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一生——漫讀民法典
99
蘇先生 57 歲時參加了他朋友公司開
展的一場給助殘機構捐款送溫暖活動,但
后來公司只想做宣傳不想兌現(xiàn)“承諾”,
于是公司主動撤銷贈與,最終被法院判決
駁回。
57 歲時
守護一生——漫讀民法典
99
蘇先生 57 歲時參加了他朋友公司開
展的一場給助殘機構捐款送溫暖活動,但
后來公司只想做宣傳不想兌現(xiàn)“承諾”,
于是公司主動撤銷贈與,最終被法院判決
駁回。
57 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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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民法典合同編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zhuǎn)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
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zhì)的贈與合同,不適用
前款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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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當蘇先生 58 歲時,他所在小區(qū)的物
業(yè)公司想隨意改建小區(qū)設施,遭到小區(qū)業(yè)
委會成員的一致反對。經(jīng)過商議,小區(qū)如
何改建由全體業(yè)主來討論決定。
58 歲時
我們不同意
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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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民法典物權編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yè)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yè)主大會議事規(guī)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guī)約;
(三)選舉業(yè)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yè)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
經(jīng)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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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守護一生——漫讀民法典
那一年蘇先生 59 歲,他父母家樓下
的鄰居李奶奶獨居多年,一直由社工、志
愿者接力照顧。20 多年的陪伴,李奶奶
早已有了很多待她如親人般的“好兒女”。
59 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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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民法典總則編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
其他愿意擔任監(jiān)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xié)商,以書面
形式確定自己的監(jiān)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
行為能力時,由該監(jiān)護人履行監(jiān)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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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60 歲那年是蘇先生難忘的一年,他
兒子成家立業(yè),老家親戚前來祝賀,席間
提到了老家水果由于受災影響出現(xiàn)滯銷情
況。后來村委會幫了大忙,解決他們的燃
眉之急。
60 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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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民法典總則編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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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當蘇先生 61 歲時,他父親患病去世
了。他和家人商量后決定以書面形式將父
親的遺體無償捐獻。
61 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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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民法典人格權編 第一千零六條第三款: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
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
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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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62 歲的蘇先生回老家參加親戚的喪
禮?,F(xiàn)場有個侄兒對死者大不敬,蘇先生
告誡他死者人格是受法律保護的。
62 歲時
老不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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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民法典人格權編 第九百九十四條: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
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
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jīng)死亡的,
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死者人格受
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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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守護一生——漫讀民法典
蘇先生 63 歲在街上偶遇了他的同桌
阿花,聽阿花說她后來生了個女兒,但前
幾年她女兒被別人冒名頂替上了大學,直
到最近才得到證實,她正在尋求法律援助。
63 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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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民法典人格權編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
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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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65 歲那一年,蘇先生在小區(qū)遛狗時
忘拴狗繩,結果小狗咬傷了鄰居家的孩子
小虎。后經(jīng)證實小虎有故意挑釁和踢狗的
行為,所以警察前來告知蘇先生,責任不
能免除,只能減輕。
65 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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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guī)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
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
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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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70 歲的蘇老先生,聽聞他腿腳不便
的朋友老高立下了遺囑,房子歸遠在外地
的兒子所有,但同時希望這房子能夠供照
顧他多年、無子女的保姆繼續(xù)居住,享有
居住權。
70 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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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民法典物權編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
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別擔心,房子
你可以繼續(xù)住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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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蘇老先生 75 歲時,他的“棋友”
老張突發(fā)重病住院準備搶救,為了以防
萬一,老張拜托醫(yī)生將他所說的內(nèi)容告知
他的子女。
75 歲時
以防萬一,李醫(yī)
生將我的遺囑告
訴我的兒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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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繼承編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
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
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
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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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守護一生——漫讀民法典
那年,蘇老先生 78 歲高壽,他因身
體欠安決定立下遺囑。打印遺囑時,他請
來了兩位朋友做見證人,并一同簽字。
78 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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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民法典繼承編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
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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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小蘇就是你我他
民法典守護我們一生一世
守護一生
漫/讀/民/法/典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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