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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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優(yōu)惠內容】1.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允許生產(chǎn)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 10%,抵減應納稅額。2.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 15%,抵減應納稅額。(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1 日,生活性服務業(yè)按照當期可抵扣進行稅額加計 10%,抵減應納稅額。)【享受條件】1.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 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財稅〔2016〕36 號印發(fā))執(zhí)行。2019 年 3 月 31 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 2018 年 4 月至 2019 年 3 月期間的銷售額(經(jīng)營期不滿 12 個月的,按照實際經(jīng)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19 年 4 月 1 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 3 個月的銷售額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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