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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懷化學院學生手冊

發(fā)布時間:2022-11-14 | 雜志分類: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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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懷化學院學生手冊

但不能超過該門課程學時數(shù)的二分之一。重修班原則上安排雙休日上課或寒暑假上課。5. 不設重修班時,原則上跟正常開課班級修讀。由于課程安排等原因不能跟班修讀時,可向課程承擔單位申請在教師輔導和指導下進行重修。指導教師一般由開課單位統(tǒng)一安排。由教師指導重修同一門課程的學生應組成一個課程學習小組,接受教師的輔導和指導。輔導期限一般以一學期計,輔導時數(shù)不得少于該門課程學時數(shù)的三分之一。6援 重修課程考核,原則上與正常開同一門課程的班級同時進行,經(jīng)教務處同意也可由開課單位另行安排。對跟班重修課程的學生,成績評定按照所在班級的評定標準進行,其它情況的由重修任課教師按重修結課考試成績評定。7援 辦理課程重修手續(xù)的程序為:每學期開學第一周 (有期初補考的參加期初補考后一周內),學生在教務管理系統(tǒng)填寫 《課程重修申請表》,到學校財務處繳納重修費,再到課程承擔單位辦理課程重修聽課手續(xù),專業(yè)課程重修由各教學單位安排,但須報教務處備案,公共基礎課程重修由課程承擔單位匯總重修名單后報教務處,教務處統(tǒng)一安排。五、選 課1援 學生要按照本專業(yè)的人才培養(yǎng)方案,在學業(yè)導師或班主任的指導下選擇課程,學生每學期所修課程的學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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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懷化學院學生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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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能超過該門課程學時數(shù)的二分之一。重修班原則上安排雙休

日上課或寒暑假上課。

5. 不設重修班時,原則上跟正常開課班級修讀。由于課程安

排等原因不能跟班修讀時,可向課程承擔單位申請在教師輔導和

指導下進行重修。指導教師一般由開課單位統(tǒng)一安排。由教師指

導重修同一門課程的學生應組成一個課程學習小組,接受教師的

輔導和指導。輔導期限一般以一學期計,輔導時數(shù)不得少于該門

課程學時數(shù)的三分之一。

6援 重修課程考核,原則上與正常開同一門課程的班級同時進

行,經(jīng)教務處同意也可由開課單位另行安排。對跟班重修課程的

學生,成績評定按照所在班級的評定標準進行,其它情況的由重

修任課教師按重修結課考試成績評定。

7援 辦理課程重修手續(xù)的程序為:每學期開學第一周 (有期初

補考的參加期初補考后一周內),學生在教務管理系統(tǒng)填寫 《課

程重修申請表》,到學校財務處繳納重修費,再到課程承擔單位

辦理課程重修聽課手續(xù),專業(yè)課程重修由各教學單位安排,但須

報教務處備案,公共基礎課程重修由課程承擔單位匯總重修名單

后報教務處,教務處統(tǒng)一安排。

五、選 課

1援 學生要按照本專業(yè)的人才培養(yǎng)方案,在學業(yè)導師或班主任

的指導下選擇課程,學生每學期所修課程的學分,應根據(jù)自己的

學習情況及能力,聽取導師或班主任意見后決定。凡選修課都必

須辦理選修手續(xù)。未辦理選修手續(xù)的學生,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

考核。每學期修讀課程一般最低不少于 15 學分,最高不超過 30

學分。新生從第二學期開始選課。

2援 各教學單位做好學生選課的指導工作,選課之前應將課程

簡介、任課教師簡介發(fā)給學生。學生在開課學期之前一個學期的

第 12 周左右選課。對于任意選修課 (含公共選修課程),學生在

開課后二周內若對所選課程不滿意,可以退選或改選。公共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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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課程要求修滿 4 學分,“專升本”的學生不作要求。

3援 選課時要首先保證必修課。對于有先修課要求的課程,一

般應先選修先修課程。

4援 上課時間沖突的課程選課原則:完全沖突的課程只能選其

中一門;開課時間局部沖突的課程,經(jīng)學生所在教學單位主管教

學的領導批準后可以減免其中一門課程的部分聽課時間,但減免

的聽課時間不得少于該門課程總課時的三分之一,實踐類課程

(包括實驗課) 不得減免。

5援 未經(jīng)辦理選課手續(xù),不能參加課程學習和考核。選課后未

辦理退改選手續(xù)、無故不參加課程學習者,不能參加該門課程的

考核。

六、編班與學籍管理

1援 實行學分管理后,學生仍按各教學單位年級編班,形成自

然班或稱行政班。學生選課后,按選課人員形成教學班。

2援 學生的休學、復學、轉學 (專業(yè))、退學等按學籍管理規(guī)

定辦理。

3援 學生在人才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修讀期限內 (彈性學制,本科

3—7 年) 內未能修滿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學分或尚有各種教學實踐

環(huán)節(jié)未完成者,作結業(yè)處理。

4援 學生在標準修讀期限內 (本科 4 年) 內未能修滿教學計劃

規(guī)定的學分或尚有各種教學實踐環(huán)節(jié)未完成需要延期畢業(yè)者,可

以延期至 7 年。每一學年延期學分為 10 個學分 (含) 至 20 個學

分,需要繳納半年專業(yè)學費。每一學年延期學分為 20 個學分

(含) 以上,需要繳納一年專業(yè)學費。每一學年延期學分為 10 個

學分以下,免收專業(yè)學費。

5援 實行學分管理后,在學生管理上仍保留當前的班級管理制

度。學生須參加所在班級的集體活動。如因選課與班級活動時間

相沖突,應向班主任或導師請假。

6援 學生因中途休學,則編入下一年級。如下一年級無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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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yè),則編入相近或相關專業(yè)的低年級班級。編入的專業(yè)和年級

視已修專業(yè)的課程的完成情況確定。

7援 應征入伍服役年限不計算在彈性修業(yè)年限內。

8援 學生轉專業(yè),在轉出專業(yè)已修完的課程,其學分高于或等

于轉入專業(yè)課程的學分,可以直接認定。轉出專業(yè)課程學分少于

轉入專業(yè)課程學分的,須繳納差額學分費用再補修相應課程。學

分認定由學生提出申請,轉入教學單位審定,教務處備案。

9援 學生轉學 (由外校轉入我校),轉出學校所修完的課程與

我校轉入專業(yè)課程有相同或相近的,由學生提出申請,轉入教學

單位審定,教務處備案。

七、主輔修

1援 主輔修是指以本專業(yè)為主修,其他專業(yè)為輔修。學校鼓勵

學有余力的學生除學好主修專業(yè)外,積極選讀輔修。

2援 輔修專業(yè)實行學分制,學生修滿輔修專業(yè)教學計劃所規(guī)定

的學分,經(jīng)本人申請,學生所在教學單位審核,教務處批準后由

學校頒發(fā)輔修專業(yè)證書或輔修學士學位證書。

3援 輔修學士學位在主修學士學位證書中予以注明,不單獨發(fā)

放學位證書,對沒有取得主修學士學位的學生不得授予輔修學士

學位。

4援 修讀輔修專業(yè)的學生,必須是在上一學期的學習中各門課

程考核成績全部及格者。輔修專業(yè)的教學計劃、修讀學生應具備

的其它條件由開出輔修專業(yè)的教學單位制定,輔修專業(yè)的課程成

績由開出輔修專業(yè)的教學單位管理。

5援 修讀輔修專業(yè)的學生要填寫 《輔修專業(yè)申請表》 一式兩

份,由學生輔修專業(yè)所在教學單位、教務處各存一份。

6援 學生修讀輔修專業(yè),須按學校的有關規(guī)定交納輔修專業(yè)學

費,繳費標準按輔修專業(yè)課程的總學分多少計。

7援 學生不能因修讀輔修專業(yè)而延長在校學習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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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升本”

1援 原則上“專升本”學生單獨成班,各教學單位制定“專升

本”人才培養(yǎng)方案,學生根據(jù)人才培養(yǎng)方案修讀課程并獲得學分。

2援 不單獨成班或執(zhí)行所就讀的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方案的,須按本

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方案的要求完成第三、第四學年的學習任務,不得

免修,取得規(guī)定的學分方可畢業(yè)。

九、第二學士學位

1援 第二學士學位指在獲得第一學士學位的基礎上,全日制再

主修另一學科門類本科專業(yè)二年,達到高校規(guī)定條件后,被授予

第二學士學位。

2援 參加第二學士學位考試被錄取的學生,須按各專業(yè)第二學

士學位人才培養(yǎng)方案完成學習任務取得規(guī)定的學分方可畢業(yè)。

3援 學生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三條申請免修、免聽或課程置換,

但均需要繳納相應學分費用,憑納費憑證錄入成績。

十、附 則

1援 本辦法適用于 2020 級 (含) 以后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專升本”學生及第二學士學位學生。2020 級以前學生留級至

