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第 12 期
總第 306 期
福 建 建 筑
Fujian Architecture & Construction
No 12·2023
Vol·306
三明市某案例“評定分離”辦法確定
中標人的探索與實踐
鄭圣榆
(福建一建集團有限公司 福建三明 365001)
摘 要:工程建設招投標,用“評定分離”辦法確定中標人,是激勵企業(yè)誠信履約,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遏制圍標串標,
實現(xiàn)擇優(yōu)競價的改革舉措。 文章分析了評定分離改革背景和該辦法推行優(yōu)點,并從實踐案例的角度出發(fā),探討實施效
果和存在的薄弱點,并對發(fā)展趨勢提出自己的思考。
關鍵詞: 評定分離;招投標;中標人;辦法
中圖分類號:TU - 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 - 6135(2023)12 - 0140 - 04
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on the Method of \"Evaluation Separation\" to Determine
the Winning Bidder in a Case in Sanming City
ZHENG Shengyu
(Fujian Yijian Group Co. ,Ltd. ,Sanming 365001)
Abstract:In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bidding, the method of \" evaluation separation\" is used to determine the winning bidder, which is a
reform measure to encourage enterprises to fulfill their obligations with integrity, implement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of the tenderer, curb
collusion in bidding, and achieve optimal bidding. The article analyzes the background of the evaluation separation reform and the advantages of implementing this method. Start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actical cases, it explores the implementation effect and weak points,
and puts forward its own thoughts on the development trend.
Keywords:Evaluation separation; Bidding; Successful bidder; Method
作者簡介:鄭圣榆(1985. 9— ),男,工程師,經(jīng)濟師。
E-mail:66999846@ qq. com
收稿日期:2023 - 05 - 15
0 引言
招投標活動是市場交易行為,應當遵照市場發(fā)展
規(guī)律,尊重招標人的自主權。 “評定分離” 方法的出
臺意在確保公平競爭、優(yōu)化評價標準、提升項目管理
水平和促進行業(yè)發(fā)展,從而實現(xiàn)工程項目的高質(zhì)量建
設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筆者結(jié)合實際參投的三明
市某學校工程 EPC 總承包項目(下稱“某學校項目”)
的具體案例,進行分析探討。 該項目采用“ 評定分
離”辦法,成為本企業(yè)參投并第一個中標的項目。 通
過分析其在招投標工作的第一線,用“評定分離” 辦
法下的擇優(yōu)招標效果,對推進建筑行業(yè)向高質(zhì)量、高
效率發(fā)展,促進建筑行業(yè)信用綜合評價體系建設,具
有一定借鑒作用。
1 “評定分離”改革背景
我國施行工程招投標相關制度以來,隨著工程建
設領域快速發(fā)展,相關制度體系逐漸完善,在維護建
筑市場秩序、提高經(jīng)濟效益、規(guī)范勤廉建設等方面,切
實發(fā)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但當前在招投標過程中,
一些行業(yè)主管部門仍過于關注招投標的程序性,而忽
視了擇優(yōu)競價這一重要性[1]
,出現(xiàn)了招標人主體責任
缺失、自主權缺位等需要亟待解決的問題。
1. 1 “評定分離”概念
“評定分離”即把招投標分為評標委員會評標和
定標委員會定標兩個相對獨立環(huán)節(jié),指招標人在評標
委員會依法依規(guī)評審推薦一定數(shù)量、不排序中標候選
人的基礎上,由招標人組建的定標委員會根據(jù)評標報
告、按照事先確定的定標程序、定標方法、定標規(guī)則等
要求,自主確定中標人。
1. 2 “評定分離”改革情況
深圳市自 2012 年起,率先推行“評定分離”模式,
引發(fā)了全社會的探討和憧憬,業(yè)界相關人士進行了深
層剖析與對策研究,部分地區(qū)開始推行該辦法的可行
性。 在江蘇、湖南、浙江等地區(qū)緊跟試點推行后,其他
地區(qū)也陸陸續(xù)續(xù)開始推行[2]
。 2019 年 12 月,我國招
投標制度迎來了重大變革。 為加強招標投標活動監(jiān)
管,嚴厲查處違紀違法問題,住建部頒發(fā)了《住房和城
鄉(xiāng)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
工程招標投標監(jiān)管的指導意見》 (建市規(guī)〔2019〕 11
號)。 為貫徹落實該文件精神,2021 年 6 月,三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