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簡訊
Legal information
地址:上海市虹口區(qū)四川北路 1717 號嘉杰國際廣場 26F/6F
郵編:200080 電話:021-62101316 傳真:021-62103539
上海眾華律師
事務所
法律簡訊
Legal information
地址:上海市虹口區(qū)四川北路 1717 號嘉杰國際廣場 26F/6F
郵編:200080 電話:021-62101316 傳真:021-62103539
上海眾華律師
事務所
法 律 簡 訊
Legal information
主辦:上海眾華律師事務所
主 編:朱 濤
編 委:朱守俠
王 晶
周 偉
中國 上海 四川北路 1717 號嘉杰國際廣場 26 層 郵編 200080
26/F JAJE PLAZA No.1717 North Sichuan Road Shanghai P. R. China 200080
電話/Tel +86-21-6210-1316 傳真/Fax+86-21-6210-3539 www.winzonelaw.com
目 錄
1、六月寄語……………………………. …………1-2
2、案例分析………………………………..………3-4
3、法律解答…………………………………..……5-7
4、法律實務…………………………………..……8-10
5、律師簡介…………..……………………………11-12
6、聯系方式……..……….…………………………13
7、封 底…………………………………..…….. 14-15
1
六月寄語
五月再見,六月你好!人間至味是清歡,紅塵渺渺戲炊
煙;不食桃花清風去,迎來凡塵六月天。
愿疫情散去,人間皆好,所有的美好都如期而至,所有
的幸福都不期而遇!
在這場艱苦卓絕的上海疫情保衛(wèi)戰(zhàn)中,大家眾志成城、
守望相助、共克時艱,凝聚起了激動人心、友愛溫暖的磅礴
力量。
2
勝利已在眼前,請廣大朋友們繼續(xù)繃緊疫情防控這根弦,
毫不松懈地做好個人防護,加倍珍惜來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
果。讓我們攜起手來堅定信心、勇毅前行,為早日恢復正常
的生產、生活秩序,全面打贏上海保衛(wèi)戰(zhàn)而繼續(xù)努力!共同
守護家園、守護上海!
待到陰霾盡散,笑看百花燦爛!
水清樹綠 朱 濤 攝
上海眾華律師事務所
2022 年 06 月 01 日
3
案例分析
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本人負事故非主要責任
符合應予認定工傷的情形
[案情介紹]
老張是某保安公司的一名員工,被派駐到某汽車公司擔任安保工作,
通常工作時間是上午 7 點到晚上 19 點。事發(fā)當天,該汽車公司定于晚上
19 點在飯店組織員工年夜飯聚餐,也邀請了老張和其他保安隊員一同參
加。傍晚,經保安隊長同意后,同班的隊員和老張相繼提前下班。不料,
老張在騎車回家換衣服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不幸受傷進了醫(yī)院。經交警
部門認定,老張不負事故責任。
事后,老張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該部
門隨后展開工傷調查程序,并最終認為老張在下班途中發(fā)生了本人不負
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予認定工傷。
保安公司作為實施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門的工傷認定結果提出了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工傷決定。
保安公司認為,老張的工作時間為上午 7 點至晚上 19 點,而交通事
故發(fā)生時間為 18 點 10 分左右,老張系在工作時間擅自離崗。同時,老
張在與其交接班的人員尚未到崗的情況下,提前離崗回家,并沒有直接
前往公司組織的年夜飯聚餐地點。因此,老張的情況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
定應予認定工傷的情形。
4
[處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明確規(guī)
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
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從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時間
和地點來看,老張系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并且本人不負事故責任,
符合應予認定工傷的情形。
在案證據顯示,老張確系經保安隊長同意后才提前離崗,并且在工
作地點至居住地合理路線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符合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
的認定要件,老張回家換便服參加聚餐,符合常理,未直接前往聚餐地
點并不能成為認定工傷的阻斷條件。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依法開展調查,在法
定期限內適用相關法律規(guī)定作出被訴工傷決定并依法送達。
綜上所述,法院一審認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事
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執(zhí)法程序合法,原告保安公司要求撤銷被訴工
傷認定決定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判決駁回訴
請。
供稿人:上海眾華律師事務所 王 晶律師
5
法律解答
一、勞動者到新單位后,什么時候開始簽勞動合同?
答:《勞動合同法》第 7 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
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 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 10 條規(guī)定:“建
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备鶕秳趧臃ā返囊?guī)定,勞動
關系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志。但是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用人
單位用工卻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在總結實踐的基礎上,《勞
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實際 用工之
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特意強調該勞動合同的形式應為“書
面”的,這樣規(guī)定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是什么?
答:《勞動合同法》第 3 條明確了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包括以下 5 方面
內容: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而在《勞動法》
第 17 條,確立的勞動合同的訂立原 則僅有以下 3 方面內容:1.平等自
愿;2.協商一致;3.不得違法。 二者相比《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公平”、
“誠實信用”的規(guī)定。這樣規(guī)定體現了“公平”對于勞動者的現實意義,
而“誠實信用”對于倡導誠實美德,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也起到了
積極作用。
三、單位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必須公示才有效嗎?