2020 級也適用本辦法。

2.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3. 本辦法經(jīng)校長辦公會通過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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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學生多樣化、個性化發(fā)展需要,根據(jù) 《懷化學院學分

制實施辦法》、 《懷化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等文件精神,學

校實行人才培養(yǎng)方案指導下的自主選課制,為進一步規(guī)范選課程

序、加強選課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選課原則

第一條 順序性原則。學生原則上應按照本科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

的次序修讀必修課程,有計劃地修讀選修課程。同一學期的課

程,首先選擇必修課程再選擇選修課程。對有嚴格先后修讀關系

的課程,應按順序修讀。

第二條 規(guī)劃性原則。學生應根據(jù)自己的職業(yè)規(guī)劃、能力、

興趣,在導師的指導下合理選擇選修課程。

第三條 均衡性原則。應保證每學期選課的均衡性,避免

選課集中于某一學期。每學期選擇修讀課程的總學分原則上應

在 15 至 30 學分,多個學期少于下限要進行學籍預警,甚至學業(yè)

警告。

第四條 時效性原則。學生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完成預選、正

選、退補選。

第二章 選課指導

第五條 選課指導要作為新生入學教育的重要內容之一。新

生入學時,各學院要向學生公布并介紹專業(yè)培養(yǎng)方案、課程設

置、各類課程學分要求、畢業(yè)學分要求等內容,指導本科生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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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規(guī)劃和學期選課計劃。要對學生進行培訓,掌握教務管理系

統(tǒng)的使用方法和選課流程。

第六條 各學院應建立學分制導師隊伍,對學生選課進行

指導。選課前要引導學生了解自己的學生進展、學籍預警情

況,熟悉已修課程、未修課程以及需要重修課程,依照選課安

排合理選課。

第七條 在選課時,各學院應當引導學生注意課程先后邏輯

關系和先修課程要求。

第八條 為便于學生選課,各學院在組織開課時,應要求教

師認真填寫課程基本信息,包括課程的教學目標、基本知識點要

求、作業(yè)要求以及考核方式等。

第三章 選課方式

第九條 選課通過學校教務管理系統(tǒng)完成,學生可通過

WEB 瀏覽器或掌上教務 APP 使用教務系統(tǒng)選課。

第十條 選課一般分三個階段:預選、正選、退補 (改) 選。

具體采用幾個階段視課程特點而定。

第四章 選課程序

第十一條 選課前,學生應及時關注學校發(fā)布的開課計劃及

選課通知,了解相關的要求,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選課。

第十二條 預選階段。預選是選擇計劃要修讀的課程和教

師,預選課程一般在開課學期的上一學期期末進行。根據(jù)預選結

果確定教學班,預選人數(shù)未達規(guī)定人數(shù)時,不予開班。

第十三條 正選階段。預選未成功的學生,或不安排預選的

課程,通過正選來確定選課學生,正選按照“先到先得,額滿為

止”的原則確定選課學生。正選階段,可以選擇也可退選課程。

正選結束后,依據(jù)課程性質和選課人數(shù)結合教學安排,停開不符

合開課條件的課程或教學班。一般情況下,選課人數(shù)不滿 (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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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科類技能課) 20 人不能開課。確需開課的,由學院提出書面

申請報教務處審核、備案。

第十四條 退補 (改) 選階段。退補選一般安排在開課學期

的第一周進行。已選被停開課程的學生可在此階段改選同期開設

的其它課程。預選或正選時選修學分不合適 (過多或過少) 的學

生,以及希望更改所選課程或授課教師的學生,可在此階段進行

課程的退、補或改選。因學校的課程資源有限,學生對課程的退

改選應謹慎,以免選課落空。

第十五條 學生選課結束后,學生應登錄教務系統(tǒng)確認自己

的最終選課結果,如有疑問應在選課結束后一周內向學院或教務

處提出,超過時間將不再受理。學生應自行保存本人課表,作為

選課憑證備查。教師與學生自行達成的口頭承諾,不能作為選課

憑據(jù)。

第十六條 重修選課一般安排在學期的第 1、2 周,選課原

則按“先到先得”確認。新生第一學期選課一般安排在軍訓結束

后、正式上課前進行。

第十七條 為保證正常教學秩序,在非選課時段,原則上不

可退補 (改) 選課程。特殊情況確需退補 (改) 選課程的,學生

須提交相關申請經(jīng)教務處批準后辦理。

第五章 其它事項

第十八條 學生應按照學校規(guī)定完成繳費和學籍注冊手續(xù)才

能選課,需完成已修課程的教學評價才能選課。

第十九條 學生應親自選課,不能由他人代替。也不能借

用、盜用他人帳號密碼進入選課系統(tǒng),不得代替他人選課或修改

他人的選課。學生應對本人帳號及密碼的安全負責。

第二十條 未經(jīng)教務管理系統(tǒng)選課而參與課程學習、考核

的,該課程成績不予記載和承認。

第二十一條 選課結果確定后,學生應當嚴格按照 《懷化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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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相關要求參加已選課程全部教學環(huán)節(jié)的學

習和考核,不得“選而不修”或無故缺課。

第二十二條 學生選課后,教學班一經(jīng)確定,任課教師和學

院不能無故提出停課。確因出國、調動或者生病等不可抗拒原因

不能完成教學任務的,學院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妥善安排

其它教師接替該門課程的后續(xù)教學工作。如確實無法安排他人接

替課程教學,應安排其它課程接替該課程教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隨著課程資源的不斷豐富和教學新模式的出

現(xiàn),本辦法將適時修改。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19 級本科生開始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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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學校教學改革,進一步規(guī)范教育收費行為,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2016)、《湖南省普通高校學

分制收費管理辦法》(湘發(fā)改價費 〔2016〕 794 號) 等法律法規(guī)的

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全日制本專科生,所稱的學分制

收費執(zhí)收范圍僅指學費。住宿費、代收費仍按學年收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是指學校以專業(yè)培養(yǎng)計劃和學

分為依據(jù),以取得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方案確定的最低畢業(yè)學分作為學

生畢業(yè)的主要標準的教學管理制度。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學分制收費,是指將按學年計收學費改

為按專業(yè)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分計收學費的高校收費管理制度。

學生在基本學制年限內,按學分制正常完成學業(yè)所繳納的專業(yè)學

費和學分學費之和不高于學年制學費總額。

第二章 專業(yè)學費

第五條 專業(yè)學費是指學校以各類專業(yè)不同的培養(yǎng)成本為計

算基礎,在學年制學費額度內扣除學分學費后收取的學費。專業(yè)

學費按學年收取,計算方法是:各年專業(yè)學費越 (標準學制年限

內學年制學費總額原完成該專業(yè)畢業(yè)應修最低總學分應繳納的學

分學費) /標準學制年限。按政策上浮的特色精品專業(yè)學費計入

專業(yè)學費。

第六條 學生在規(guī)定的最低畢業(yè)學分外要求加修、輔修專

業(yè)或一次補考不及格需重修學分的,在基本學制年限內免收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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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yè)學費。

第七條 在校期間轉專業(yè)的學生,從轉入學期起,按轉入專

業(yè)的專業(yè)學費標準收取,原專業(yè)與新專業(yè)的專業(yè)學費差額實行多

退少補。

第八條 學生在基本學制年限內提前修滿學分畢業(yè)的,以每

學年 10 個月計算,按畢業(yè)注冊實際時間計算退還專業(yè)學費,不

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收取專業(yè)學費。學生超過基本學制年限

延期畢業(yè)的,延期修讀 10 個學分以下的,免收專業(yè)學費;延期

修讀 10 個學分以上 (含)、20 個學分以內的,按半年計收專業(yè)

學費;延期修讀 20 個學分以上 (含) 的,按一年計收專業(yè)學費。

第三章 學分學費

第九條 學分學費是以指學生在人才培養(yǎng)方案確定主修專業(yè)

最低畢業(yè)學分和學校按規(guī)定確定的每學分應收取的學費計算應繳

納的學費,四年制本科主修專業(yè)不低于 160 學分。

第十條 學分學費按學生實際選定課程規(guī)定的學分計收,每

學分學費收費標準不分課程、專業(yè),統(tǒng)一規(guī)定為每學分 75 元。

第十一條 學生在人才培養(yǎng)方案規(guī)定的最低畢業(yè)學分外需重

修課程的,按所修課程規(guī)定的學分收取學分學費。

第十二條 學生考試不及格的可免費補考一次,免費補考后

仍未獲得學分的課程,必須進行重修,并按實際重修學分及本辦

法規(guī)定學分收費標準繳納學分學費。

第四章 學費結算

第十三條 學生繳納學費采取網(wǎng)上自助繳費、銀行代扣、現(xiàn)

