特許人經營狀況,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等了解特許人涉訴情況,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
中國商標網”查詢特許人持有商標的情況,通過“商業(yè)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網”查詢特許人是否對特許經營
活動進行了備案,并可通過走訪、主動詢問等方式了解品牌的口碑及投資預算等內容;
4、面對糾紛,理性“維權”;合理考量自身履約行為,確定訴訟請求,對自身的損失不做夸大的
不合理計算;
5、最后但是最重要的是,被特許人要構建與特許人共生共贏的理念,與特許人共同維護特許體系
的持續(xù)穩(wěn)健發(fā)展,實現(xiàn)自身經營所求。(完)
(本報告內容不構成法律意見,作者及申浩律所均不為內容獲得者由此采取的任何行
為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