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2條規(guī)定的速裁程序、第288條規(guī)定的因民間
糾紛引起的可和解案件,以及2021年最高人民法
院發(fā)布的?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1條規(guī)定的自訴案件中“被害人有證據(jù)
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均以 3 年有期徒刑為界.
第三,如將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對象由未成年人?
寬至成年人,那么案件數(shù)量勢必會大幅上漲.一方
面,我們需要提高附條件不起訴的工作質(zhì)量以避免
監(jiān)督考察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又需要解決案件巨
大增量帶來的資源配置緊張的問題.因而,基于現(xiàn)
實的考量暫時不宜將輕罪案件附條件不起訴的刑
期范圍擴充至可能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抑或更
廣的范圍.第四,附條件不起訴要求“符合起訴條
件”,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
實、充分”,如在短期內(nèi)將附條件不起訴的范圍?展
得過寬,可能會讓人民群眾對司法公平正義產(chǎn)生懷
疑.第五,一些國家和地區(qū)的經(jīng)驗表明,將附條件
不起訴案件的適用范圍確定為可能判處3年有期
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是比較折中和穩(wěn)妥的處理方
式.美國各州檢察機關(guān)一般只對那些最高刑不超
過1年監(jiān)禁的非暴力輕罪案件適用審前轉(zhuǎn)處制度,
美國聯(lián)邦檢察機關(guān)的審前轉(zhuǎn)處則既可以適用于輕
罪案件,也可以適用于重罪案件.德國最初規(guī)定緩
起訴只能針對輕罪適用,即適用于最高刑為1年以
下自由刑或科處罰金刑的違法行為.后來在實務
中緩起訴制度漸漸擴張到中度犯罪甚至復雜的經(jīng)
濟犯罪,立法者隨之將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53a
條的要件從原來的“罪責輕微”改為“罪責之嚴重程
度不阻礙提起公訴”.[17]日本將起訴便宜主義貫徹
得更為徹底,并未框定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案件適
用范圍.我國臺灣地區(qū)則進行了折中,將暫緩起訴
的適用范圍確立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
罰的案件.可見,將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范圍確定
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是較為
穩(wěn)妥的做法,如今后的實踐運作效果較好,再進一
步擴大適用范圍未嘗不可.
將附條件不起訴的犯罪種類局限于犯罪性質(zhì)
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種類.可以參照目前
我國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將其罪名適用范
圍局限于第4章、第5章、第6章的犯罪行為,以及
輕微的交通犯罪、破壞環(huán)境資源保護犯罪、稅務犯
罪等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相
比于相對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件還應具備法
定的刑罰減免事由,如犯罪行為人是已滿75周歲
的老年人、聾啞人、盲人或未遂犯、從犯或具有自
首、坦白等立功表現(xiàn);或具備酌情從輕事由,如積極
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
議;或基于特殊刑事政策的考量(如行為人向醫(yī)療
反腐的“廉潔賬戶”中繳存錢財)等等.
(二)附加條件:兼具懲罰、教育及比例性
附條件不起訴所附“條件”是保證該制度不流
于形式的關(guān)鍵,所附條件是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區(qū)別
于其他類型不起訴制度的核心因素.目前,實踐中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所附條件存在以下兩方面的突
出問題.一是實務人員對附加條件的功能認識存
在不足,或忽視所附條件對行為人的懲罰功能,或
忽視其教育改造功能.以至于附條件不起訴實施
后,行為人不能認識到自己所犯錯誤的嚴重性,在
考驗期內(nèi)又犯新罪,引發(fā)被害人不滿與社會質(zhì)疑.
二是附加條件不具有針對性,所附條件過于籠統(tǒng)、
不夠明確.例如,有的案件所附條件只是籠統(tǒng)規(guī)定
附加條件的種類,但對附加條件的具體內(nèi)容、時間、
次數(shù)及程序等內(nèi)容關(guān)注不足.再如,所附條件脫離
行為 人 的 實 際 情 況,不 具 備 履 行 條 件 和 操 作 可
能.[18]因此,?刑事訴訟法?在修法時,立法者應明
確輕罪案件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功能,豐富并明確
具體條件.
第一,附條件不起訴所附條件應體現(xiàn)出懲罰
性.雖然,學界關(guān)于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所附“條件”
究竟是何屬性存在爭議,但對于所附條件應具懲罰
性并無爭議.[19](P.135)附條件不起訴中的附加條件
與法院的實體性處罰措施存在著明顯的差異.①
然而,這并不影響附條件不起訴的“懲罰”屬性.[20]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所附“條件”應當具有準刑罰性
質(zhì),而不能賦予其鼓勵和獎勵的性質(zhì).有的地區(qū)在
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過程中開展了 街 舞、DIY
烘焙坊、桌游、城市歷奇、親子活動等教育矯治措
施.雖然這些活動深受被不起訴人歡迎,活動參與
度較高[21],但這些活動的懲罰性嚴重不足,很難使
行為人產(chǎn)生反思之情.不可否認的是,附條件不起
訴制度所附條件應具有教育功能,且所附條件的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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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定罪量刑權(quán)歸屬于法院.公訴權(quán)是審判請求權(quán),無論是消極
的還是積極的公訴權(quán),都沒有實體處分的功能.此外,從執(zhí)行
的角度看,附加條件并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雖然,檢察機關(guān)
對犯罪嫌疑人設定的附加條件從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程度的約
束力,但如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附條件不起訴或者對附加條件
有異議,抑或在考驗期內(nèi)反悔而不遵守附加條件時,檢察機關(guān)
也只能敦促、提醒行為人,而不能對其施行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