場刷卡等多種形式,不收現(xiàn)金。學生可根據(jù)自身情況選擇繳費方

式,在規(guī)定期限內足額繳納,學校收取學費后,計財處開具湖南

省財政廳統(tǒng)一印制的 《湖南省非稅收入專用收據(jù)》,學生應妥善

保管好繳費收據(jù),學生結算需要退費,以繳費收據(jù)為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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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為了便于收費管理,減少學生收費次數(shù),每學年

第一學期開學時,收取專業(yè)學費和學分學費。學分學費在非畢業(yè)

學年按每學年 40 個學分預收,畢業(yè)學年按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方案內

未修完學分預收。畢業(yè)時對每個學生的專業(yè)學費和學分學費進行

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五條 學生改修、補修、提前修讀和在規(guī)定的主修專業(yè)

最低畢業(yè)學分外要求多修、輔修課程的,須按實際選課學分分數(shù)

繳納學分學費后方可修讀。

第十六條 特殊情況的學費結算:

1. 對體檢復查中發(fā)現(xiàn)患有嚴重疾病而無法就讀的新生,退還

已交專業(yè)學費、學分學費,其他費用據(jù)實結算。

2. 對弄虛作假經(jīng)學校復查不符合國家招生規(guī)定取消入學資格

的,以及按學校有關管理規(guī)定作退學處理、開除學籍的,不退還

專業(yè)學費和學分學費。

3. 學生發(fā)生申請退學、轉學、死亡等情況終止學業(yè)的,按教

務部門確定的學籍變動日期及每學年 10 個月的期間結算專業(yè)學

費,不足 1 個月的按 1 個月計算收取,學分學費按實際選修學分

結算。

4. 對年級或專業(yè)異動學生,按異動后就讀年級、專業(yè)繳納專

業(yè)學費,學分學費按實際已修學分數(shù)進行結算。

5. 按國家和省學籍管理規(guī)定休學、入伍等保留學籍的學生,

當年暫緩辦理結算手續(xù)。復學后,按所修專業(yè)的專業(yè)學費和已修

學分數(shù)計算應交學費,無法復學的按自愿退學處理。

第十七條 退費方式及程序。退費分兩種情況:畢業(yè)結算退

費與平時特殊情況退費。畢業(yè)結算退費是在學生畢業(yè)前由計劃財

務處根據(jù)教務處提供的數(shù)據(jù)統(tǒng)一批量辦理;平時特殊情況退費,

由退費學生 (或委托親屬) 按照退費審批程序到計劃財務處辦

理,所有退費不退現(xiàn)金,以轉帳方式退回到學生一卡通帳戶中。

第十八條 退費以繳費收據(jù)為憑證,學分學費畢業(yè)結算需提

供最后一次繳款收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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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學生繳清年度專業(yè)學費、預收學分學費、住宿

費、代收費或經(jīng)學校批準緩交學費后方可注冊。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 2019 年秋季招收新生起執(zhí)行,老生仍

按老辦法執(zhí)行。以往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

準,本辦法由懷化學院教務處、計劃財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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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生考試紀律

(一) 學生考試前的準備及要求

1. 考生必須提前 l5 分鐘進入考場,開考 30 分鐘后不準進入

考場,有特殊要求的考試需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 進場后,考生須檢查座位及周圍可視范圍內即墻面、課桌

等處是否有違規(guī)隱患,如果發(fā)現(xiàn)須立即報告監(jiān)考老師,否則按照

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3. 須攜帶本人準考證、學生證或身份證等三證中的兩證 (要

求帶準考證的考試須加帶準考證),并按監(jiān)考人員要求就座,入

座后自覺將上述證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4. 若考生遺失考試證件,且來不及補辦,須到所在學院開具

證明,并貼上本人照片,加蓋學院公章后,方可入場考試。

5. 參加閉卷考試,除必要的文具 (包括任課教師準許帶的計

算器) 外,書包、課本、講義、筆記及通訊工具等物品一律不得

帶入考場。如確需帶入考場者,應按照要求放在指定位置,否則

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6. 考生不得無故缺考。因故請假要求緩考的,可按程序辦理

或請人辦理緩考手續(xù),并將緩考手續(xù)交所在學院教學秘書以后,

其緩考方可按照正??荚嚦煽兊怯?。凡因沒有辦理緩考手續(xù)或沒

有將緩考手續(xù)交給學院教學秘書,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考生本人負

責,作缺考處理,不予正常期末補考。

(二) 考場紀律

1.各級各類考試考生必須獨立完成答卷??荚囍校蛟嚲?/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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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頁

印制、命題、記分等問題可向監(jiān)考人員舉手提問外,其他一律不

得提問。

2. 考場內應保持安靜,考生不得隨意走動,不得吸煙、說

話,更不得大聲喧嘩??忌_有特殊情況需要暫時離開考場,必

須由監(jiān)考人員陪同,且每次只能出去 1 人。

3. 答卷只能用藍色或黑色的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不得使用紅

色筆或鉛筆填寫 (計算機閱卷的答題卡只能用規(guī)定型號的鉛筆涂

寫)。

4. 不得抄襲或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

資料,不得偷看、使用暗號、傳遞、獲取信息等。

5. 不得在試卷上填寫與考生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6. 不得在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填寫姓名、考號或者標記信息。

7. 不得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

8. 不得充當“槍手”替他人考試和雇傭“槍手”替考。

9. 在開考 30 分鐘內,強行離開考場者,作罷考處理,不允

許參加補考和畢業(yè)補考。開考 30 分鐘后,考生方能交卷出考場,

擅自離開考場者,作自行交卷處理。因急病或非常緊急的突發(fā)事

件,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同意,可離開考場,并作緩考處理,但須有監(jiān)考

人員的相關記載和簽名。

10. 有特殊規(guī)定的考試,考生離開考場的時間及要求應按照

規(guī)定執(zhí)行。

11. 不得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

(三) 交卷要求

1. 提前交卷者,應將試卷交至講臺上,然后離開考場。不得

在考場內及考場附近停留、討論、喧嘩,影響他人考試。有特殊

要求的考試應按照規(guī)定執(zhí)行。

2. 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聽從監(jiān)考人員的指

導,并依次交卷離開考場。

3. 考生不得帶走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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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頁

(四) 考后成績問題

1. 考試結束后,學生不準在任課教師處打聽成績或要求加

分,學生個人不得到考試中心查詢成績,學生可在網(wǎng)上教務管理

系統(tǒng)中查詢成績。

2. 成績公布后,如發(fā)現(xiàn)考試成績缺失或出入較大,要求查卷

和改分,須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jīng)分管教學副院長同意

后,由原評定成績的教師和學院教學秘書查改并簽字,將結果報

送教務處考務辦備案。凡是在考試結束后年內沒有核查自己成績

的,其后,考務辦不予查詢成績,無成績者責任自負。

二、學生考試違紀、舞弊行為的認定與處理辦法

(一)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

試違紀:

1. 未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許可,自行調換座位或未在指定座位就考;

2. 將書籍、報刊、筆記本、資料 (含電子文檔資料)、各種

字條等文字材料帶入考場 (開卷考試的課程允許攜帶的資料除

外),未放在監(jiān)考老師指定的地方的;

3. 將通訊工具帶入考場,未按要求關閉,不上交給監(jiān)考人

員的;

4. 開考 30 分鐘后,不聽監(jiān)考人員勸阻強行進入考場,或開

考不到 30 分鐘,不聽勸阻強行退場,或未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同意擅自

離開考場的;

5. 在試卷密封線外書寫姓名、學號或作其他標記,用鉛筆

(有明確規(guī)定的除外) 或紅色筆答卷;

6. 在考場內喧嘩、吸煙或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經(jīng)制止

仍不改正的;

7. 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旁窺、打暗號或手勢的;

8. 考試時間終止后,仍繼續(xù)答卷的。

(二) 在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舞弊:

1. 閉卷考試開考后,將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放置在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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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頁

中、桌面上 (無論是否翻閱抄看) 的;

2. 偷看隨身攜帶的與考試課程有關的材料的;

3. 偷看事先寫在身體有關部位及其他物品上與考試內容有關

材料的;

4. 傳遞字條、偷換試卷、抄襲他人試卷或把自己的試卷讓人

抄襲 (包括他人抄襲自己的試卷而未阻止或未報告監(jiān)考教師)

的;

5. 已交卷再改動試卷的;

6. 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旁窺,經(jīng)制止后仍不改正的;

7. 帶走或撕毀試卷的;

8. 弄虛作假,偽造考試證件及有關證明材料的;

9. 考試結束離座后,向其他考生暗示或接受他人暗示答案的

(雙方);

10. 將通迅工具開啟,并在考試過程中有通迅記錄的;

11. 閱卷中發(fā)現(xiàn)并經(jīng)查證確認有雷同或明顯抄襲的試卷的。

(三) 在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嚴重舞弊:

