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申請條件及審批程序
第三十一條 申請勤工助學的學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遵紀守法,品德優(yōu)良;
2. 學習認真,成績合格;
3. 經(jīng)濟困難,生活儉樸;
4. 服從管理,工作負責;
5. 身心健康,團結協(xié)作。
第三十二條 勤工助學活動采取推薦上崗和競聘上崗兩種形
式確定上崗人選,具體根據(jù)崗位情況而定。勤工助學崗位人員的
錄用,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綜合考慮申請學生的困難
程度和實際表現(xiàn)。
第三十三條 每學年初,有參加勤工助學意向的學生到各學
院 (部) 學生管理部門登記,提供學生基本信息及有效聯(lián)系方
式。
第三十四條 學生工作部門在校內公布崗位信息。學生于規(guī)
定時間到用人單位應聘。
第三十五條 校 (院) 學生工作部門、用人單位與應聘學生
簽訂用工協(xié)議,學生按用人單位要求按時到崗。
第三十六條 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xiàn)突出的學生,校
(院) 學生工作部門應適時給予表彰。
第三十七條 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guī)的學生,由
學生工作部門按照學校管理規(guī)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七章 考核與酬金發(fā)放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本著培養(yǎng)、提高學生的綜合能力及
素質的目標,負責對勤工助學學生進行管理與考核,考核不合格
的,只發(fā)放酬金的 80%,如一學期內兩次月考核不合格,則取消
該學生上崗資格。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按照校學生工作部門規(guī)定時間報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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