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0 -<br>第二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應建立信用管理機制,繳存單位、<br>個人應對住房公積金繳存行為作出信用承諾。<br>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br>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br>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br>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在執(zhí)行過程中遇國家住房公積金政策<br>變化時,由公積金中心對政策進行相應調整,并報住房公積金管<br>理委員會備案后公布實施。<br>第二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歸集業(yè)<br>務操作規(guī)程。<br>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張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br>解釋。<br>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1 年 5<br>月 18 日發(fā)布的《張掖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