1. 請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 (在本人的試卷上填寫

他人的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的行為視為代考);

2. 有組織作弊行為的 (包括在考前組織作弊);

3. 使用通訊工具接受或傳遞考試信息的 (以在通訊工具中記

載的內容為準);

4. 經(jīng)查證,考前竊取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5. 考試中有違紀或舞弊行為,經(jīng)查獲后,不聽從監(jiān)考人員處

理,辱罵、威脅、恐嚇甚至毆打監(jiān)考人員或其他考生,無理取

鬧、擾亂考場秩序,影響考試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 違紀、舞弊行為查處辦法

在監(jiān)考過程中,監(jiān)考人員一旦發(fā)現(xiàn)考生有違紀、舞弊行為須

按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1. 監(jiān)考人員將學生用于違紀、舞弊的材料沒收,并如實將考

生違紀、舞弊的情況記錄在 《懷化學院課程考核考場情況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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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頁

表》 中??忌`紀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紀事實的依據(jù),應當由兩

名以上 (含兩名) 監(jiān)考人員或考場巡視員簽字確認,同時,應讓

學生知曉后并在 《懷化學院課程考核考場情況記錄表》 上簽字,

然后終止學生考試。對可以提前離場的,要求學生離開考場;對

拒不簽字的學生,監(jiān)考人員應在 《懷化學院課程考核考場情況記

錄表》 上注明未簽字原因??荚嚱Y束后,監(jiān)考人員須將考場內學

生違紀、舞弊的情況記載和學生用于違紀、舞弊的材料一并交學

生所在學院;由教務處直接組織的相關考試,學生用于違紀、舞

弊的材料交教務處。

2. 學院應對違紀、舞弊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和幫助,違紀、

舞弊的學生應向學院寫出書面檢查。

3. 學院根據(jù)考生違紀、舞弊記錄,在進行調查認定的基礎上

填寫 《懷化學院學生違紀、舞弊處理報告單》,并及時 (不超過

二天) 將考生違紀、舞弊的材料和 《懷化學院學生違紀、舞弊處

理報告單》 報教務處,教務處根據(jù)本規(guī)定對學生違紀、舞弊的行

為進行認定,并通報全校,學生處按 《懷化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

例》 對學生違紀、舞弊的行為進行紀律處分。

4. 教務處接受考試后十天內有關違紀、舞弊的舉報,舉報情

況經(jīng)查證屬實的,按規(guī)定進行處理。

5. 受到違紀、舞弊行為查處 (指在考試中受到的查處) 的學

生若對違紀、舞弊行為的事實有異議,應在查處當天向教務處提

出申述,逾期不予受理。教務處在接到申述后的 5 個工作日內作

出復查并通知學生。

(五) 違紀、舞弊行為處理辦法

1. 考試違紀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成績記為零分;屬于第二

次考試違紀,給予記過處分。

2. 考試舞弊的給予記過處分,成績記為零分;第二次考試舞

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3. 考試嚴重舞弊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4. 考試嚴重舞弊,情節(jié)相當嚴重、影響極壞的給予開除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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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頁

處分;

5. 留校察看期間或解除留校察看后再違紀、作弊的,給予開

除學籍處分。

6. 受到一次舞弊處理或兩次考試違紀處理的取消學士學位授

予資格。

本辦法根據(jù) 《懷化學院課程考試管理辦法 (修訂)》(懷院發(fā)

〔2017〕91 號)文件制定,適用于由教務處組織的所有考試,本辦

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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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頁

教育部〔2002〕 12 號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

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

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有關

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

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

施、生活設施內發(fā)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的處

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

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第四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

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

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xié)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

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

救教育;應當按照規(guī)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

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huán)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fā)生傷害事

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

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第六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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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頁

育階段,應當根據(jù)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

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 (以下稱為監(jiān)護

人) 應當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

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jiān)護職責,但法律有規(guī)定的或者學

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jiān)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與責任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jù)相關當事人的行為

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

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jù)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

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fā)生

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fā)生

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

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 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

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

標準,或者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的;

(二) 學校的安全保衛(wèi)、消除、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

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

取措施的;

(三) 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

或者行業(yè)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

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

全措施的;

(五) 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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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頁

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 學校違反有關規(guī)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

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 學生有特異體質或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

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 學生在校期間突發(fā)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fā)現(xiàn),但

未根據(jù)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 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guī)程、職業(yè)道德或者

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

(十) 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

學生的職責期間,發(fā)現(xiàn)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

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 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

的信息,學校發(fā)現(xiàn)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

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jiān)護人的保護而發(fā)生傷害的;

(十二) 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jiān)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

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 學生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

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

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 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jīng)告誡、糾正,但

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 學生或者其監(jiān)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

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 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

監(jiān)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jiān)護職責的;

(五)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jiān)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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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jīng)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

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

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

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shù)?,無法律責任;

(一) 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 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fā)性、偶發(fā)性侵害造成的;

(三) 學校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tài),學校

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四) 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 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fā)生意外

傷害的;

(六)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fā)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

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shù)?,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p>

關法律法規(guī)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認定;

(一) 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fā)生的;

(二) 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fā)生的;

(三) 在放學后、節(jié)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

生自行滯留學?;蛘咦孕械叫0l(fā)生的;

(四) 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fā)生的。

第十四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

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

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章 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 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及時救助受傷害學

生,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

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條 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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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傷亡事故的,教

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

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

要,可以指導、協(xié)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

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 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

家長可以通過協(xié)商方式解決;雙方自愿,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

行政部門進行調解。

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

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并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 60 日內完成

調解。

第二十條 經(jīng)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

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xié)議,結束調解;在

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

訴訟,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

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對經(jīng)調解達成的協(xié)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

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

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

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 事故損害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 對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

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shù)姆秶c標準,按照有關行政

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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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頁

關法律法規(guī)及國家有規(guī)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第二十五條 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

托當?shù)鼐哂邢鄳b定資格的醫(y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jù)國家規(guī)定的

人體傷殘標準進行鑒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jù)責任大

小,適當予以經(jīng)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yè)等與救

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jīng)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本著自愿

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shù)膸椭?/p>

第二十七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

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人,學校予以賠償后,可以

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

監(jiān)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

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

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根據(jù)雙方達成的協(xié)議、經(jīng)調解形成的協(xié)議或者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

籌措;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xié)助

籌措。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

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準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

籌措傷害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 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照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

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

保險。

提倡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愿的前提

下,學??梢詾閷W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chuàng)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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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頁

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發(fā)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jié)嚴重

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

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

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jié)嚴

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

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

故的發(fā)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

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

的學生,學??梢越o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受傷害學生的監(jiān)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

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

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

的全日制的中小學 (含特殊教育學校)、種類中等職業(yè)學校、高

等學校。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發(fā)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jù)幼兒為

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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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頁

第三十九條 其他教育機構發(fā)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參照本辦

法處理。

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學校管理范圍內發(fā)生的傷害事

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原國家教委、

教育部頒布的與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有關的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

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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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7頁

(2018 年 3 月 31 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保護

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jù) 《中華

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等法

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學校教育教學期間的學生人身傷害

事故預防和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應當堅持安全優(yōu)先、多方配

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原則。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處理應當堅持依法、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舉辦者、學校、

學校教職工、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以及其他有關組織應

當共同承擔預防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責任,保障學生人身安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

防和處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工作機

制,組織、督促、協(xié)調有關部門做好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

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衛(wèi)生、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

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

和處理有關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有關部門、學校共同維護學

校周邊環(huán)境安全,做好轄區(qū)內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有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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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頁

作;村 (居) 民委員會應當協(xié)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維護學校

周邊環(huán)境安全,配合做好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有關工作。

第六條 學校依法負有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

責,應當對學生進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積極引導學生樹

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應當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

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隱患;

當發(fā)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

齡、認知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方法和措施。

第七條 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服從

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八條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加強與學校的聯(lián)系,

及時交流和反饋學生身體、心理、情感等方面的情況,配合學校

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對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

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和保護。

未成年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

能履行監(jiān)護職責的,應當依法委托有監(jiān)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

監(jiān)護,將委托情況告知學校,并保持與受托監(jiān)護人、學生、學校

的聯(lián)系。

第九條 鼓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保險及附加無過失責任保險,

保險費用不得向學生收取。中小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幼兒園應當

投保校方責任保險,所需經(jīng)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予以保障。

鼓勵學生、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投保學生意外傷害險等

保險。

鼓勵保險公司開發(fā)適應學生人身安全保障需求的險種。

第二章 學校預防職責

第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落實下列安全制度:

(一) 落實以校長 (園長) 為第一責任人的學生安全管理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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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頁

任制,明確專門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二) 建立衛(wèi)生管理制度和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按照國家

規(guī)定配備具有從業(yè)資格的專職醫(yī)務 (保健) 人員或者兼職衛(wèi)生保

健教師;

