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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辦發(fā)〔2014〕77 號文件出臺前一年(即 2013 年10 月21 日)至申請之日期間在臨平區(qū)范圍內無住宅性質的房產。
符合以下 3 種情形的,原有或已有房產不納入住房核定范圍:①人才參加工作前與父母在臨平區(qū)內僅共同購買一套住房,且人才在申請購房補貼之日前已將該房轉讓給父母的;②在 2013 年 10 月 21 日(含)之后引進杭州的人才,從2013年 10 月 21 日(含)到引進之日期間無房,但申請購房補貼之日前在臨平區(qū)范圍內僅購買一套住房的;③人才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臨平區(qū)范圍內的住房因買賣、贈與等原因已轉讓滿 2 年的。
3.高層次人才租賃補貼申請家庭“無住房”指申請家庭從市委辦發(fā)〔2014〕77 號文件出臺前一年(即 2013 年 10 月 21 日)至申請之日期間在臨平區(qū)范圍內無住宅性質的房產。
符合以下 2 種情形的,原有或已有房產不納入住房核定范圍:①人才參加工作前與父母在臨平區(qū)內僅共同購買一套住房,且人才在申請購房補貼之日前已將該房轉讓給父母的;②人才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臨平區(qū)范圍內的住房因買賣、贈與等原因已轉讓滿 2 年的。
4.高層次人才購房(租賃)補貼申請家庭“未享受相關住房優(yōu)惠政策”是指申請家庭在全區(qū)范圍內未享受過:①公有住房、集資合作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房以及批地建房等按政府優(yōu)惠購(建)住房;②實物型、貨幣型人才房、安家費補貼。 教育、衛(wèi)生、文化等原余杭區(qū)2018 年人才專項獎勵政策。
六、其他事項
1.已享受市級高層次人才租賃補貼、區(qū)級高層次人才租賃補貼政策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