6
答:《勞動合同法》第 4 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
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 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因此凡是
沒有經過公示或告知勞動者的規(guī)章制度, 就不具有規(guī)章制度應有的法律
效力。
四、單位在新職工到崗后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嗎?
答:《勞動合同法》第 10 條規(guī)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
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 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上述條
款強制性地規(guī)定: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最遲應在“一個月”內訂
立書面勞動合 同。因此,這實際上是有限度地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
間要求,規(guī)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 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如果在自
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為即不 違法。 但如果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
同的,則應當 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 82 條)。
這是對用人單位在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處罰措
施。
五、工會在簽訂勞動合同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答:在自 2008 年 1 月 1 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中,工會將發(fā)揮越來
越大的作用。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
同工會和企業(yè)方面代表,建立健全 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
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
7
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 商機制,維護勞動者
的合法權益。
六、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仍未與勞動者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答:針對不少用工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法》
第 14 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
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已與勞動 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
同,并應在此前的 11 個月中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七、勞動者在應聘到一家用人單位時,有哪些知情權?
答: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向勞動者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
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
了解的其他情況。當然,用人單位也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
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八、用人單位能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嗎?
答: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用人單位如違反本法規(guī)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
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
整理人:上海眾華律師事務所 朱 濤律師
8
法律實務
股東出資不實需要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2013 年《公司法》修訂后,公司出資制度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取
消了最低注冊資本限制。但關于股東出資不實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仍做了保
留,并做了進一步完善。本文主要以《公司法》及配套司法解釋為依據,
梳理總結股東出資不實的相關民事法律責任。
一、出資不實的情形
出資不實的情形主要包括:
1、認繳期限到期后完全未出資;
2、認繳期限到期后不足額出資;
3、出資后抽逃出資;
4、非貨幣財產出資虛高作價。
二、出資不實的民事法律責任
1、補足出資,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
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
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
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
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非貨幣財產出資虛高作價的,該出資股東補足出資,其他股東承
擔連帶責任
9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作為設
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
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
任。
3、抽逃出資的,返還出資本息
關于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不僅涉及到實際抽逃出資的股東,協助抽逃
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也需要承擔連帶
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
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
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4、抽逃出資的,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
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
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
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
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股東權利被限制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十六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
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
10
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
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股東資格被取消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
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
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
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
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
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
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
民法院應予支持。
7、被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zhí)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
的規(guī)定(2020 修正)第十七條 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
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
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guī)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fā)
起人為被執(zhí)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
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 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
確定的債務,申請執(zhí)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
執(zhí)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整理人:上海眾華律師事務所 朱濤律師
11
律師簡介
朱 濤 律師
上海眾華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南京大學法學學士
蘇州大學法律碩士
中國致公黨黨員
上海市虹口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師
上海市首批刑事案件律師
上海市律師協會侵權業(yè)務委員會委員
執(zhí)業(yè)經驗:
2002 年通過首屆國家司法考試,2004 年從事專職律師工作,成功代
理上千起各類案件,具有豐富的訴訟與非訴訟經驗。具有豐富的訴訟與
非訴訟經驗。擅長起草、審核各類合同、協助企業(yè)客戶建立健全人事管
理制度、規(guī)范合同管理等日常法律事務,幫助客戶降低經營風險。
執(zhí)業(yè)領域:
刑事辯護、民事訴訟及商事仲裁、合同法、公司法務;擅長起草、
審核各類合同、協助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規(guī)范合同管理等法律事務。
12
王 晶 律師
上海眾華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上海市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成員
上海市虹口區(qū)職工法律援助中心
援助律師
執(zhí)業(yè)經驗:
2010 年起從事專職律師工作,執(zhí)
業(yè)時間超過十年。先后辦理過近千起
訴訟及非訴業(yè)務,具有良好的律師實
務經驗。對婚姻家事糾紛、合同糾紛、人身侵權糾紛等有深入、細致的
研究,能以純熟的法律理論為當事人分析法律問題,設計出切實可行的
法律方案,有效的控制法律風險;擅長綜合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當事人的
法律疑難問題,為當事人爭取最實際和最大化的利益。堅持以高效的服
務,負責的態(tài)度,合理的收費,盡心盡力的對待每一位當事人。
執(zhí)業(yè)領域:合同糾紛、房地產、婚姻繼承糾紛、人身侵權案件、債
權債務糾紛等。
13
聯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虹口區(qū)四川北路 1717 號嘉杰
國際廣場 26 層 200080
聯系電話:021-62101316
傳真號碼:021-62103539
朱濤律師:13671729099
電子郵箱:zhutaolawyer@163.com
王晶律師:15000798700
電子郵箱:93950123@qq.com
自由飛翔
夏 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