(三) 建立食堂進貨查驗、采購索證、臺賬記錄、從業(yè)人員

健康管理、食品留樣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品安全管理

員,定期對食堂從業(yè)人員進行體檢;

(四) 建立校園巡查等內部安全保衛(wèi)制度,中小學校、幼兒

園應當加強來訪人員和車輛的登記和管理;

(五) 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加強消防設施

和器材的日常維護,設置消防安全標識,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 建立學生請銷假制度,對學生請銷假進行登記,發(fā)現(xiàn)

未成年學生未到校、擅自離校、曠課,及時告知學生父母或者其

他監(jiān)護人;

(七) 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住校學生管理制度,加強宿

舍管理,做好住校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護工作,對違反校規(guī)

擅自在校外住宿的未成年學生,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

護人;

(八) 有實驗室的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實

驗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

注銷等環(huán)節(jié)的管理,定期對實驗室的安全防范措施進行檢查;

(九) 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

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

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規(guī)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

坐校車安全;

(十) 其他安全制度。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學生安全:

(一) 制定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發(fā)生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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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頁

發(fā)事件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安全措施保護學生人身

安全,并及時向教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二) 合理安排學生上下課時間和通行順序,在易發(fā)生擁擠

的通道、樓梯、場所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采取必要的防護措

施,安排專人值守、巡查,防止擁擠踩踏;

(三) 規(guī)劃建設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視頻監(jiān)控信息保存時間按照

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但視頻信息的使用不得侵犯個人隱私;

(四) 購買產(chǎn)品和服務時查驗產(chǎn)品標簽、質量合格證或者服

務提供者的資質證書,不得購買不符合質量、衛(wèi)生標準和安全要

求的產(chǎn)品、服務;

(五) 組織學生參加實習、考察、勞動等綜合實踐活動以及

軍事訓練、文化娛樂和其他集體活動,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

措施;

(六) 組織學生開展逃生、自救、互救演練;

(七) 租用交通工具接送學生,應當查驗駕駛證、交通工具

合法有效證件;

(八) 對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疾病不適宜參加特定教育教學活

動的學生給予必要照顧,對其教育教學活動進行適當調整,發(fā)現(xiàn)

學生有身體和心理異常狀況時及時采取處置措施予以救護,并告

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

(九) 教職工患有傳染病、精神障礙或者有不良行為的,應

當及時調整崗位或者作出其他處理;

(十) 建立安全工作臺賬,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

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

(十一) 其他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設立心理健康教

育咨詢室,配備心理健康教育教師,為學生提供心理咨詢、輔導

等服務。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對教職

工開展安全知識、技能培訓,保證教職工掌握相應的安全救護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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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頁

識,提高教職工安全救護指導能力。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加強校園安全隱患排查,發(fā)現(xiàn)學?;蛘?/p>

學校周邊區(qū)域存在危害學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隱患,

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安全事故并向教育主管部門和有關部

門報告。學校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

法及時處理,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 禁止學校從事下列行為:

(一) 組織學生參加應由專業(yè)人員從事的搶險等活動;

(二) 將學校場地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

害等危險物品;

(三) 在教育教學期間將學校操場等教育教學場所用于停放

機動車輛;

(四) 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恪守職業(yè)道德,尊重學生人格,

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毆打、侮辱、

猥褻等傷害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教職工發(fā)現(xiàn)學生遭受侵害或者可能遭受侵害時,應當及時采

取告誡、制止或者救護等措施,并報告學?;蛘哂嘘P部門。

第十七條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書面告知學校學生

存在的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等身心健康情況。

第十八條 學生患有精神障礙或者患有傳染病未經(jīng)治愈,符

合休學條件的,應當申請休學;未申請休學的,學??梢愿鶕?jù)醫(yī)

院診斷結論作出書面休學決定。學生、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

對學校作出的休學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有關教育主管部門申訴。

申訴期間,不影響休學措施的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學校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校舍、

場地和設施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學校舉辦者應當及時維

修、改造或者更換。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

求,將學生安全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根據(jù)不同年齡學生的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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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頁

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點,開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

全、網(wǎng)絡安全、毒品預防、心理健康、防溺水、防性侵、防拐騙

等安全教育。

高等學校應當加強學生的金融安全知識及法律常識教育,增

強學生自我防范意識,引導學生養(yǎng)成科學理性的消費觀,防止不

良校園貸款對學生的侵害。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可以根據(jù)實際需要,建立家

長委員會制度,共同促進學校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上下學時段,應當組織門衛(wèi)

和保安人員在校門口值守,組織教職工或者成年志愿者維護秩序;

對八周歲以下的學生、幼兒,應當建立上下學接送交接制度。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校園

欺凌預防和處理制度,建立校園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明確相

關崗位教職工預防和處理校園欺凌的職責,及時調查處置校園欺

凌事件;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校園欺凌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

報案。

第二十四條 中等職業(yè)學校、高等學校安排學生實習,應當

建立健全實習管理制度。實習單位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

全生產(chǎn)教育和培訓,提供符合勞動安全衛(wèi)生和職業(yè)病危害防護要

求的實習環(huán)境和條件,并遵守國家關于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

中等職業(yè)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參加跟崗、頂崗實習的,學

校、實習單位、學生三方應當簽訂實習協(xié)議,實習協(xié)議應當包含

學生安全保障條款,明確學校、實習單位對學生安全保障的責任

和義務;屬于未成年學生的,還應當取得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

人簽字的知情同意書。未簽訂實習協(xié)議、知情同意書的,不得安

排學生實習。

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

保險;符合工傷保險條件的,實習單位應當為實習學生辦理工傷

保險。不得向學生收取或者從學生實習報酬中抵扣實習責任保險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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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頁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應當優(yōu)先保護幼兒的生命和健康;按照

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遵循幼兒身心發(fā)展特點和規(guī)律,促進

幼兒身心和諧發(fā)展;不得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guī)律、有損幼兒身心

健康的活動,不得進行有損幼兒健康的比賽、表演或者訓練。

第三章 行政機關預防職責

第二十六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建立健全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制度和學校安全工作

考核監(jiān)督機制,落實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

(二) 指導學校開展學生安全教育,建立教職工安全培訓制

度,組織、指導教職工安全知識培訓;

(三) 定期組織對學校的校舍、場地和其他公共設施,以及

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教學用品、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的安

全檢查;

(四) 制定學校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指導學生人身傷

害事故應急處置演練;

(五) 指導、監(jiān)督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預防學生人身傷害事

故的制度和措施;

(六) 指導、監(jiān)督配備校車的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

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

(七)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指導、監(jiān)督學校構建校園內部治安防控網(wǎng)絡、做好內

部安全保衛(wèi)工作;

(二) 加強學校及其周邊地區(qū)的治安工作,安裝監(jiān)控設施,

有針對性地開展治安巡邏,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學校周邊地區(qū)設置

警務室或者治安崗亭,及時制止和查處擾亂學校秩序、侵害學生

人身財產(chǎn)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

(三) 加強學校及其周邊道路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管理,

設立交通安全標志,在學校門前路段設置車輛禁停、警示、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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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志,施劃人行橫道標線,在上下學時段維護交通繁忙路段中小

學校、幼兒園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四) 加強校車運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取締無牌無證、不符

合安全標準的校車,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五) 協(xié)助學校開展治安、禁毒和交通安全知識教育;

(六)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消防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監(jiān)督學校做好校內消

防工作,定期對學校進行消防安全監(jiān)督檢查,督促學校規(guī)范消防

安全管理,消除火災隱患,協(xié)助學校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第二十九條 衛(wèi)生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學校集中供應的飲用

水、游泳場 (館) 和其他生活設施的衛(wèi)生狀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督

促學校落實疾病預防和控制措施,組織醫(yī)療機構和專業(yè)防治機構

做好傳染病、常見病的預防和控制工作。

第三十條 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食品安全

教育的指導和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定期對學校食堂

和校內及周邊地區(qū)的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的食品安

全狀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城市管理、環(huán)境保護、規(guī)

劃、工商行政管理、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文化等政府有

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下列情形及時進行處理:

(一) 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在學校周邊地區(qū)進行易燃易

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生產(chǎn)、經(jīng)營、儲存、使用或者項目建設

活動;

(二) 依傍學校圍墻搭建違法建筑物、構筑物;

(三) 在學校門前及其兩側擺攤設點、堆放雜物或者設置影

響學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設施設備;

(四) 學校及其周邊存在地質災害、洪澇災害等安全隱患;

(五) 在學校及其周邊實施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未設立明顯

警示標志;

(六) 在中小學校周邊兩百米范圍內設立營業(yè)性歌舞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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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頁

互聯(lián)網(wǎng)服務等不適宜未成年學生活動的場所;

(七) 在學校周邊進行有污染環(huán)境以及其他影響學校和學生

安全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

(八) 在中小學校及其周邊、中小學生上下學沿途的水域、水

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未設置明顯警示標志或未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九)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危及學校和學生安全的情形。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 教育教學期間發(fā)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

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護,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xiàn)場,通知學

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委托代理人、承保保險公司,并按照規(guī)

定報告有關人民政府和主管該學校的教育部門。

第三十三條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fā)生后,學校應當及時組織

調查處理;學校無法調查處理的,由有關教育主管部門或者其他

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屬于重大或者群體性傷害事故的,由學

校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權限組織調查處理。

因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學校所在地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教育等部門和學校依法做好處置工作。

第三十四條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fā)生后,負責事故處理的人

員應當聽取受傷害學生、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代理人的意

見,告知事故處理的途徑、方法和程序。對出現(xiàn)情緒失控、有過

激行為的學生、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代理人,應當及時穩(wěn)

定其情緒,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 受傷害學生、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可以參

加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調查,有權了解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學

校、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如實告知。

第三十六條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fā)生后,學校和學生、學生

父母或者監(jiān)護人應當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根據(jù)雙方自愿,可

以通過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等調處機制解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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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頁

第三十七條 學校和學生、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申請行

政調解的,應當向主管該學校的有關行政部門申請。

行政調解應當有專人負責,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調

解終結。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簽訂調解協(xié)議書;調

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八條 學校和學生、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申請人

民調解的,應當向學校所在地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人民調解

委員會或者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申請。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司法行政、教育主管部

門指導設立,免費調解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

第三十九條 承保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義務,依

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及時辦理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賠付。

第四十條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fā)生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采用下列違法方式表達意見和要求:

(一) 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教職工、學生或者非法

限制教職工、學生人身自由;

(二) 在學校停放尸體;

(三) 圍堵學?;蛘哌M入學校擾亂教育教學活動;

(四) 侵占、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設備;

(五) 蓄意進行不實報道或者制造、散布謠言;

(六) 其他違法方式。

第四十一條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引發(fā)社會治安問題,影響學

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組織警力

趕赴現(xiàn)場,開展教育疏導,勸阻過激行為,防止事態(tài)擴大;將擾

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參與人員帶離現(xiàn)場調查,維護學校正

常教育教學秩序。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當在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處理結束后十五

日內,將事故發(fā)生、處理情況和有關資料報送有關教育主管部

門,不得瞞報、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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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門或者

其他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

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實安全管理和學生人

身傷害事故預防措施的;

(二) 對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的;

(三)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發(fā)生后,未及時采取救護措施導致

損害加重的;

(四) 拒絕、阻撓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調查,或者提供虛假

情況、隱瞞事實真相的;

(五) 瞞報、緩報或者謊報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第

十九條、第二十六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

四十一條規(guī)定,在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中玩忽職守、徇

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學校未履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職責,或

者學校教職工不正當履行職務,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

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學生、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有過錯

的,依法減輕學校的賠償責任。

因下列情形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已經(jīng)盡到教育、管

理職責,并無不當行為的,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 因學校以外的第三方侵害造成的;

(二) 學生自殺、自傷、走失的;

(三) 因學生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學生、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未告知學校且學校無法預見的;

(四) 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意外發(fā)生的;

(五)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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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頁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guī)定,嚴重擾亂學校秩

序,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的,由公安機關予

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 學校,是指政府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全日制

的中小學校 (含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高等學校;

(二) 學生,是指在前項規(guī)定的學校就讀的受教育者;

(三) 人身傷害,是指由于外因造成人的死亡、肢體殘疾、

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以及其他影響身體健康的損傷;

(四) 教育教學期間,是指在校內與教育教學相關的活動期

間,寄宿學生住宿期間,乘坐校車上下學期間,以及學校組織的

校外活動期間;

(五) 學校舉辦者,是指舉辦學校的人民政府、行業(yè)主管部

門、群眾團體以及民辦學校的出資人。

第四十八條 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以及學校舉辦的培訓班的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05 年 1

月 23 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

過的 《湖南省中小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 同時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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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頁

第一條 為了加強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

學生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fā)展,根據(jù) 《普通高等

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guī)定》 的有關精神,結合目前我校

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

第二條 我院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

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對學生實

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堅持以預防為主,本著“保護學生,教育先

行,明確責任”的要求,妥善處理各種安全事故,引導學生健康

成長。

第三條 各學院 (部) 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放在學生工作

的重要位置上來抓。要經(jīng)常性地對學生開展安全防范教育,普及

安全知識,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和法制意識。要對學生定期開展

案例教育和安全警示教育。

第四條 安全管理

(一) 各學院 (部) 要經(jīng)常排查事故隱患。分管學生工作的

領導、輔導員、班主任要經(jīng)常深入學生宿舍、教室進行檢查,發(fā)

現(xiàn)問題和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理,按章處罰。

(二) 學生宿舍嚴禁使用熱得快、電爐等大功率電器,嚴禁

使用蠟燭、酒精爐或生明火,嚴禁私接電源,嚴禁向樓下丟摔雜

物、瓶子等,嚴禁留宿外人,嚴禁攜帶、存放和燃放煙花爆竹。

(三) 學生外出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避免發(fā)生交通事故。

(四) 全體學生必須按時回校就寢,嚴禁外宿,嚴禁租房住宿。

(五) 學生不準私自下河游泳。

(六) 各學院 (部) 不得擅自組織學生集體外出郊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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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嚴禁學生未經(jīng)準假擅自離校。

第五條 事故處理

(一) 學生人身發(fā)生一般傷害和財產(chǎn)發(fā)生一般損失后,涉及

各學院 (部) 內部的由各學院 (部) 自行處理,將處理結果報保

衛(wèi)處和學生工作部 (處)。涉及兩個學院 (部) 以上的,由保衛(wèi)

處、學生工作部 (處) 牽頭共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意見提交

學工委集體研究討論。重大事故,由院領導,有關處、室、學院

(部) 參與調查處理。

(二) 學院對事故調查后認為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由保衛(wèi)

處移交公安機關并協(xié)調處理。

(三)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處理過程中,學院認為有必要搜查

學生住處,須報請公安部門依法進行。

(四) 學生未經(jīng)批準擅自離校不歸,學院 (部) 要及時通知

學生家長。各學院 (部) 及時組織人員尋找,并向當?shù)毓矙C關

報告。半月不歸且未說明原因者,學院將張榜公布,按自動退學

除名。在尋找和通知家長的過程中所花費用由學生或家長負責。

學生擅自離校不歸發(fā)生一切意外事故的,學院不承擔任何責任。

(五) 學生假期或辦理離校手續(xù)后發(fā)生意外事故的,學院不

承擔任何責任。全體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教育部和學院有關規(guī)

章制度,如有違反,其責任由本人承擔,學院概不負責。

(六) 在校內正常生活及由學院在校外組織的活動中,由于

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而發(fā)生事故按上級有關規(guī)定處理。

(七) 學生在校因病死亡及其它責任不由學院承擔的意外傷

亡,學院不承擔任何費用。如家庭確有困難者,學院可酌情一次

性給予適當經(jīng)濟補助。

(八) 因責任不在本人而意外死亡的學生,由學院或有關單

位給予適當經(jīng)濟補助。

(九) 無論何種情況 (事故) 給予經(jīng)濟補助,一般不超過國家

規(guī)定的學生在校期間 (按該生學制計) 的平均獎學金數(shù)。凡是事

故責任由學院以外的其他單位、個人承擔的,學院不再給予經(jīng)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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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頁

補助。

(十) 因忽視安全管理、組織不力、工作不負責任、違章指

揮、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及時報告等對學生造成嚴重人身、

財產(chǎn)損害的,學院視具體情況對有關責任人員分別給予公開檢

討、賠償損失、行政處分直至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處理事故辦法參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本規(guī)定和學院其

它規(guī)定共同執(zhí)行。

第七條 本暫行規(guī)定由學院學生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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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頁

根據(jù)中央“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的指示精神,按照中

央 〔91〕 7 號文件關于“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辦好自

己的事”的要求,以及“誰主管,誰負責”,“誰管轄,誰處置”

的原則。為了優(yōu)化、凈化、美化校園,營造良好的育人環(huán)境,不

斷提高全校師生員工和家屬子女的綜合素質,創(chuàng)建國家級的安全

文明校園,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是保證學院穩(wěn)定、發(fā)展與改

革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單位、各部門應把它列入重要議事

日程,做到有計劃、有布置、有檢查、有總結。

第二條 建立健全治保組織,形成網(wǎng)絡管理體系。學院建立

治安保衛(wèi)委員會,穩(wěn)定工作領導小組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

組,下設綜治辦和保衛(wèi)處,負責全院日常綜治和保衛(wèi)工作;各單

位人數(shù)在 10 人以下的,確定一名兼職保衛(wèi)人員,人數(shù)在 10 人以

上 (含 10 人) 的,要設立由 3—5 人組成的綜治保衛(wèi)工作小組,

并確定一名副職領導親自抓。同時,學院成立“校園 110”分

隊,以加強校園的綜治管理。

第三條 全院以行政單位為責任區(qū),黨政主要負責人為第一

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第二責任人;兼職治保員,治保小組長、戶

主為第三責任人;個人為直接責任人。層層簽訂社會治安綜合治

理責任書,將治安責任書落實到班組和個人,做到一級管理一

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嚴格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四條 各單位、各部門負責人要經(jīng)常向所屬人員進行“四

防”和法制教育,增強法紀觀念和防范意識,盡最大努力減少違

法亂紀行為和各種事故的發(fā)生。

第五條 做好重點人員違反校紀校規(guī)學生的管理和教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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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采取“三包一”的方法幫教,要求改好率達 95%以上,對于

思想落后、反常、易于鋌而走險的人員要進行重點教育,嚴格管

理和監(jiān)控。

第六條 認真搞好重點要害部門的安全工作。檔案秘件、高

檔商品、教學設備、劇毒藥品、易燃易爆品、有價票證等物資存

放場所要堅固可靠,要有嚴格的管理制度,要有專人負責。

第七條 做好特種行業(yè)的第一線服務部門的管理。對招待

所、賓館、服務中心、醫(yī)務所、收發(fā)室、校產(chǎn)保管室、液化氣

站、勞動服務公司、生活車、餐館、基建維修等安全管理工作,

做到專人負責、制度健全。

第八條 加強對客車、小車、文書檔案 (包括各個部門文

書、檔案在內) 設備的嚴格管理工作。

第九條 加強教工宿舍、學生宿舍的管理。每棟教工宿舍設

一名兼職治安員,辦公樓、各教學樓設一名專職治安管理員,負

責本樓的安全工作。專職管理人員必須每天進行三至四次安全檢

查登記,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否則追究責任。

第十條 加強暫住人口管理工作。單位或私人舉辦的文化實

習班、專業(yè)技術學習班、自考班、成教班,以及各部門或私人雇

請的合同工、承包工、建筑工、保姆、經(jīng)商戶、個人營業(yè)員和承

包各種行業(yè)人員等,應及時向校保衛(wèi)處報告,并按暫住人口管理

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暫住登記手續(xù),交納暫住證工本費。

第十一條 各單位開設的娛樂性舞場、游泳池、浴室和舉辦

文體活動,要指定專人維持場內外秩序,如發(fā)生各種事故或問

題,應及時進行處理,并報告保衛(wèi)處,屬于單位責任的,應予以

追究。

第十二條 凡在校內開設的娛樂性舞場,必須寫出書面報

告,經(jīng)學院主管領導批準、保衛(wèi)處備案并交納 500 元治安責任押

金后,方能開放。如有違者,要追究主辦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并

給予處罰和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嚴禁賭博或變相賭博,如有違者,從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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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頁

第十四條 教職工玩麻將、撲克牌、字牌等,不能影響鄰居

的正常休息。學生一律禁止玩麻將,如有違者,給予紀律處分和

經(jīng)濟處罰。

第十五條 嚴禁學生在上課、自習時間、熄燈就寢后玩牌。

如有違者給予紀律處分和經(jīng)濟處罰。

第十六條 嚴禁嫖娼、賣淫和“三陪”,嚴禁散布、出售、

觀看黃色書刊和淫穢錄像,如有違者,參照 《治安管理處罰法》

有關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十七條 嚴禁在校園內釣魚、打鳥、損壞公物、酗酒鬧

事、打架斗毆,破壞花草樹木。如有違者,按原價 2 至 5 倍賠償

損失,并視情節(jié)給予紀律處分和經(jīng)濟處罰。

第十八條 嚴禁私自搭接電源、燒電爐 (學生宿舍包括其它

電熱工具)、在易燃易爆處使用明火、熄燈后點蠟燭、在學生宿

舍內做飯菜。如有違者,除沒收工具外,視情節(jié)予以經(jīng)濟處罰,

造成后果者給予紀律處分,并責成賠償損失。

第十九條 不準在學院主干道上停放車輛 (特殊情況經(jīng)保衛(wèi)

處批準的除外)、打籃球、打排球、打羽毛球、踢足球、滑冰或

堆放其它物等,如有違者視情節(jié)給予處罰。

第二十條 學生不得晚歸和翻越圍墻、門窗。如有違者,給

予紀律處分和經(jīng)濟處罰?;丶曳敌M須w者憑當日車票 (客車、火

車票等) 進入校門和宿舍。否則給予通報。

第二十一條 師生應佩戴?;?,接受執(zhí)勤人員和門衛(wèi)值班人

員的檢查,否則給予通報。

第二十二條 副業(yè)人員、臨時工、合同工和送貨、收破爛的

人員,憑出入證出入校門,無出入證者,不得出入校門。

第二十三條 各類物資運出或帶出校門,有關單位或個人必

須到校保衛(wèi)處辦理出門證,交門衛(wèi)檢查后,方能出校門。

第二十四條 各種公告、通知、標語必須張貼在固定的公告

欄處,校內 (包括校大門) 其他任何地方嚴禁張貼廣告、公告、

標語、通知。違者予以處罰,并責成清洗墻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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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學生宿舍內嚴禁喧嘩起哄、亂丟雜物 (如玻璃

瓶)、有意毀壞公物,違者視情節(jié)給予紀律處分和經(jīng)濟處罰。

第二十六條 全校教職工必須嚴格教育好自己的子女遵紀守

法,不準打架斗毆、流氓滋事、賭博、偷竊和進行其它違法活

動。否則,追究本人及監(jiān)護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校內嚴禁放養(yǎng)家禽牲畜,學生不準在宿舍內飼

養(yǎng)寵物,違者給予紀律處分和經(jīng)濟處罰。

第二十八條 全校師生員工必須保護和愛惜校內配備的專用

消防器材和設施,未經(jīng)保衛(wèi)處同意,不得搬運和挪為他用,更不

能損壞。違者按原價的 5 倍賠款并給予處罰。

第二十九條 為確保學生人身和財產(chǎn)的安全,學院放假期間

(寒假、暑假) 學生不得在學生宿舍內住宿,特殊情況須住宿者,

必須經(jīng)所在系簽署意見,學生工作部 (處) 批準,到保衛(wèi)處辦理

宿舍出入證后,才能住宿。同時學生不得將寢室鑰匙交給他人入

室住宿,違者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學院各單位、各部門不準將辦公室、實驗室、庫

房、機房、保管室的鑰匙交給他人使用,以防意外事故的發(fā)生。

第三十一條 校內外人員未經(jīng)允許,不得在校內經(jīng)商,叫買

叫賣,擺攤設點收購廢品等。

第三十二條 獎勵辦法

一、學院每年按 12原15%的比例評選綜合治理先進單位,按

照專職、兼職治保人員的 15%評選治保先進個人,給予表彰獎

勵。對安全防范工作做得好,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或報告檢舉

壞人壞事,成績特別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二、保衛(wèi)值勤人員,一年內在自己負責的責任區(qū)內,未發(fā)生

案件或事件的,給予表彰獎勵。

三、見義勇為者,給予通報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三條 處罰辦法

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

1. 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暫住戶口登記手續(xù)的,按暫住人口管理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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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給予暫住人 50 元以下罰款,雇用單位 200 元以下罰款。

2. 參與打架斗毆、酗酒鬧事或有流氓行為的違法人員,除承

擔有關賠償責任外,還要處 200 元以下罰款 (教職工要扣除當年

年終全部獎金),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紀律處分,對于情節(jié)嚴重,觸

犯刑律或影響極壞的行為人,交司法機關處理,并實行一票否決。

3. 動手打人的,除賠償有關損失外,處 50 至 200 元的罰款,

并給予紀律處分。

4. 影響安定團結,相罵吵架影響較壞的,處 50 元罰款,并

扣發(fā)當月獎金和給予通報批評。

5. 參與賭博或為賭博提供場地、賭具的人員,給予紀律處

分,并處 3000 元以下罰款,屬于教職工所為的,還要扣除當年

年終獎金,同時實行一票否決。

6. 傳播、出售黃色書刊,播放、觀看淫穢錄像的,給予紀律

處分,并處 3000 元以下罰款,扣除當年年終獎金,同時實行一

票否決。

7. 參與嫖娼、賣淫的,給予紀律處分,并處 5000 元以下罰

款,扣除當年年終獎金,同時實行一票否決。

8. 對侵犯公私財物,如盜竊、騙取、搶奪、敲詐、貪污、挪

用公共財物或破壞公共設施等行為之一的,除賠償損失,交出非

法所得和退賠贓物外,還要給當事人以紀律處分,并處 200 元以

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交司法機關處理,屬于教職工所為的,扣除

當年年終獎金,同時實行一票否決。

9. 起哄鬧事,拒絕、阻礙公安、保衛(wèi)、國家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

務者,處 200 元以下罰款,并給予紀律處分。

10. 境外來人、來訪未及時到保衛(wèi)處申報登記的,處 200 元

以下罰款。

11. 私藏兇器者,除沒收兇器以外,給予紀律處分,并處

100 元以下罰款。

12. 吸毒、販毒、投毒者交司法機關處理。學院給予開除學籍

處分,并處 3000 元以下罰款;屬教職工所為者,實行一票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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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頁

13. 與校外人員勾結,危害校園治安秩序,進行打架斗毆,

偷搶錢財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的處分;并處 200 元以下

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14. 非法留宿他人或將鑰匙交給他人開門住宿的,處 20 至

50 元罰款 (本條限學生寢室)。

15. 住在樓上的職工或學生,如有物品掉下打傷過往行人,

應賠償受傷人員損失和醫(yī)療費用。

16. 本校學生帶校外人員未經(jīng)許可登記入校玩耍、進入宿舍、

教室擾亂正常秩序的,處 200 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者,交司法

機關處理。

17. 非法靜坐、游行、示威、罷課 (企圖組織罷課)、集體上

訪,擾亂正常工作秩序或社會公共秩序的,給予紀律處分和 500

元以下罰款。

18. 非法張貼大小字報、標語、散發(fā)傳單等違法行為的,輕

者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和 200 元以下罰款,重者交司法機關

處理。

19. 邪教練習者,不服從學院和政府管教,公開散布宣傳資

料、書籍,發(fā)展邪教人員,上省、進京的,按上級有關文件精神

給予處理。

20. 師生員工在校外違法違紀,被司法機關或有關單位查獲,

給學院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應承擔一切責任。

21. 凡被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學院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予以從嚴

處分。

二、違反安全防范規(guī)定的處罰

1. 因工作失職,管理不善或違紀而發(fā)生的事故 (如財物現(xiàn)金

被盜),事故責任人,必須賠償損失的 60%原100%,該部門負責

人賠償其損失的 10%原20%。然后按照造成 500 元以下?lián)p失,扣

發(fā)當事人當年年終獎金的 30%,造成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lián)p

失的,扣發(fā)當事人當年年終獎金的 60%,造成 1000 元以上 (含

1000 元) 損失的,扣發(fā)當事人當年年終全部獎金,并給予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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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頁

處分,情節(jié)嚴重者,實行一票否決。

2. 辦公室、書庫、資料室、保管室、檔案室、財務室、學生

寢室、公共場所等,室內無人時不關窗、鎖門、關閉電源的,給

予責任人 10原50 元罰款。

3. 安全防范工作做得差,重點部位無人看守又無防范措施,

不接受保衛(wèi)處整改意見的,處以部門負責人 100 元罰款,造成損

失的以瀆職論處。

4. 保衛(wèi)人員不負責,不堅守工作崗位,所負責任區(qū)域發(fā)生被

盜案件或其它事故不及時報告的,視情節(jié)輕重,責成賠償損失的

10%至 30%。

5. 現(xiàn)金應存入銀行,以防被盜。如留存現(xiàn)金超過標準 (學生

為 50 元),發(fā)生被盜的,不予立案偵查;公款 (校計財處) 庫存

現(xiàn)金,必須按照國務院 (1998) 12 號 《現(xiàn)金管理暫行條例》 規(guī)

定辦事。但因特殊情況,需超過限額留存現(xiàn)金的,必須及時與學

院保衛(wèi)處聯(lián)系,以加強防范措施。否則應追究責任。

6. 本單位存在防范不力,有隱患漏洞,又不履行整改意見通

知書進行認真整改的,處 200 元以下罰款,并通報全校。

三、違反消防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1. 私燒電爐和其它電熱工具,以及在易燃易爆處使用明火

的,處 50 元原200 元罰款。

2. 在學生宿舍內使用明火,晚上就寢熄燈后點蠟燭的,處

20 元原50 元罰款。

3. 損壞、破壞、挪動學院消防器材和設施的,除賠償損失之

外,處 200 元以下罰款。

4. 發(fā)生火警火災,除酌情賠償有關損失外,處 100—500 元

罰款;情節(jié)嚴重者,交司法機關處理。

5. 違反消防管理其它有關規(guī)定的,處 200 元以下罰款。

6. 在室內熏烤食物無人看守的,處 50 元以下罰款;造成損

失者,除追究賠償責任外,還要給予紀律處分和經(jīng)濟處罰。

四、違反校園綠化管理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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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頁

1. 破壞樹木花草的,除賠償損失外,還要視情節(jié)輕重,處

50原200 元罰款,并給予紀律處分或通報批評。

2. 踐踏草坪者,處 20 元罰款。

3. 違反學院綠化管理其它規(guī)定的,處 100 元以下罰款,并給

予通報批評。

五、違反校園環(huán)境衛(wèi)生的處罰

1. 不講究環(huán)境衛(wèi)生,亂丟果皮、紙屑、煙頭、雜物和白色垃

圾者,處 5 元罰款。

2. 從樓上往下倒水者,處 20 元罰款,并給予紀律處分。

3. 從宿舍往外扔酒瓶雜物者,處 200 元以下罰款,同時給予

紀律處分。

4. 亂貼標語、廣告、通知的,處 50 元以下罰款,并責成清

洗該區(qū)域的墻壁。

5. 在校內放養(yǎng)家禽牲畜的,給予家禽牲畜就地處置并給放養(yǎng)

人處 50 元以下罰款。

6. 門前三包衛(wèi)生搞得較差的 (教工宿舍門前處罰負責打掃衛(wèi)

生的責任人) 處 50 元罰款。

7. 污損墻壁和公共設施的,處 50 元以下罰款,并清洗受損

墻壁和設施。

8. 嚴禁在校園內銷售或營業(yè)性使用一次性泡膜飯盒、塑料

杯。違者,處 200 元以下罰款。

六、不文明行為的處罰

1. 校內男女勾肩搭背行走或擁抱者,給予紀律處分。

2. 未經(jīng)宿舍門衛(wèi)允許,不能進入異性宿舍,凡男生在女生宿

舍就寢或女生在男生寢室就寢者,給予紀律處分。

3. 上課、上班穿拖鞋和背心者 (有關體育課和體育運動比賽

除外),給予通報批評,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4. 出入校門,騎自行車不下車者,處 5 元罰款。

5. 無理取鬧,謾罵領導或同事者,給予通報批評,并處 100

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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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頁

6. 翻越圍墻,攀爬門窗者,處 50 元罰款,并給予通報批評。

七、其它規(guī)定和處罰

1. 在校內或出入校門、宿舍大門,師生不佩戴校徽,處 5 至

10 元罰款,態(tài)度惡劣者,給予紀律處分。

2. 教職工原則上不準晚歸。如需晚歸,出校門時應預先向門

衛(wèi)打招呼,特殊情況除外。否則,責成單位批評教育;但學生無

故晚歸者,處 50 元以下罰款,并給予通報批評。

3. 嚴禁在校內開設營業(yè)性歌舞廳、卡拉 OK 廳、錄像廳、電

游室、網(wǎng)吧,違者沒收全部設施,收回出租承包房屋,并處 500

元以下罰款。

4. 未經(jīng)學院和主管部門批準,嚴禁開設新的經(jīng)營商點,違者

封閉商點、單方面或沒收貨物,并處 500 元以下罰款。

5. 在校內主干道上停放車輛,打籃球、玩排球、踢足球、滑

冰、打羽毛球,堆放障礙物影響交通的,處 5 至 20 元罰款。

6. 未經(jīng)學院和主管部門批準辦證,擅自在校內經(jīng)商,叫買叫

賣、擺攤設點者,沒收全部貨物,并處 200 元以下罰款。

7. 未經(jīng)批準辦證進入校內送貨、收廢舊物品的,處 50 元以

下罰款。

8. 保衛(wèi)執(zhí)勤、門衛(wèi)值班人員,不履行工作職責,不堅持原

則,不按規(guī)定處理事件者,扣發(fā)當事人當天工資,并處 100 元以

下罰款。

9. 在校內燃放煙花爆竹的,違者處 200 元以下罰款,并通報

全校。

10. 保衛(wèi)執(zhí)勤、門衛(wèi)值班人員不按規(guī)定亂罰款或罰款不給收

據(jù)者,處 200 元以下罰款,并視情節(jié)給予紀律處分。

11. 對壞人壞事不斗爭,不報告,貪生怕死且造成損失者,

視情節(jié)給予政紀處分,并處 100 元以下罰款。

12. 學生在上課、自習和熄燈后玩牌的,以曠課論處,并處

20 元以下罰款和通報批評。

13. 學生參與“三陪”,有損學院名譽的,從重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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